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高于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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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高于一切作者:毛寿龙来源:民主与科学来源日期:2010-6-12本站发布时间:2010-6-12 11:27:07阅读量:1000次    在国内,libertarianism往往被误译为"自由意志论",其实它应该译为"自由至上论"。自由至上论是当代西方世界非常重要的政治思潮,其特点是极端强调个人自由,强调市场本位,坚决反对政府干预,主张以宪政制度保护个人权利并制约政府的权力。其代表人物有弗里德里希,哈耶克、弗里德曼夫妇、罗伯特·诺齐克、穆里·罗斯巴特(Murray Rothbard)、米塞斯、爱因·兰德等学者,以及其他一些研究公共选择的学者,如布坎南和图洛克等。其中哈耶克、弗里德曼和布坎南等,因为其卓越的学术贡献而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这些学者的有些代表作已经翻译成了中文,在中国拥有众多的读者。其中弗里德曼夫妇曾经两度造访中国,并与中国高层领导人会谈过。这些学者虽然并没有自称是自由至上论者,如哈耶克认为自己是"老辉格党人"(O1d Whig),弗里德曼认为自己是古典自由主义者,穆里·罗斯巴特则力图区别自己倾心的自由至上主义与其他人所认可的自由至上论,布坎南也批判过他所认为的自由至上论者的无政府主义的倾向。不过,无论他们如何自称,无论他们之间存在着什么分歧,这些学者的思想倾向在总体上却存在着相当的一致性,这些共同的倾向就是赞颂自由反对强制,赞颂个人主义反对集体主义,主张有限政府、最小限度的政府、甚至是主张无政府,力主更多的市场、更少的政府。这些共同的思想倾向成了本世纪80年代保守主义政府如撒切尔政府和里根政府的政策指南(因此有人把他们称作"保守主义的经济学家"),引发了西方世界广泛的"民营化" (privatization)改革。进入90年代以后,而言之,私人拥有财产比政府拥有财产要好。

  这些主张的政治色彩逐渐淡化,而公共管理色彩日益浓厚,转变成为左右当今世界公共领域的新公共管理思潮的核心内涵,引发了90年代西方政府治道(governance)的市场化变革。西方各国的市场领域

  因此而进一步扩大,政府干预逐渐减少,政府管制逐渐放松,公共管理领域逐渐引入市场机制,塑造了世界性的新公共管理革命运动。本文将系统地阐述自由至上论者的共同倾向,阐述他们如何界定和颂扬自由,如何限定政府,如何在政府与市场之间进行公共选择,它与古典自由主义和现代进步自由主义 (progressiveliberalism)、古典保守主义和现代保守主义的关系。

  一、至上自由

  自由主义者都重视自由的价值,但他们对自由的界定却各有侧重,伯林概括为积极的自由观和消极的自由观。进步自由主义者一般都持积极的自由观,但自由至上论者一般都持消极的自由观,认为自由乃是免于强制,自由的原因在于人的无知,即人类的知识不足以进行集中的管理,他们反对以空洞的社会责任、美德或者平等的理由限制自由。

  哈耶克在《自由宪章》(1960)一书中认为,自由是消极意义上的,它只是表明没有强制。自由就是"独立于他人专横的意志",或者在没有他人的强制的情况下存在,自由就是"人的这样一种状态,其中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强制被减少到社会所能达到的最低限度"。自由至上论者在要求免于强制的自由时,主要指的是免于国家强制的自由,自由就是解放个人,使其免于国家强权的压迫。自由至上论者所说的自由往往与市场有关,认为市场是个人实践自由的最主要的领域。自由至上论者认为,既然可以让人们自由地发展他们的才能,就应该让他们自由地去获得财产,自由地去发展他们认为是适当的事业。如果他们愿意,就可以自由地签订合同,在他们可接受的条件下自由地去生产,自由地去交换商品和劳务,包括他们的劳动力。他们应该自食其力,自己对自己的命运负责,应该尽力鼓励其为自己的幸福奋斗,而不是相反。

