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景岩:加强跨国公司在华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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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景岩:加强跨国公司在华社会责任

http://finance.163.com 2006-04-13 16:47:56 来源: 华商世界  网友评论 0 条  

 

胡景岩

现在人们都在热谈公司的社会责任。社会责任意识逐渐在企业和大众心目中树立。

“公司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以下简称CSR)最早由美国人谢尔顿于1924年提出。尽管国际组织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表述不尽相同,但其内涵和外延基本一致,即企业不仅要追求股东的经济利益,还要承担对社会的责任,注重相关者特别是劳动者利益,增强环境保护意识,维护经济可持续发展。

 

人们在评判一个企业是否成功时,已不再单纯看其发展规模、技术水平、缴纳税收等方面的情况,同时还关注其是否诚信经营、为员工提供了发展机会、保护环境和节约使用资源、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等。

近年来,跨国公司在华投资企业受其母公司影响,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在教育、环保、援助弱势群体、捐赠等方面都有较大的投入和作为。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将履行社会责任与提高和展示其自身竞争力联系在一起,主动地公开承诺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各方利益最大化。

2000年以后,大多数欧美跨国公司都对其全球供应商实施CSR评估和审核。只有通过了评估和审核,供应商才能进入跨国公司全球供应网络,与跨国公司建立合作伙伴关系。CSR也影响到我国进入欧美公司供应链的企业,跨国公司通过各种方式在我国部分企业中设立“劳工监督部门”。越来越多的出口企业迫于压力,寻求通过CSR认证,以便得到更多的市场机会。

目前,世界主要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较为注重CSR的引导和管理,但采取的方式有所不同。主要发达国家政府对于公司社会责任运动都是积极支持和推动的,但是政府一般不以制定强制性标准来约束企业,政府引导、各民间组织或行业协会制定标准来形成社会约束的情况居多。

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行为受到东道国文化、社会、经济、政治以及法律制度环境的影响。政府可以通过行政管理,加强对跨国公司的引导,鼓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社会公民形象,使企业的自发行动与政府的发展目标更好地结合起来。

笔者认为,今后应该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大力造势,提升全社会责任意识,使政府、公司、各社会团体、公众重视社会责任。同时,有关部门可以与跨国公司及利益相关者团体协商,在遵循我国现有各项法规、标准基础上,参考国际社会通则,制定跨国公司在华社会责任标准和行为准则。

在强化跨国公司社会责任实施机制方面,政府可加强对跨国公司社会责任行为的监控,并进行年度评估,对于违背社会责任标准的行为进行道德劝导,及时纠错和惩罚不道德行为。此外,还可建立跨国公司在华履行社会责任的激励机制,包括荣誉激励、政策激励、政府采购优先等,鼓励跨国公司在华采取积极措施承担社会责任。

(作者为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司长,吉林大学国际经济硕士,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博士,教授、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