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罪任职”实属法治之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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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罪任职”实属法<查看评论>
大洋新闻 时间: 2010-12-02 来源: 广州日报 作者: 薛世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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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规定,“犯罪分子在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期间,不能担任国营或集体企事业单位的领导职务”,而李彦所在单位正是国企,如此“戴罪任职”,置法律法规尊严于何地?
如果你是一名平民百姓,犯了罪,判了刑,戴罪服刑期间应该断然没有原地工作的“荣幸”,多半就被扫地出门了;但如果你是一名领导干部,境遇就可能有天壤之别——山东乐陵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的一、二把手张国双、董艳霞曾被判环境监管失职罪,后被免除刑事处罚,但她俩却一直留任原职;陕西省交通厅下属国企——西安公路研究院副院长李彦被控行贿85万元,法院一审判其两年徒刑,缓刑两年。但正在服刑的李彦却仍以副院长身份外出参观考察。都说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体恤”员工,没想到对戴罪之人也这么“人性化”。
对于张国双、董艳霞的“渎职留任”,据说是因为没了她俩整个局都没法转。还有律师解读说,二人是事业编制,不受《国家公务员法》的约束,仍可留任原职。其实就是因为乐陵市环保局主要靠收费和罚款维持运转,而环境监察大队的收费罚款是其主要进项,整件事“只有功利,没了是非”。张、董二人“渎职留任”尚且有个“法律漏洞”的解释,李彦的“戴罪任职”可就是明目张胆的“顶风作案”了。
由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劳动人事部制定的《关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能否外出经商等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犯罪分子在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期间,不能担任国营或集体企事业单位的领导职务”,而李彦所在的西安公路研究院恰恰就是陕西省交通厅下属的国企,如此“戴罪任职”,置法律法规尊严于何地?
尤为令人叹为观止的是,“服刑人员继续当官”的消息蔓延后,殷都区法院竟然在没有新证据、没有立功等可以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再审,撤销原判决量刑部分,免予刑事处罚。你们不是质疑李彦是“服刑人员继续当官”吗,那好,现在他无“刑”可“服”了,总可以当官了吧?遇此荒唐活剧,我们似乎只有感慨法院的“体贴”了。只是,说判刑就判刑,说免予刑事处罚就免予刑事处罚,法律完全成了“橡皮泥”,如此“按需分配”,岂非法治之耻?!
现代社会是一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社会,但是显然,有些人似乎“例外”。官员骂你,那是“训诫”,你骂官员,就是“诽谤”;再如,都是不义之财,可即便是银行ATM机“主动”多吐了一点钱给你,而你却没有挡住诱惑捡了去,那就是“盗窃国家金融机构”;但是,如果你是一名官员,即便是你“主动”拿了别人的钱而且交代不清楚,也还只是“来历不明”,不会视为贪污受贿,只是“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罪”。
所谓法治,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不是“治”老百姓,而是“治”官员、“治”公权力,也就是用法律约束公权力,保障公民私权利,这才是真正的“法治”。但日常所见,似乎有些本末倒置。官员出了问题,很多时候是以“免职”敷衍视听,殊不知所谓“免职”根本就不是什么“处分”,官员升迁之前还得先“免职”呢。再有就是失职渎职官员问责有如儿戏,风头一过,屁股一挪,官位依旧。而今再说问责官员“带病复出”已然OUT了,“戴罪任职”那才叫官运亨通。官运倒是通了,可是,法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