  弗里德曼夫妇在《自由选择》(1980)一书中说:"在所有的国家都是一小部分人设定前进的步伐,决定事件的进程。在发展最迅速、最成功的国度里,总是有一小部分满怀创业精神、敢冒风险的人努力前进,为后继的模仿者创造机会,使大多数人提高其生产力。"

  自由至上论者认为,市场有利于自私,政府有利于利他主义,这是错误的,实际上市场制度是化私为公的机制,反而有助于使自私的人行善,而政府制度则是化公为私的机制,鼓励天性良善的人去作恶。阿瑟·塞尔顿在《资本主义》(1990)一书中说:"在市场过程的引导下即使恶人也会行善,而在政治过程的引导下即使善人也会害人……目标不是以含混不清的政府职能原则为基础的'有限国家',而是以政府应该只做它必须做的原则为基础的最小限度的国家。"政府是如此无效率、如此不负责任、如此腐败,如果有可能就最好避免用它。

  自由至上论者崇尚自由,反对强制,自然也会在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之间选择个人主义。自由至上论者认为,政府本身是一种集体性质的事业,因此必须小心翼翼地、严格地限制它。自由市场对于参与交易的人都是好的,都能够使他们获得有关的知识,去增进各自的利益。相反,在集体行动领域里,包括政治生活领域,做出决策的人们不可能拥有采取有效行动所需要的足够的知识,也不可能理解他们所需要的东西。

  对于自由至上论者来说,自由只意味着自由,不是必然性,而是选择;不是责任,而是责任和无责任的选择;不是义务,而是认可和拒绝义务的选择;不是美德,而是美德和邪恶之间的选择。自由选择就是美德,如果不是自由选择的,不是自愿而是强制的,任何行为都不是美德。显然,政府通过强制的办法去促进美德,实际上促进了邪恶,而不是美德。

  政府不能强制实施美德,但社会权威则可以保护美德。免于国家强制的自由并不意味着免于所有社会权威,权威在社会中总是必要的。自愿性质的社会组织可以依靠自愿的权威保护美德。权威对于保证人们承诺道德和文化价值如诚实、自食其力、理性、节俭、修养、宽容、产权、契约和家庭等政治自由的基础是必要的。依靠社会的权威来保护美德,就可以不依赖政府来保护这些价值。

  自由至上论者强调自由,重视结果不平等的积极效应。他们认为不平等本身是有益的。不平等不仅是成功的企业家精神的证明,而且也是对社会贡献的外在标志。它可以刺激新的企业家精神,使更多的人成为企业家。另外,它还造就了一些经济上强大的个人,从而能够对抗国家强权的侵害。自由至上论者谴责进步自由主义者对结果平等的追求。弗里德曼指出:"本世纪集体主义情结得以发展的关键因素就是收入平等作为社会目标的信念和运用国家之手促进收入平等的意愿,至少在西方国家是如此。"

  自由至上论者对机会平等也有自己的理解。如弗里德曼夫妇认为,机会平等的真正含义是法国大革命中所提出的所有职业择才录用,机会平等就是消除种族歧视之类的"专横的障碍"。关键在于不能要求政府干预来扫除专横的障碍,来实现所有人的机会均等。自食其力、对自己的命运负责,是与自由同等的价值,而平等对待、机会均等,却是次要的。

