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5、 “两免三减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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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 “两免三减半”政策

发布日期:2009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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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内容:

  有一家外资生产企业(经营范围里有服务),之前有申请所得税“两免三减”政策,由于亏损所以一直都还没有享受。根据新规定,从2008年开始为第一个获利年度。现在的问题是:申请时,公司已生产为主,现在公司偏重于服务,服务的收入大于生产的收入,就目前的情况,是否还可以享受“两免三减”?等待答复,谢谢!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见附表)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09号)规定: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兼有生产性业务和非生产性业务的,或者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仅有生产性业务,但其实际也从事非生产性业务的,可按以下办法确定其所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在税法第八条法规的从企业开始获利年度起计算的减免税期限内,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其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免、减税待遇;其在生产性经营收入未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不得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免、减税优惠待遇。”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在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法规的企业在开始获利年度起计算的减免税期限内,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性经营收入未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不得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免、减税优惠待遇。因此,2008年开始获利的贵公司,其服务性收入大于生产性收入,按上述规定不可以享受“两免三减”的过渡优惠政策。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9/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