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兵:警察怎能变成官僚的家丁?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09:10:29
警察权不能受有权者驱使。应尽快实现司法独立,让整个司法体系独立于官僚

  【背景】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分局民警远赴甘肃省,以“涉嫌诽谤罪”为由,将该省图书馆助理馆员王鹏刑拘。

  吴忠警方称,之所以如此,是由于王鹏多次发帖举报大学同学马晶晶涉嫌在公务员招考中作弊,涉嫌诽谤罪。马晶晶现为共青团银川市委学校部科员,其父马崇林系宁夏回族自治区扶贫办副主任,母亲丁兰玉系宁夏吴忠市委常委、政协主席。

  此事一经报道,舆论一片哗然。据财新网12月1日报道,王鹏被刑拘,主因是其举报马晶晶的父母有“经济问题”。马晶晶及其父母于今年10月就匿名信事件,请求吴忠市警方立案侦查。

  12月2日零时许,新华社发出消息,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市委、市政府通报,认为当地警方把自诉案件当公诉案件办理,是错误的,并宣布立即解除对王鹏的刑事拘留,并对吴忠市警方相关负责人做出免职处理。

  吴忠市政府很快纠错,固然值得肯定,但在中国,警察滥权、“公器私用”并非孤例。近年来,“短信诽谤”案、“通缉记者案”等等,此起彼伏,令人瞠目。此次吴忠市利通警方能以诽谤罪拘捕举报人王鹏,症结何在?教训是什么?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兵认为:“王鹏因举报被刑拘”,是一个典型的警察权公器私用的案例。吴忠市利通区警方事实上已沦为官僚的家丁,这与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背道而驰。这证明,要确保警察权不被滥用,仅靠警方自我约束远远不够,只能仰赖“司法独立”。

  据《刑法》有关规定,侮辱、诽谤案件一般属于自诉案件,应当由公民个人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在侮辱、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公安机关才能按公诉程序立案侦查。

  在王鹏举报案中,吴忠市警方称,王鹏的发帖举报,损害了公务员考试秩序和声誉,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对此,何兵认为,“严重危害国家秩序”不能用可能性来判断,必须用现实已造成损害的后果为前提,否则就是“莫须有”。

  何兵指出:“政府是没有名誉权的,政府永远不能成为诽谤的对象”。在他看来,即使王鹏的举报信有问题,也不会“损害国家秩序”。《宪法》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这包括批评政府的自由。如老百姓只能‘正确地’批评政府,事实上就没有公众监督。”

  王鹏的举报对象为马晶晶及其父母,应当为“自诉案件”,应由“自认遭受诽谤”的马晶晶及其父母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而不是公安机关主动行使“公权力”,刑拘举报人。当地警方因本地“高官”遭举报而刑拘举报人,这是典型的“公权官用”。

  2009年,公安部曾下发《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以图规范地方公安机关在侮辱、诽谤案件中不能严格、准确依法办案的行为。但从本案来看,公民的权利在不受约束的权力淫威下,依然脆弱而苍白无力。

  “从根本上看,政府必须依法行政,而依法行政,就必须执法独立。如果警察权不能依法行使,为有权者驱使,那就会变成有权者的家丁。”何兵说,“当地警方之所以敢于“大胆”刑拘王鹏,这与其认为当地检察院、法院一定会支持其行动的预期密切相关。”

  谈到如何解决警察权滥用问题,何兵认为,“归根结底是必须落实司法独立,必须让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形成实质上的监督、制衡关系,而司法独立的核心是司法体系独立于官僚,独立于政治权力。”■

  (财新记者 杜珂 采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