  总之,自由至上论者也强调正义、美德、权威和机会的平等,但最强调的是自由,并且认为所有其他价值均必须以自由为前提,如果以正义、美德、平等的名义限制自由,那么所谓的正义、美德、权威和平等,都是不正当的,都将会是更大的不正义,更大的邪恶,更大的强制,更加悬殊的不平等。在这些方面,自由至上论的可贵之处是看到了自由的消极方面的积极意义,以及在知识有限条件下积极自由的局限之处,也看到了自由对于正义、美德、平等等价值的重要性,看到了强权以实现正义、美德、平等等价值为名可以导致更大的不正义、邪恶、不平等,但是片面强调消极自由,以自由为名抹煞正义、美德、平等和社会责任等价值,以一元价值论取代多元价值论,片面强调市场制度万能,也是其不足之处。就如约翰。格雷在《市场制度的道德基础》一书中所指出的,反对强权的消极自由,其目的也只是为了增进人们的自主性 (autonomy)。市场制度能够通过更多的个人自由实现繁荣,但一旦存在外部性问题,人的自由选择则必然导致公有物的悲剧,对此市场制度是无能为力的。消极自由本身很难完全囊括人类的所有价值,也并不是人类福社的充分条件,除自由之外,正义、美德、平等和社会责任等价值也是人类福祉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

  二、有限政府

  进步自由主义者相信政府是中立的,相信政府能够公正地促进公共利益,并保证每一个人的自由和福利。但自由至上论者怀疑集强制权力和统一的政治权威于一身的政府,认为大政府是坏政府,像苏联那样强制实施中央经济计划的政府是最坏的政府。那么如果是民主的政府,是否就是好政府了呢?自由至上论者认为,如果以干预市场为己任,民主的政府同样是坏政府。而且从发展的趋向来看,民主的政府往往趋向于扩张自己,强制性地干预市场,侵害个人的自由权利。

  如哈耶克在《经济自由》(U91)一书中认为,现代民主政治中的立法机构获得了太多的权力。立法机构中的多数拥有无限的权力,这一不受制约的权力是"现代民主制度中……罪恶的根源"。立法机构的权力不受制约,政党就会为了赢得选票而讨好利益集团,结果政府就会成为利益集团的帮凶,帮助利益集团以牺牲他人为代价牟取自己的利益,而政府的权力则会更加没有限制,更加扩张。而且,为了赢得选票,民主的政府还会倾向于许诺社会正义,并以社会正义为名,强制性地干预市场,减少个人自由。哈耶克分析美国政治时说:"当自由的敌人把自己描述为自由主义者时人们很难知道该做些什么,就如当今美国的实践所表明的。 "他认为信奉政府干预市场哲学的美国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和林登·约翰逊都是自由的敌人。

  弗里德曼也持同样的观点,他认为激励充分、组织良好的小集团可以从政府那里获得巨大的受益,而与此相关的代价却由其他人来付。小集团有极高的积极性追逐利益,而为此付出代价的数量众多的人从个体角度来看由于其分担的成本不大而没有足够的积极性奋起反抗,采取抵制的行动。弗里德曼提出了一个铁三角的概念,三个角分别代表三种势力,第一只角代表政府项目的直接受益者,第二只角代表以政府项目为生的官僚,第三只角代表选任的官员。第一、二只角对第三只角构成了压力,而众多的纳税人由于税负分散而没有对第三只角构成相应的压力来对抗第一、二只角。因此,有效的权力实际上掌握在少数受益者手里,而且这些小小的利益集团取得的收益越多,政府就会越大,税收也会越高。由于同样的原因,小小的利益集团也能够保住自己的受益。大政府越发展,自由就越少,政府职能也就越难精简。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政府的受益者也包括它所雇佣的官僚。他们与其他受益者一起尽力避免削弱政府作用的发展。负责福利项目的官僚并不真正要消除贫困,而是要维持贫困。此外,国家的出版物也鼓吹大政府,更大的政府。"就如政府的根本动机总是去扩张权力、公债,以及雇佣更多的人员,也就是扩张其自身,扩张其领地,同时也扩充监督者,媒体很快发现政府越大、越有权势,媒体也会越大、越有权势。"

