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的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5:50:27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问题解答

1.专用发票项目开错如何处理

问:我单位发现所取得的进项发票有些项目开错,请问如何处理?

答:作为购货方可以将发票联和抵扣联退回销货方要求销货方重新开具。销货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962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当月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而且尚未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可对原蓝字专用发票进行作废。即在发票联、抵扣联连同对应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同时对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原开票电子信息进行作废处理。
如果销货方已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则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次月及以后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不论是否已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2.销货方是否可以擅自作废专用发票

问:2004年年末,我公司在供货商购货,货款已付,供货商开具增值税发票一份,我于次日到税务局认证通过,有认证结果通知书,并于当月抵扣,报税完毕。
2005年1月,税务局来了两位税务干部查账,说供货商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已经作废。供货商是在电脑里作废的,但没有申报。稽查人员认为责任在该公司,供货商没有错误,让我公司补缴税款并处罚金。我认为发票和抵扣联一直在他们公司,供货商凭什么作废?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85号)规定:“在未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或虽已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但购货方已将专用发票抵扣联报送税务机关认证的情况下,销货方一律不得作废已开具的专用发票。”

国税函[2003]962号文中也规定,因购货方无法退回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销货方收到购货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根据这些规定,销货方在未取得购货方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或购货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是不得擅自将已开具的专用发票作废的。销货方擅自作废专用发票的行为违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规定。销货方的违规行为不应由购货方公司承担不利的法律责任。你公司应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必要时可通过行政复议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3.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限额是多少?

问: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限额是多少?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限额为十万元是指不含税销售额不超十万元,同理,千万元是指不含税销售额不超一千万元,百万元是指不含税销售额不超一百万元,万元是指不含税销售额不超一万元,。


4.使用共享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最高限额是多少

问:使用共享系统开具专用发票有最高限额吗?

答:《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3]67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使用共享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不含十万元)。


5. 外贸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办理退税

问:外贸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办理退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工贸)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27号)对此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
一、对2001年7月1日前外贸(工贸)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一律不得办理出口退税,已退税款予以追缴入库。
二、对2001年7月1日后外贸(工贸)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凡按照国税发〔2002〕10号文件的规定,经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出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的,主管外贸(工贸)企业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作为申报出口退税合法凭证办理退税;凡未经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出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的,一律不得办理出口退税。


6. 买饲用鱼油能不能开增值税发票

问:我是一家民营饲料加工企业的采购员,由于我公司没有取得免缴增值税的资格,所以我们一直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当地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因此,我的老板要求我们在采购原料时,务必要向卖方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不知为什么,我们在采购鱼油时,往往很难从卖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此,我们也常常被老板扣发一定的奖金。请问,采购鱼油为何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5号)的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饲用鱼油产品按照“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开始免缴增值税。因此,饲用鱼油产品自2003年1月1日起,便属于免税货物。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在销售免税的饲用鱼油时,是不能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即使违反了该规定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购买者也不得用于抵扣销项税额。所以,你公司老板硬要你们在采购饲用鱼油时向卖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没有道理的,希望你能向你们的老板解释清楚。


7. 什么情况不能开具专用发票

问:什么情况下不能开具专用发票?
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1993】150号)规定,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二)销售免税项目。
(三)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的销售应税劳务。
(四)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六)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七)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8.专用发票开具时间有何规定

问:专用发票在开具时间上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1993】150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具体时限规定如下:
(一)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二)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三)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五)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
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六)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七)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9.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问: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取消存根联,可暂用记帐联代替)。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发生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必须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对其报告的丢失发票是否已申报抵扣进行检查,对纳税人弄虚作假的行为,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10. 哪些纳税人可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哪些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答:根据《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的规定,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同时,增值税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连同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款征收岗位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全额申报缴纳税款,缴纳税款后,凭《申报单》和税收完税凭证,到代开专用发票岗位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同时缴纳专用发票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