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6、 有关出口退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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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有关出口退税问题

发布日期:2008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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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内容:

  你好,我司为生产性企业,有一笔出口1月5日,于2月份申报期时向厦门国税申报并读入了国税审核系统,但因为收汇在90天之后,请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90天申报是指单证收讫的申报还是指申报期已完成的申报。是否应在90日内申请备案?另外,近日有新通知核销期延长至210天,从6.1执行,那是指报关之日为6.1或是以前的都可以延? 谢谢。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税发[2004]64号文件规定,对具有第二条所述六种情况的,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因此在规定的申报期(90天)内必须提供所需单证。若收汇超过90天,企业应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申请延期。

  根据国税发[2008]47号文件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延长至210天,是指规定执行的起始时间,并非货物出口报关时间,但对于上述六种情况的企业仍执行90天申报期限。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8/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