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只求利益不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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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只求利益不可持续发展

【原文】孟子1见梁惠王2。王曰:“叟,不远千里而来,亦将有以利吾国乎?”

孟子对曰:“王何必曰利?亦有仁34而已矣。王曰:‘何以利吾国?’大夫曰:‘何以利吾家?’士庶人曰:‘何以利吾身?’上下交征利,而国危矣!万乘5之国,弑6其君者,必千乘之家;千乘之国,弑其君者,必百乘之家。万取千焉,千取百焉,不为不多矣;苟为后义而先利,不夺不餍。未有仁而遗其亲者也,未有义而后其君者也。王亦曰仁义而已矣,何必曰利?”

【译文】孟子去见梁惠王,梁惠王说:“老人家,您不远千里而来,对我们国家有什么利吗?”

孟子回答说:“大王何必讲什么利与不利呢?亦有建立人与人之间相互亲爱的关系和寻求最佳行为方式就够了。大王说,用什么才能利于我们国家,知识分子和老百姓说,用什么才能利于自身,这样上下交相征求利益,那么,国家就有危险了。在有兵车万乘的国家里,谋杀他们君王的,必然是有千乘兵车的诸侯大夫家族;在有千乘兵车的国家里,谋杀他们君王的,必然是有百乘兵车的大夫家族。万取自于千,千取自于百,这不能说不多呀。如果最后才寻求最佳行为方式而先讲利益,那么不夺取到全部是不会满足的。没有见过有与人相互亲爱的而遗弃自己亲人的人,也没有见过有最佳行为方式而怠慢君的人。大王您就只讲与人建立相互亲爱的关系和寻求最佳行为方式就行了,何必讲什么利益呢?”

【说明】战国和春秋一样,全中国仍处于分裂割据状态,但趋势是通过兼并战争而逐步走向统一。春秋时全华夏共有一百多个国家,经过不断兼并,到战国初年,只剩下十几国。大国有秦、楚、韩、赵、魏、齐、燕七国,即有名的“战国七雄”。除七雄外,越在战国初也曾称雄一时,但不久即走向衰亡。小国有周、宋、卫、中山、鲁、滕、邹、费等,后来都先后被七国所吞并。与七雄相毗邻的还有不少少数民族,北面和西北有林胡、楼烦、东胡、匈奴、仪渠,南面有巴蜀和闽、越,至秦统一,已多与汉民族融合。

孟子即在此时接受了孔子“仁、义、礼、智、信”的思想,并带着这些思想游历各国,希望各国能推行“仁”道、王道,寻求最佳行为方式,减少战争,使人民能安居乐业。本节是他去见梁惠王的一次谈话。作为七雄之一的魏国国君,梁惠王关心的是如何有利于他的国家,然而孟子却不是这样认为,既然有建立人与人之间相互亲爱的关系和寻求最佳的行为方式,那为什么不去寻求最佳的行为方式与其他人、其它国家建立起相互亲爱的关系呢?如果寻求到最佳行为方式,如果能与其他人其它国家建立起相互亲爱的关系,利益不也是就在其中了吗?!所以孟子说,有“仁、义”也就够了。

因此,孟子认为,上下交相征求利益,那么,国家就有危险了。因为利益这个问题,有短期利益,亦有长期利益,如果能寻求到最佳行为方式,与他人建立起相互亲爱的关系,就能够得到别人的帮助,而得到别人的帮助,也就有利益了。如果仅仅是追求短期利益,或是看得到的那一点点利益,就不会寻求最佳行为方式,就会采取强行抢、夺的手段,就会引起相互间的战争。而战争的发展和持续,只会导致国家力量的衰弱,从而导致国家的消亡。当然,强有力的武装力量会抢夺到所需要的财富,但那只是短暂的,不可能有可持续性的发展,所以孟子认为是不可取的。如果最后才寻求最佳行为方式而先讲利益,那么不夺取到全部是不会满足的。而如果夺取到后再来寻求最佳行为方式,那也就失去相互间的信任。而失去信任之后,也就无法与他人建立起相互亲爱的关系了。