  因此,大政府是一批人合谋的产物。要限制大政府,推行小政府,就必须揭露这种合谋,制止这种合谋。

  在反对大政府方面,自由至上论者的意见是统一的,但在如何限制政府方面,他们却各有各的见解,有的要求有限政府,有的要求最低限度的政府,有的甚至要求彻底废除政府。哈耶克、弗里德曼夫妇、米塞斯、爱因·兰德等是寻求有限政府的自由至上论者,诺齐克主张最低限度的政府,而罗斯巴特则主张取消政府。正是在这一意义上,诺曼·巴利才在《论古典自由主义和自由至上论》一书中主张区分广义的自由至上论和狭义的自由至上论,后者仅包括像罗斯巴特那样的" 无政府资本主义" (anar-cho-capitalism)思想。

  哈耶克认为,国家必须拥有强制权力以防止个人实施强制,即便仅仅是为了防止更为严酷的强制,也要求一个强制机构永远存在下去。政府对于创造"一个竞争性市场正常运转所需要恰当的框架和公司的法律"是必要的。它对于颁布征税的原则以及安全和健康的条例是必要的,因为这有利于共同的利益。政府能够促进经济稳定和防止大的衰退。

  哈耶克反对政府运用累进所得税制来强行再分配收入。他认为,政府不应该介入收入或者财富的再分配。他主张税收应该与收入成比例,不应该是累进的。如果所得税是累进的,也只能以平衡其他税收的累退性为目的。在这一问题上,另一位自由至上论者罗杰·皮隆(Roger Pilon)的观点更加直率:"再分配财产的多数决定……绝对是不合理的,不管支持这一决定的多数比例有多大。……它们在道德上是不合理的,因为它们不符合更高级的法律……自然法理论。"1984年美国自由至上党的总统候选人戴维·伯格兰(DavidBergland)的观点更为极端,他把征税视同偷盗: "征税就是某些人运用强力根据自己的意愿偷盗他人的利润或财产。"

  弗里德曼夫妇认为政府是必要的,因为政府可以为一个自由的经济提供一个稳定的货币框架,以及稳定的法律框架,为自由经济提供法律和秩序。他们也像哈耶克那样,强调限制政府的作用,因为政府的许多行为是强制性的,与自由是不相容的。在分析了J。F.肯尼迪的名言"不要问你的国家能够为你做什么-- 而要问你能够为你的国家能够做什么"之后,弗里德曼认为,自由社会中的自由人不应该这样思考问题,而应该问"什么通过政府来做,什么不用政府去做,如何防止政府侵害我们建立它去保护的自由",因为理论和历史都表明,自由的最大威胁来自权力的集中。他们反对政府管制私营企业,认为"为了经济稳定和增长,我们所迫切需要的是减少而不是增加政府干预"。要减少政府干预,最迫切的是减税,包括废除累进所得税,建立新的税制,只要收入到了一定水平,其所得税率就应该是一样的。

  哈耶克的老师米塞斯认为:"国家机器的任务只有一个,这就是保护人身安全和健康;保护人身自由和私有财产;抵御任何暴力侵 5巳和侵略。一切超出这一职能范围的政府行为都是罪恶。一个不履行自己的职责,而去侵犯生命、健康,侵犯自由和私有财产的政府,必然是一个很坏的政府。" 这种政府的权力即使为品德高尚的人掌握,也会使世界变成一个鬼神的墓地。而如此之大的权力一旦被居心不良的当权者滥用,就会导致非常恶劣的后果。米塞斯认为:"人类的进步大都是通过以下方式实现的:即从一小部分人偏离大多数人的思想和生活习惯开始,直到他们的行为最终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同和接受,从而形成了人的观念和生活方式的更新。如果将权力赋予多数人,让他们规定少数人可以想什么,可以谈什么,可以做什么,那么人类的一切进步就会就此中止。"

  爱因·兰德在《政府的性质>一文中认为,人的自由并不意味着人们需要孤独地生活,也不是指孤岛是适合其生存的最好环境。人们与他人交往,可以获得无数的好处。但是人们的社会存在成为可能,并非是无条件的。政府的目的就是通过保护人们的利益以及反对一个人对另一个人伤害所引起的恶,从而使人们的社会存在变为可能。为了实现这一目的,政府的适合功能有三大类:"警察,保护人们免受3巳罪分子侵害;武装力量,保护人们免受外族人入侵;法庭,根据客观的法律解决人们之间的争端。"政府的所有职能都是为了保护人们在社会中的权利。

