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经济制度》中译版(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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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11)《中国的经济制度》中译版(之八) (2008-07-11 08:46:07) 标签:张五常 改革 经济制度 中国 财经  分类:五常谈学术

中国的经济制度(十二之八)

张五常著·译

 

第八节:县现象的经济解释

 

县与县之间的激烈竞争不寻常。我认为那是中国在困难的九十年代还有急速发展的主要原因。大约二○○四年越南把这中国制度抄过去──有人说是得到我的文章的提点──那里的经济也起飞了。这制度不难抄袭,但需要地区没有顽固的利益阶层,也要有像中国共产党那样的组织来推行。像北韩与古巴那样的国家,要尝试成功机会很不错。

 

不难抄袭,但解释却非常困难。不容易明白为什么这制度运作得那么好。我只一个晚上就打开了佃农分成之谜,却要三年的长日子才能解通中国的密码。困难所在,是我们面对的是个复杂的合约制度,此前没有见过。演变迅速,过程中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安排,要到尘埃渐定才依稀地见到一个可以理解的图案。要长时日才能看到关键的要素,而当我认为找到了这些,另一些重要的碎片还是缺少了。跟进中国的经济改革学得很多,使我对合约与交易或制度费用的理解提升到一个新层面,让我能用有一般性的理论去找寻那些缺少了的,然后把碎片组合,砌成一幅看得明白的图画。

 

让我从一九六九的春天说起吧。当时高斯和我到温哥华参加一个渔业研讨会议。在座有人提出,因为公海的鱼一般游很远,渔业私产化公海要独占,所以要有垄断权;这样,市场的鱼价会是垄断之价。我立刻回应:「如果地球上所有的农地都是我的,我一定要分租给无数的农户耕耘;农户之间会竞争,所以农产品之价必定是竞争市场的价格。」

 

名义上,今天北京是地球上最大的地主,拥有中国天下全部土地的所有权。他们把土地以五十年长约租出,二○○七年公布租约期满后自动续约,指明政府有特别需要时可支付补偿来收回土地。他们接受了使用权要清楚地界定为私有,也知道要广泛地这样做,于是把有了界定的使用权下放,达到每户每家。为了维护有秩序的权利下放,他们知道承包合约可行,在经济压力下层层承包的合约安排就出现了。今天一个局外人拿着不同地区层面的文件研究内里的法规条文,很难看得出字里行间含意着的是一连串的承包合约。这些文件其实是早前的承包合约经过了修改而演变出来的。

 

不同的地区层面是垂直或上下串连,同层或左右不连。这是同层的地区互相竞争的一个主要原因,而由于县的经济权力最大,这一层的竞争最激烈。火上加油,权利的界定的原则无处不用。县的地理界线划分当然清楚,而县干部的权力与责任的划分来得那么清晰,今天的县无疑是一级的商业机构了。性质类同的商业机构互相竞争,是县与县之间的激烈竞争的另一个理由。

 

再火上加油,县干部的奖赏按成绩算。政治游戏与贪污无疑存在,但这些行为,就是先进之邦的市场经济中的大商业机构也有。除了前文提到的奖赏方程式,县干部的应酬费用相当慷慨,视乎那个县能赚多少钱。每个干部可以按建筑成本作价购买一间住所,而工作成绩好有机会升职。有一个流行的「五十六岁的假说」:六十退休,到了五十六而积蓄不够,干部贪污的倾向上升。他们也告诉我,能干的县干部不难有外间的商业机构招手,因为管理一个县其实是管理一盘生意。

 

一九九四全面引进的产品增值税,又再火上加油。那是佃农分成。我早期的论著指出,在佃农制度下,地主关心农户的操作履行比固定租金为甚,因为地主的收入如何要看佃农的工作表现(注三十八)。一个鲜明的例子可以示范县与县之间的热烈竞争。那是购物商场。一个县可以视作一个庞大的购物商场,由一家企业管理。租用这商场的客户可比作县的投资者。商场租客交一个固定的最低租金(等于投资者付一个固定的地价),加一个分成租金(等于政府收的增值税),而我们知道因为有分成,商场的大业主会小心地选择租客,多方面给租客提供服务。也正如商场给予有号召力的客户不少优惠条件,县对有号召力的投资者也提供不少优惠了。如果整个国家满是这样的购物商场,做类同的生意但每个商场是独立经营的,他们竞争的激烈可以断言。

 

比起上述假设的购物商场,县的制度对鼓励竞争犹有过之。这是因为县要对上层作交代或报告。上层不仅鼓励竞争——他们强迫这竞争的出现。说到底,百分之七十五的增值税是上层收的。这是层层承包促长竞争的激烈性的原因。

 

让我们回到承包责任这个制度去深入一点地理解县与县之间的竞争。这个制度演进时,使用权的界定——因而有私产——是织进了市场合约中。从高斯的定律看,市场的运作分两步。第一步是界定私有产权,我的看法是以合约来约束资源使用的竞争。第二步是市场本身的出现,通过有市价的合约来交换资源的使用或产品的权利。

 

承包责任制是另一种安排。使用权的界定与市场成交是结合在同一合约中。一个投资于县的人,通常只签一份几页纸的合约,里面说明土地面积、地点与地价,他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双方履行责任的期限。地产证或地契要等投资者的钱汇到指定的银行几个月后才拿得。签好了的合约可以转让,但如果投资者要到银行借钱,有地契在手就比较方便了。

 

问题是为什么跟高斯的分两步处理相比,把产权织进了市场合约会增加竞争的效应呢?答案是在织合的安排下,投资者要履行责任。付钱之外,投资者要在合约指定的期间履行指定的项目才能获取土地的使用权。这是说,付价之外,承包合约是授予值得的优胜者。错误的判断当然可能,而取巧的投资者不罕有,例如只建造围墙而不再建什么。地价下跌之际县干部可能忙顾左右,但当经济转热他们会收回不履行合约的土地。当大跌了的地价在二○○○年掉头上升时,不少投资者哭出声来,但履行合约的却在偷笑。

 

上述的织合安排不是中国独有的。正如高斯指出,好些国家的租约或雇用合约往往有类似的安排,而我在上文指出了购物商场的合约安排很类似。我也曾指出,中国的县制度的每一部分都不是新的。新而重要的是这些部分的组合,通过承包责任合约的扩张:使用权的授予是换取履行,而这基本原则到处用。尤其是,在工业发展中,政府机构与私人企业之间的合约安排,通过上述的织合、佃农分成与层层承包的串连,是令人敬畏的经济力量带来的效果,在一个有超过十亿贫困人口的时代,领导者既有勇气也有智慧去执行「试一试,看一看」这个原则。

 

通过串连承包合约而形成的权利结构,使我联想到一个国家的宪法,但在中国,这合约结构中的条件可以商讨,所以安排的弹性比较高,而一般来说,中国的安排的市场倾向,远比我知道的其它国家的宪法明显。二○○四年二月,我发表了《还不是修宪的时候》那篇长文,试图阻止当时正在进行的修宪工作(注三十九)。当时我指出,中国的经济制度既特别而又重要,北京要先研究这制度的性质,指出重要的环节,然后写进宪法去。北京没有接受我的建议,而他们跟着修改了的宪法,与他们的经济制度的结构是扯不上关系的。北京显然没有充分地赏识他们自己做得对,做得漂亮,做得精彩。



注三十八 Cheung, The Theory of Share Tenancy, op. cit., pp. 72-79.

 

注三十九 张五常,《还不是修宪的时候》,二○○四年二月十六日,《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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