因为,既然是能与人相互亲爱的人,那肯定对他的亲人更是相互亲爱的;既然是有最佳行为方式的人,那么他的行为方式首先就是尊敬他的君。这是人之常情。

因此孟子认为,就只讲寻求最佳行为方式与人建立相互亲爱的关系就行了,何必讲什么利益呢?这句话其实都是针对我们每一个人的,如果我们只求有利于,或是有利益,我们就不能寻求到最佳行为方式,也不能做到与人相互亲爱。因为在与人们相处时,往往要牺牲自己的利益而帮助和成全他人,损己利人。如果是损人利己,那也就不是最佳行为方式了。

在《论语·子罕》中有这么一个记载:“子罕言利与命与仁。”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孔子很少谈论到利益与命运和与人相互亲爱的关系。利,用现代观念来看就是利益、利润、钱财,但古代谈利,也包含有利害关系之意。从《周易》来看,许多讲到利的词语,都是利于或不利于之意。也就是利害关系的意思。利害关系是每一个人都要面对的一种行为方式,也就是说,人们面对每一个选择时,都要考虑是否与自己有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也可以称为现代的价值观。也就是《论语·里仁》篇里子游所说的“事君数”的问题。现代人动不动就拿自己的言行来与社会商品比较,看自己的言行有没有价值。也就是说在利己或是利他的情况下,用社会商品的价值来判断自己的言谈举止,以确定划得来划不来,以确定自己是否继续或停止行动。依照孔子的意见,人与人之间是存在有利害关系的,但孔子所提倡的“仁、义、礼、智、信”中的“义”,即是要在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中寻求最佳的行为方式。这个最佳的行为方式就是寻求一种既利己也利他人的方式。孔子既然讲了“义”,当然也就很少去说明这种利害关系了。至于命运,孔子也没有多讲,但孔子在谈论到“天”之类的问题时,已经明确表示过,“天”是有一定规律的,人的一生也是有规律的,都有从初生、幼儿、少年、青年、中年到老年而死亡的过程。既然有这么一个过程,何必多讲它呢?人生在世,为的是寻求一个最佳的生存空间,活得快乐愉悦。而为了达到这个目标,人们就必须要学习,多学而且不断调节自己,以适应不同的生存环境,然后通过“仁、义、礼、智、信”的施行,而达人生最终目标。所以,孔子在利害关系与人的命运和与人相互亲爱的问题上没有多加分辨,是因为你只要真正弄懂“仁、义、礼、智、信”的原则,尽力去施行“仁、义、礼、智、信”的精神,人与人之间也就很少有所谓的利害关系了。也就是说,在寻求与人相互亲爱的过程中找到一种最佳的行为方式,也就没有利害关系了。

汉朝以后,据说有所谓“义”“利”之争,一派人执“义”,一派人执“利”,各不相让。其实他们都错了。“义”是最佳行为方式,用最佳行为方式追求利,不用最佳行为方式追求利,这其实是一个非常简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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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1.孟子,约前372~前289年,是战国时期思想家、教育家。字子舆,邹(今山东邹县)人。受业于孔子之孙子思的门人。是继孔子之后儒家学派的又一最有影响的大师,封建时代被尊为“亚圣”,又与孔子并称“孔孟”。曾游历齐、宋、滕、魏等国。孟子宣扬“仁义”,主张实行“仁政”、“王道”,与弟子著书七篇261章,即《孟子》。主张“省刑罚,薄赋敛”,使民有“恒产”,能安居乐业,并主张“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劝告统治者要“与民同乐”,反对虐政害民。

2.梁惠王:(公元前400~319前年)即魏惠王,战国时期魏国国君,名罃(ying),惠是他死后的谥号。公元362前年,魏国将都城从安邑(今山西夏县西北)迁到大梁(今河南开封),所以叫梁惠王。

