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及其国际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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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及其立法
作者:迟德强   发布时间:2006-06-02 10:13:48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跨国公司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为了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解决本国资本的不足,以及开拓国际市场,改变了以往对外国资本进行限制的政策,开始大量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甚至为了吸引外资不惜降低劳工、环保的要求。跨国公司则通过对外投资取得了迅速的发展,形成了一些实力庞大的“跨国公司帝国”。
跨国公司在促进一国经济发展、改善其经营所在国人民生活福利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消极的影响。例如跨国公司利用其优势地位进行垄断、对所在国民族工业进行打压、使用童工、阻止工会的建立、对产品质量采取双重标准从而侵害消费者权益、工作条件恶劣并对工人的安全和健康造成损害、对环境的破坏、偷逃税收、在商业交易中对政府官员行贿等,有的跨国公司甚至还干涉东道国内政。近期在中国发生的肯德基苏丹红事件、宝洁SK-II事件、雀巢奶粉碘超标事件、天津德普公司行贿事件、沃尔玛阻建工会事件等等,都对跨国公司的活动提出了质疑,这些事件引起人们对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关注。
何为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
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最早源于美国。作为对“以股东利润最大化为公司目标”的传统公司法理论的挑战,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刚一提出,即在西方学术界引起激烈争论。一些著名的学者纷纷反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观点,例如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弗里德曼就称“企业唯一的社会责任就是赚取利润,否则就是对自由市场体制的破坏”。一些支持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的学者则提出社会契约、其他利害相关者理论,来论述公司对社会和其他利害关系方应承担的责任。经过多次激烈的交锋,目前公司应承担社会责任的观点已成为人们的共识。
对于什么是公司的社会责任,国际社会目前尚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权威的定义。但一般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的同时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即公司应当以一种对社会负责的方式从事其生产经营活动。例如,公司在其经营中应当考虑其活动对包括雇员、消费者、社区、供货商在内的所有利害关系人和自然环境的影响,不应以侵犯人权、破坏环境的方式来谋求利润的最大化。
从目前已经制定的有关跨国公司的行为守则、指引、准则看,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主要集中在人权、劳工权利、消费者权利和环境几个领域。经济与合作发展组织金融、财政和企业事务理事会2001年2月提交的一份有关公司责任的调查报告显示,在所有被调查的246个公司行为守则中,涉及劳工标准的有148个,环境管理的145个,消费者保护的117个,打击行贿的56个,反不正当竞争的50个,信息披露的45个,科学技术的26个,税收的1个。
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
联合国及其下属的人权委员会、世界银行、经合组织、国际劳工组织以及其他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行业组织、学术团体等多年来一直致力于跨国公司社会责任准则、跨国公司行为守则等的制订工作。一些著名的跨国公司也纷纷制订了自己的社会责任准则或行为守则。在众多的准则中,最为人关注的主要有四个:经合组织的《跨国公司指引》、国际劳工组织的《关于多国企业和社会政策的三方原则宣言》、联合国的《全球协定》和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在人权方面的责任准则》。
1.经合组织《跨国公司指引》
该指引是由经合组织30个成员国及另外7个非成员国政府签署的旨在规范跨国公司活动的政府间协议,其目标是确保跨国公司的业务符合政府各项政策,强化企业与其营业所在地的社会之间相互信任的基础,帮助改善外国投资环境,加强跨国公司对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加入国政府希望通过该指引鼓励跨国公司对经济发展、环境和社会进步做出积极贡献,并尽可能减少跨国公司各种业务可能遇到的困难。
该指引的内容十分广泛,几乎涉及跨国公司活动的各个方面,是目前各种有关跨国公司责任准则中最为详细的一个。指引对跨国公司的概念和活动原则、一般政策、信息披露、劳资关系、环境、打击行贿、消费者利益、科学技术、竞争、税收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为了促进指引的实施,2000年6月经合组织理事会对其进行了修订,增加了实施程序,要求各国设立国家联系点,对指引的实施进行咨询和报告。
2.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多国企业和社会政策的三方原则宣言》
国际劳工组织多年来一直致力于探寻与跨国公司活动有关的社会政策,特别是基于其独特的三方结构(政府、雇主、工会代表)以及在社会领域长期丰富的经验,国际劳工组织在制订指导政府、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以及跨国公司自身的原则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1977年,国际劳工局理事会通过了《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多国企业和社会政策的三方原则宣言》,并在2000年进行了修正。
该宣言的目的主要是鼓励跨国公司对经济和社会进步做出积极贡献,尽可能缩小和解决这些企业的各类活动引起的困难,指导各国政府、雇主组织、工人组织以及跨国公司采取可能促进社会进步的,包括以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和有关公约和建议书中规定的原则为基础的措施、行动和社会政策。宣言的内容主要涉及劳工保护,包括就业(促进就业、机会和待遇平等、就业保障)、培训、工作和生活条件(工资和福利、最低年龄、安全和卫生)、劳资关系(结社自由和组织权利、集体谈判、协商、对申诉的审议、劳资纠纷的解决)方面的原则。
3.联合国《全球协定》
联合国《全球协定》是由联合国秘书长直接发起设立的。1999年1月31在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会议上,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促请与会的工商界领袖们一起加入一项国际性倡议——《全球协定》,与联合国、劳工和市民社会一起支持普遍的环境和社会原则。2000年7月26日,《全球协定》正式实施。目前已有数百个来自世界各地的公司、国际劳工和市民社会组织加入到《全球协定》。《全球协定》力图通过集体行动的力量,塑造负责任的企业公民,以实现一个更具可持续发展性和包容性的全球经济。
《全球协定》共包括人权、劳工、环境和反腐败领域的十项原则:(1)支持和尊重国际社会的人权保护;(2)确保企业本身不卷入对人权的侵犯;(3)支持结社自由和有效承认集体谈判的权利;(4)根除各种形式的强迫劳动;(5)有效废除童工;(6)根除雇佣和职业中的歧视;(7)支持采取预防原则应对环境挑战;(8)采取主动承担更大的环境责任;(9)鼓励环境改进技术的开发和传播;(10)禁止包括勒索和贿赂在内的各种形式的腐败。
4.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在人权方面的责任准则》
2003年8月13日,联合国促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通过决议,批准了《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在人权方面的责任准则》。准则的通过被认为是在认定跨国公司对侵犯人权负有责任的道路上的一个里程碑。准则对跨国公司活动所涉及的国际法原则进行了一次全面的论述,所涉范围涵盖人权、人道主义法、国际劳工法、环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腐败法等。
准则列举了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在人权方面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的国际法渊源,并明确指出尽管国家(或政府)负有尊重、增进、保护国际法和国内法承认的人权的首要责任,但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在其各自的活动和影响范围内,也有义务尊重、增进、保护国际法和国内法承认的人权,包括土著人民和其他易受害群体的权利和利益。准则分别对平等机会和非歧视待遇权、人身安全权、工人的权利、尊重国家主权和人权、保护消费者的义务、保护环境的义务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并设专章规定了跨国公司践行其社会责任的实施机制,包括定期汇报和披露社会责任的执行情况,监督和核查,对受到企业活动不利影响的个人、团体和社区赔偿,通过合同的签订促使供应商、分销商尊重和保护人权等。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