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字析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10:12:17
“判”乃法官思维 □ 詹菊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判”字析义,曾有人戏解为“当半劈一刀”。这简单的会意,似乎是直观、形象,若不细加推敲,那些沉沟于史海的“葫芦僧”案头不分青红皂白、一判了之、各打五十大板的“葫芦案”,也就托词有“据”,不足为奇了。

  “判”,虽然是一个简单常见的汉字,但是这个“判”字随着社会的进步,渐渐地融入了法文化之中。

  “判”字形声兼会意,形刀,声半。形刀,表明其意义与刀有联系。声半,是“把牛分开”。可见“判”的本义是“分”、“分开”。故《说文》中谓之,“判,分也。”如《国语》里“若七德离判,民乃携贰”之述,柳宗元《封建论》中的“遂判为十二,合为七国,威分于陪臣之邦”等所及之“判”,都是“分”、“分开”之本义。因此,“判”就有了“分开、区别、分辨、断定、评定”诸多本义的延伸,又都没有偏离“利用已知信息符号来思考分辨新获得的信息再作断定”的“判”之本义。

  随着社会向前发展、社会分工不断细化,这个“判”字也就渐渐和法文化连在一起,赋予执法、司法活动中特殊的含义。

  一是由社会分工演化为司法官名的称谓。如州判、通判、判司、判官,就是指专门辅助地方长官司理狱讼,判事、判命,执掌生予死夺的官员,到唐宋时期更为突显。现在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官,其法定称谓为“审判员”,“判”的专司含义仍一脉相承。

  二是司法手段的表述。古今司法活动中的听、查、验、勘、访、询、讯、质、审等所有环节,最终以“判”这一手段(剔开调解)对某一案件宣告结果。如今,狭义的司法一般就指“审判”,案子判前要审,审是为了正确下判,判是司法的重要手段之一。

  三是司法文化不离不弃的影子。审判、裁判、判决、判罪、判刑、改判、判处、宣判等是对司法活动环节的表述;判词(判决的文词)、判牍(古司法案件的文书)、判花(花押,旧时在判决书后签字花押)、判决书、判例等等,是司法“产品”的文化“商标”。

  一个“判”字,基于“分也”之义,竟与法文化沁然渗透,阗之无隙。回到“判”之本义,细品“判”字的诸多延伸含义,正视人民法官身上的光环,常掂行使审判权的法官肩上的职责,承担起“判天地之美,析万物之理”、判出公平正义这份沉甸甸的社会责任,意味甚深。

  “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是在社会转型的历史新起点提出的司法工作原则。强调“调解优先”,“判”这把明断是非曲直之“刀”,该出手时还是要准确有力地出手的,不然怎叫“调判结合”?放下调解不论,仅就“判”来细究。讼,只是当事人之争;判,不但是法官“利用已知信息符号来思考分辨新获得的信息再作断定”的思维,而且是法官人格、道德、修养等素质的体现,是法官分析、辨别、推理、断定、评裁、审美等能力的体现,是法官主持伸张公平正义的社会责任。因此,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人民法官应当透解“判”字的含义,透悟下“判”的分量。

  细细品味“判”字之义,对准确理解“判决”及与判决密切相关的司法文化的丰富内涵,对提高法官会“审”善“判”的能力该是大有裨益。一个“判”字,好认好写,反复品味之后,再悟其意就不会是“当半劈一刀”那么简单了。遵循“判”之本义,深究“判”之规律,常探“判”之方法,终求“判”之最佳价值,“各打五十大板”而一判了之的“葫芦僧”,只能永远是史海沉渊中的笑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