3.仁:中国古代一种含义极广的道德观念。其核心指人与人相互亲爱。孔子以之作为最高的道德标准。《诗·郑风·叔于田》:“岂无居人?不如叔也,洵美且仁。”《老子·五章》:“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论语·学而》:“巧言令色,鲜矣仁!”《礼记·经解》:“上下相亲谓之仁。”《礼记·儒行》:“温良者,仁之本也。”《韩非子·解老》:“仁者,谓其中心欣然爱人也。”《礼记·丧服四制》:“仁者,可以观其爱焉。”《说文》:“仁,亲也。”《春初·元命苞》:“仁者,情志好生爱人,故立字二人为仁。”这里用为建立人与人之间相互亲爱的关系之意。

4.义:義:从我,从羊。“我”是兵器,又表仪仗;“羊”表祭牲。因此是指合宜的道德、行为。也就是符合行为规范的行为。《书·皋陶谟》:“强而义。”《书·立政》:“兹乃三宅无义民。”《诗·大雅·文王》:“宣昭义问,有虞殷自天。”《老子·十八章》:“大道废,有仁义;智慧出,有大伪。”《论语·学而》:“信近於义,言可复也。”《礼记·大学》:“未有上好仁,而下不好义者也。”《礼记·中庸》:“义者,宜也,尊贤为大。”《孟子·尽心下》:“人皆有所不为,达之于其所为,义也。”《荀子·劝学》:“其义则始乎为士,终乎为圣人。”《管子·五辅》:“义有七体。七体者何?曰:孝悌慈惠,以养亲戚;恭敬忠信,以事君上;中正比宜,以行礼节;整齐撙诎,以辟刑僇;纤啬省用,以备饥馑;敦懞纯固,以备祸乱;和协辑睦,以备寇戎。”《二程遗书》卷十八:“问:敬、义何别?曰:敬只是持己之道,义便知有是有非。顺理而行是为义也。”义在古代被解释得较含糊,其主要含义有道德、行为、道理、情谊、义气等等。如义不容辞、义无反顾、义正辞严、义愤填膺、义薄云天等,至现代,义就被单纯地理解为义气之类的了,一提起义字,就想到为朋友两肋插刀之类的“义气”。通过对《论语》及对孔子思想的理解,通过对孔子“仁、义、礼、智、信”这五个相互关联词的意义,“义”应该理解为,人际之间最佳的行事方式。而这个人际之间最佳的行事方式是什么呢?万事万物都有自己的本性,只要不偏离自己的道路,就自然会出现最好的状态。高明的人既不会偏离自己内在本性所固有的道路,也不会造成他人偏离他自己内在本性的道路。义,就是要人在各种复杂的人际关系中寻求到一种最佳的行事方式。所以“义”应该理解为,人际之间最佳的行为方式之意。

5.乘:(sheng圣)(sheng圣)古时一车四马为一乘。周制天子地方千里,出兵车万乘;诸侯地方百里,出兵车千乘。千乘之国即是指各诸侯国。《诗·秦风·渭阳》:“何以赠之?路车乘黄。”《诗·大雅·崧高》:“王遣申伯,路车乘马。”《诗·鲁颂·有駜》:“有駜有駜,駜彼乘黄。”《诗·商颂·玄鸟》:“龙旂十乘,大糦是承。”《论语·先进》:“千乘之国,摄乎大国之间。”《荀子·王制》:“司马知师旅、甲兵、乘白之数。”《韩非子·爱臣》:“千乘之君无备,必有百乘之臣在其侧。”

6.弑:(shi式)《周礼·大司马》:“放弑其君则残之。”《左传·宣公十八年》:“凡自虐其君曰弑,自外曰戕。”《论语·公冶长》:“崔子弑齐君,陈文子有马十乘,弃而违之。”《论语·先进》:“弑父与君,亦不从也。”《礼记·明堂位》:“君臣未尝相弑也。”古代称子杀父、臣杀君为“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