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如此判决,寒心的岂止势弱的小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30 14:16:44
河北沧州河间民警张东岳与一名歌女在轿车上发生性关系时,为寻求刺激,张东岳手掐歌女颈部致其死亡。2007年9月,张东岳一审被判6年有期徒刑。死者家属不服上诉,最近,沧州市中级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据4月22日《燕赵都市报》)
分析一下这个案件的判决,有两点轻重分明,那就是如果认定民警张东岳和被害人在轿车上做爱,张东岳是“为了寻求刺激”,甚至是“应邀帮助被害人余某共同用手掐余某的颈部”。致使被害人有昏厥倒死亡,那就是适应于“过失杀人”,是能够得到轻判的。另一种是张东岳强迫被害人在车上发生关系,被害人不愿意,张东岳先行殴打,后进行强奸,为了防止被害人挣扎反抗,就掐被害人的脖子致使其窒息身亡。这就是强奸杀人,是完全应该严惩的。但是我们看到,法院恰恰采用了前一种,依据就是“寻求刺激”, 且“认罪态度较好,可酌予从轻处罚”。
而大量事实表明,张东岳并非是在“寻求刺激”,根据公安局的尸检报告,歌女余某在死亡之前已经遍体鳞伤,且有两处是高度肿胀,而根据死者姐姐介绍,余某长期受到张东岳的控制,经常受到张东岳的打骂。而且余某已经决定离开张东岳回河间老家,这些足可以证明余某当时是完全被挟迫的,是被殴打后遭强迫发生关系的,也就是说张东岳是以暴力方式强奸被害人的,被害人不同意或反对才招致被打得遍体鳞伤直至被掐死的结果。但是这一切却没有被法院采纳。至于“认罪态度较好”这几乎是一种荒唐的认定,张东岳被捕后,其“态度好”只能看成是一种外在的表现,和认罪,和犯罪事实没有任何关系,当别人的生命被无情的剥夺,这里却把“态度好”当成开罪的重要依据,这岂不是滑天下之大稽?
还有两点需要说明的是,死者余某是一个歌女,而在一些执法者的眼里,歌女本身就是一个暧昧的字眼,她们的实际地位是和“小姐”没有什么区别,甚至也需要警察“特别关照”的,张东岳正是利用了这一点控制着余某。从道德的角度来说,一个“小姐”和“警察”更不可同等而言,警察欺负他的“管理对象”仿佛也是“天经地义”的,现在警察欺负死一个歌女也只能“大事化小”,“ 可酌予从轻处罚”了。而另一点是死者余某的父母均为陕西汉阴县农民,在沧州举目无亲,相对于在当地当了多年警察的张东岳来说,其“影响”可想而知,现在的判决这样,更让人不得不怀疑法律在这里不仅受到了警察的局限,更受到了区域的“欺凌”,不仅有巨大的“道德”因素,甚至是在有意袒护这样一个黑警。
正像余某的律师所说,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判例,按照这样的思维,一些处于弱势地位的无辜女性,更容易沦为男性暴力的受害者。更可怕的是有这样的案例摆着,一些“小姐”的合法权益甚至生命权利将更没法保障。我们常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线但社会中,一些人的职业或是谋取生活的手段可能并不怎么“光彩”,她们也许会受到道德的歧视,但在生命权面前,法律不该歧视。可是这样的判决,尽管“理由充分”,却无法掩盖一种“选择性执法”,一种有意的倾斜。这样判决结果不仅让“商女”们感到寒心,更让公众有一种被愚弄的感觉,毕竟法律是神圣的,不是可以任意玩弄的“橡皮泥”。(文/朱少华)(原标题:面对如此判决,寒心的岂止处于弱势地位的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