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的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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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作者:     发文日期: 2007-03-27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属于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规定,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货物的原值。
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固定资产,免征增值税。
企业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在一般情况下,通常销售价格不会超过其原值,只要条件符合当然采用免税方案,无需另外筹划。但在有些情况下,如成功营销、通货膨胀、市场需求大于供给、某货物生产成本持续上涨或某货物具有收藏价值,都会产生企业已使用过固定资产售价高于其原值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是选择免税还是纳税呢?
从增值税方面分析,如果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销售价格足够高,超过应纳增值税的话,纳税取得的收益多于免税;另一方面从所得税方面分析,如果企业以高于资产原值的价格销售,而且不含税销售收入加上累计折旧减去处理该固定资产的允许扣除费用后的余额大于资产原值,实现的营业外收入还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我们必须综合考虑企业销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税收问题。
企业出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一般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将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第二步,支出清理费用。
第三步,收取出售收入。
第四步,清理净损益的处理。
案例1:某企业出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原值100万元,市场上有人出价120万元,该固定资产已计提累计折旧10万元,清理费用22万元。企业适用33%的所得税率。
将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90
累计折旧      10
贷:固定资产       100
支付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22
贷:银行存款       22
收取出售收入
应交增值税=120÷(1+4%)×4%÷2=2.31(万元)
借:银行存款                 12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17.69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31
清理净损益的处理
清理净损益=117.69-90-22=5.69万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5.69
贷:营业外收入-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   5.69
由于营业外收入期末还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交企业所得税=5.69×33%=1.88万元
接受纳税方案收益=5.69-1.88=3.81万元
接受免税方案收益=100-90-22=-12万元
因此选择纳税方案,接受120万元出售价。
案例2:某企业出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原值800万元,市场上有人出价810万元,该固定资产已计提累计折旧100万元,清理费用22万元。企业适用33%的所得税率。
将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700
累计折旧      100
贷:固定资产        800
支付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22
贷:银行存款        22
收取出售收入
应交增值税=810÷(1+4%)×4%÷2=15.58(万元)
借:银行存款                   810
贷:固定资产清理                    794.42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58
清理净损益的处理
清理净损益=794.42-700-22=72.42万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72.42
贷:营业外收入-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   72.42
由于营业外收入期末还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交企业所得税=72.42×33%=23.90万元
接受纳税方案收益=72.42-23.90=48.52万元
选择免税方案产生的应纳企业所得额(营业外收入)=(800-700-22)×33%=25.74万元
接受免税方案收益=800-700-22-25.74=52.26万元
因此选择免税方案,按800万元出售该项固定资产。
综上所述,企业销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是选择免税方案还是纳税方案,需综合分析影响损益的各个因素,且既涉及增值税也涉及企业所得税,在权衡不同方案的实际收益水平基础上作出最佳选择,而不是盲目地追求免税。总之,在企业拟出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时,既要积极营销,也要小心筹划,以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