14岁少女爱上强奸犯 法庭上为其求情愿结婚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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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19 11:43:16 来源:广西新闻网
核心提示:日前,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强奸案时出现了意外一幕:受害少女竟当庭为涉嫌强奸她的被告人求情。经法庭调查得知,案发后疑犯已与受害人达成“私了”协议,两人愿结为百年之好。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讯 “希望法庭对他从轻处罚,因为他现在对我好,我也对他好……”日前,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强奸案时出现了意外一幕:受害少女竟当庭为涉嫌强奸她的被告人求情。
经法庭调查得知,案发后疑犯已与受害人达成“私了”协议,两人愿结为百年之好。
轻信他人,初中女生遭强奸
2004年1月9日,龙胜公安局平等派出所接到该乡小岚亲属报案:2003年12月的一天晚上,13岁的小岚到同学家玩耍时,被其邻居小宇骗到家中强奸。
其亲属向民警报案说,小岚因学习成绩不理想,产生辍学外出打工的想法。当晚,她来到同学小燕家,央求其父带她去捡滑石,小燕父亲见她还小不肯答应,要她回校读书。不久,小燕父亲因有事外出,邻居男青年小宇到小燕家,他们很快就聊上了。过了一会,小宇提出到他家坐坐,小岚没多想就答应了。在小宇睡房内,小宇将小岚推倒在床上,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
接到报案后,民警决定立即传讯小宇,但小宇已闻风潜逃,不知去向。
两家“私了”,受害人请求撤案
原来,小宇得知小岚亲属报案后,便悄悄潜到广东打工去了,从此杳无音信。但一年后,小宇因思家心切,鼓起勇气给家里面打了个电话。让他感到意外的是,小岚从他家里得知他的电话后,竟给他打来电话,且并没有责怪他,两人还在电话里聊了起来。此后两人经常通电话,久而久之竟产生了感情。
转眼到了2006年的8月,小宇偷偷潜回家,在县城找到了在饭店当服务员的小岚,两人相互表达了爱慕之情。小宇还托父母做小岚父母的思想工作,说愿意娶小岚为妻,请求小岚到公安机关撤案。
小宇父母迫不及待地来到小岚家,恳求小岚父母说:“小宇以前做错了事,现在他们俩人这么好了,能否原谅他,协商解决算了。”当时小岚的父母坚决不同意,但经不住小宇父母的再三劝说,他们的心软了下来。两家人商量好,由小岚陪小宇到公安机关把案件撤销,而小岚嫁到小宇家。
2006年10月18日,小宇与小岚双双走进龙胜公安局。小岚对接待他们的民警说:“我父母以前来报案说小宇强奸我不是真的,我们当时只是在一起玩,没有发生性关系……”并请求公安机关撤案。但民警通过调查发现了其中的破绽。
法律无私,嫌疑人被判刑
2007年1月11日,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法庭上,被告人小宇认为自己没有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小岚发生性关系,虽然小岚开始有些不愿意,但后来她也没有反抗,应该不算强奸。
而受害人小岚也向法庭递交了书面申请,请求对被告人宽大处理。她在申请书中说:“小宇以前虽然欺负过我,但当时我只有13岁多,年纪还小,小宇也只不过大我几岁,都是年幼无知,不懂法,希望法庭对他从轻处罚,因为他现在对我好,我也对他好……”
然而法律无私。法庭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宇强行将小岚推倒在床上,本身就是一种暴力行为。退一步来说,即使他没有使用暴力,或者出于被害人的自愿,也同样构成强奸罪。因为我国法律规定,凡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不管幼女是否同意,只要双方生殖器已接触,即构成强奸既遂。
1月17日,法庭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以强奸罪判处小宇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记者:刘飞锋 廖德超
核心提示:日前,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强奸案时出现了意外一幕:受害少女竟当庭为涉嫌强奸她的被告人求情。经法庭调查得知,案发后疑犯已与受害人达成“私了”协议,两人愿结为百年之好。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讯 “希望法庭对他从轻处罚,因为他现在对我好,我也对他好……”日前,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强奸案时出现了意外一幕:受害少女竟当庭为涉嫌强奸她的被告人求情。
经法庭调查得知,案发后疑犯已与受害人达成“私了”协议,两人愿结为百年之好。
轻信他人,初中女生遭强奸
2004年1月9日,龙胜公安局平等派出所接到该乡小岚亲属报案:2003年12月的一天晚上,13岁的小岚到同学家玩耍时,被其邻居小宇骗到家中强奸。
其亲属向民警报案说,小岚因学习成绩不理想,产生辍学外出打工的想法。当晚,她来到同学小燕家,央求其父带她去捡滑石,小燕父亲见她还小不肯答应,要她回校读书。不久,小燕父亲因有事外出,邻居男青年小宇到小燕家,他们很快就聊上了。过了一会,小宇提出到他家坐坐,小岚没多想就答应了。在小宇睡房内,小宇将小岚推倒在床上,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
接到报案后,民警决定立即传讯小宇,但小宇已闻风潜逃,不知去向。
两家“私了”,受害人请求撤案
原来,小宇得知小岚亲属报案后,便悄悄潜到广东打工去了,从此杳无音信。但一年后,小宇因思家心切,鼓起勇气给家里面打了个电话。让他感到意外的是,小岚从他家里得知他的电话后,竟给他打来电话,且并没有责怪他,两人还在电话里聊了起来。此后两人经常通电话,久而久之竟产生了感情。
转眼到了2006年的8月,小宇偷偷潜回家,在县城找到了在饭店当服务员的小岚,两人相互表达了爱慕之情。小宇还托父母做小岚父母的思想工作,说愿意娶小岚为妻,请求小岚到公安机关撤案。
小宇父母迫不及待地来到小岚家,恳求小岚父母说:“小宇以前做错了事,现在他们俩人这么好了,能否原谅他,协商解决算了。”当时小岚的父母坚决不同意,但经不住小宇父母的再三劝说,他们的心软了下来。两家人商量好,由小岚陪小宇到公安机关把案件撤销,而小岚嫁到小宇家。
2006年10月18日,小宇与小岚双双走进龙胜公安局。小岚对接待他们的民警说:“我父母以前来报案说小宇强奸我不是真的,我们当时只是在一起玩,没有发生性关系……”并请求公安机关撤案。但民警通过调查发现了其中的破绽。
法律无私,嫌疑人被判刑
2007年1月11日,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法庭上,被告人小宇认为自己没有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小岚发生性关系,虽然小岚开始有些不愿意,但后来她也没有反抗,应该不算强奸。
而受害人小岚也向法庭递交了书面申请,请求对被告人宽大处理。她在申请书中说:“小宇以前虽然欺负过我,但当时我只有13岁多,年纪还小,小宇也只不过大我几岁,都是年幼无知,不懂法,希望法庭对他从轻处罚,因为他现在对我好,我也对他好……”
然而法律无私。法庭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宇强行将小岚推倒在床上,本身就是一种暴力行为。退一步来说,即使他没有使用暴力,或者出于被害人的自愿,也同样构成强奸罪。因为我国法律规定,凡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不管幼女是否同意,只要双方生殖器已接触,即构成强奸既遂。
1月17日,法庭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以强奸罪判处小宇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记者:刘飞锋 廖德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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