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固定资产税收筹划及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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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1.2 根据财税[2002]29号文件规
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征收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
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
值税。为此就出现了是售价超过原值比较有利,还是低于原值比较有利的税收筹划,
以及对缴增值税的相关账务如何处理,增值税作为价外税,与企业所得税前利润是否
有关等问题。
  例: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1月欲将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小轿车一辆出售。该汽车原值300000元,已提折旧100000元,预计发生
转让费用50000元。该企业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
3%。
  方案一:301600元出售。
  方案二:299000元出售。
  请以所得税前净收益来确定哪个方案更好及全部账务处理。
  方案一:
  按高于原值的价格301600出售,则需纳税
  应纳增值税=301600÷(1+4%)×4%/2=5800(元)
  应纳城建税=5800×7%=406(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5800×3%=174(元)
  所得税前净收益=301600-(300000-100000)-
50000-5800-406-174=45220(元)
  可以看出增值税已从损益中扣除,因为出售属于固定资产清理行为,所有项目最
终进入损益。
  (1)将出售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200000
      累计折旧    100000
   贷:固定资产      300000
  (2)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
  借:银行存款  3016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301600
  (3)支付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5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
  (4)根据税法规定:出售价高于原值时,则需按4%减半纳税增值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  58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5800
  (5)计提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借:固定资产清理  580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    406
        其它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174
  (6)结转出售固定资产实现的净收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45220
   贷:营业外收入-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 45220
  方案二:
  按低于原值价格299000出售,不纳税
  所得税前净收益=299000-(300000-100000)-
50000=49000(元)
  (1)将出售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200000
      累计折旧    100000
   贷:固定资产      300000
  (2)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
  借:银行存款  299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99000
  (3)支付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5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
  (4)结转出售固定资产实现的净收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49000
   贷:营业外收入-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  49000
  通过两个方案比较,方案二售价低于方案一,但其实现的所得税前净收益
(49000)却高于方案一(45220),也就是说售价高的并没有产生更多的
收益,所以出售固定资产时就需计算确认何种售价产生的收益最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