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 第三章 法的演进 第五节 法治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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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司法考试教材
法理学 第三章 法的演进 第五节 法治理论
一、法治的含义
而现在所说的社会主义法治,则是指社会主义国家的依法治国的原则和方略,即与人治相对的治国理论、原则、制度和方法。
1、法治一词明确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在国家治理的方式上,有一个基本的区别,就是法治与人治的区别。人治指统治者的个人意志高于国家法律,国家的兴衰存亡,取决于领导者个人的能力和素质,人治不可能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而法治众人之治,是与民主相联系的。在社会主义国家,法律是在党的领导下,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因此,社会主义法治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各政党、武装力量、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允许任何人、任何组织凌驾于法律之上。在所有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社会规范中,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
2、法治一词显示了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广泛性。法制主要强调法律和制度及其实施。狭义地说,它仅指相对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的一种制度;广义地说,它也只是包括法律实施在内的一种活动,对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范围从字面上是无法界定的,而法治一词的涵义比较明确,就是在全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都必须依法办事。法律不仅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大作用,而且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也同样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法治要求法律更全面地、全方位地介入社会生活。
3、法治一词蕴涵了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法制所包含的法律和制度,其涵义从字面看是中性的。历史上,法律长期被少数人用作镇压人民,维护自己统治地位和腐朽政权的工具;法律和制度也曾经被德国纳粹政权作为种族暴行的工具。法治一词则蕴涵了这种正当性。首先,法治是专制相对立的,又是与民主相联系的,可以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当家做主的要求。其次,法治要求社会生活的法律化,可以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社会生活中强制性社会规范过多、过滥的弊端,维护公民的自由。再次,法治符合社会生活理性化的要求。使人们的社会行为和交往活动具有了可预测性和确定性,也使人们的正当要求有了程序化、制度化的保证,增强了社会成员的安全感等。
二、法治国家
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是德国资产阶级宪政运动的产物,其基本涵义的国家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必须依法行使,所以,法治国家有时又称法治政府。其条件和标准主要有:(1)通过法律保障人权,限制公共权力的滥用;(2)良法的治理;(3)通过宪法确立分权与权力制约的国家权力关系;(4)赋予广泛的公民权利;(5)确立普遍的司法原则,司法独立等。
三、“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的提出
邓小平在不同时期的讲话、报告和文章中均涉及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问题。邓小平的论述,为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奠定了理论基础。
中共中央认识到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对于推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意义,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口号,并于1996年将此作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一项重大的战略决策,列入《中国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1997年9月12日)进一步指出:“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修正案在宪法第5条增加一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以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上升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
2011司法考试笔记
法理学 第三章 法的演进 第五节 法治理论
一、法治的含义
1.一般地说,社会主义法制制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工人阶级领导下全体人民意志的法律和制度的总称,是社会主义立法、守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各环节的统一,核心是依法办事。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而现在所说的社会主义法治,则是指社会主义国家的依法治国的原则和方略,即与人治相的治国理论、原则、制度和方法。
3.社会治安法制与法治的主要区别在于:
(1)法治一词明确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
(2)法治一词显示了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广泛性。从字面上看,法制主要强调法律和制度及其实施。狭义地说,它仅指相对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的一种制度;广义地说,它也只是包括法律实施在内的一种活动,对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范围从字面上是无法界定的。而法治一词的涵义比较明确,就是在全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都必须依法办事。
(3)法治一词蕴涵了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法制所包含的法律和制度,其含义字面看是中性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解决不了社会主义制度下人们对所依之法的正当性要求。法治一词则蕴涵了这种正当性。
A.首先,法治是与专制相对立的,又是与民主相联系的,可以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当家作主的要求。
B.其次,法治要求社会生活的法律化,可以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社会生活中强制性社会规范过多、过滥的弊端,维护公民的自由。
C.再次,法治符合社会生活理性化的要求,使人们的社会行为和交往活动具有了可预测性和确定性,也使人们的正当要求有了程序化、制度化的保证,增强了社会成员的安全感等。
二、由“法制”概念向“法治”概念的过渡
1.据考,我国最早宣传并明确提出法治概念的是梁启超先生。
2.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一个重要转折点,也是我国新时期法制建设开始的标志。
3.1994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议》,党和国家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把法制建设提高到战略地位加以考虑。在这一历史性的文件中,法制建设首次作为相对独立的主要问题予以阐述,起内容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和法律服务等多方面。
4.党的十五大则更明确地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
三、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可以分为制度条件和思想条件两个方面。
(1)首先,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有完备的法律和系统的法律体系。
(2)其次,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具有相对平衡和相互制约的符合社会主义制度需要的权力运行的法律机制。
(3)再次,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有一个独立的具有极大权威的司法系统和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
(4)最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有健全的律师制度。
2.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条件
(1)法律至上。
(2)权利平等。权利平等是平等权的核心,立法不平等就不会有法律实施的平等。
(3)权力制约。
(4)权利本位。权利本位是指,在国家权力和人民权利的关系中人民权利是决定性的、根本的;在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之间,权利是决定性的,起主导作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