  自由至上论者反对政府以促进机会不平等、消除各种歧视为由干预市场,认为政府本身就是不平等、歧视问题的根源,而市场则是促进平等、消灭歧视的法宝。如理查德·爱泼斯坦(Richard A.Epstein)在《禁地:反对就业歧视法律的理由》(1992)一书中谴责政府以平等就业机会为由来干预市场,要求保护产权、结社自由和契约自由。所有人都可以自由地跟任何他们所看中的人做生意。爱泼斯坦认为,自由市场中的竞争是反对歧视的最好办法。因为竞争者的目的是效率,如果他们考虑与效率无关的因素,那么他们就会在竞争中招致失败。如果要在竞争中取胜,雇主就要根据业绩来考虑录用和提拔,而不会考虑种族或性别的因素,这样他们就能够得到报偿,否则他们就会遭到惩罚。这样做虽然不会彻底解决歧视问题,但却是减轻歧视的好办法。也许某些企业考虑了种族和性别因素之后反而能够提高企业的效率。但是自由竞争的确能够大幅度地减少歧视,而且不必运用任何强制的办法。

  在爱泼斯坦看来,利用大政府来促进所谓的机会平等,消除种族、性别歧视,是想入非非的办法。实际上,大政府并不促进机会平等,并不是歧视的敌人,它本身就是不平等的根源,是各种歧视的制造者和维持者。因为大政府是民主运作的结果,与"有限政府原则的放弃"有关,民主让种族主义者和固执己见者 (bigots)把较为温和的人选下台,种族主义者和固执己见者通过立法来要求歧视。而不受政府制约的市场并不允许这样的结果,因为它并不依多数统治的原则运作。

  弗里德曼也指出,现在的人们似乎已经忘记了在过去政府本身就否定公平对待,而且现在的政府依然在否定公平对待。他支持"契约自由",认为雇主可以自由解雇任何人,而不用顾及性别、肤色,只要这样做可以增加他们的利润。这样做表面上虽然有歧视的味道,实际上恰恰能够促进更进一步的平等。而政府用法律禁止雇主自由选择劳动力的权利,表面上增加了平等,实际上在劳动者中制造了更大的不平等,因为这种保障只保护在业者,而以牺牲失业者的就业机会为代价,失业者成了永远的牺牲品。

  进步自由主义者主张福利国家,主张利用国家去制止经济衰退,利用国家的力量去消灭贫困。他们认为,每一个处于悲惨境地的人都像其他人那样有幸福生活的权利,有拥有各种自由的权利。政府应该保障他们有能力去享用基本的自由和权利。但自由至上论者如哈耶克认为,人们应该自食其力,自谋生路,自己去创造美好的生活。政府没有理由不去帮助无力养活自己的人,使他们能够过上起码的人的生活,但不能以社会正义的名义,并且养活这些人必须在"市场之外"进行。弗里德曼夫妇也用同样思路分析这一问题。他们认为:"目前大多数福利项目都不应该制定出来。"米尔顿·弗里德曼解释说:"福利国家的根本谬误之处……是试图牺牲他人来行善……没有人在花他人的钱时比花自己的钱更加费心。"而且政府为了福利支出而征税,也减少了纳税人的自由。

  罗伯持·诺齐克主张最弱意义的国家,他在1974年出版的《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一书中指出:"可以得到证明的是一种最弱意义上的国家,即一种仅限于防止暴力、偷窃、欺骗和强制履行契约等较有限功能的国家;而任何功能更多的国家,都将因其侵6E到个人不能被强制做某些事的权利而得不到证明;最弱意义上的国家是正确的,同样也是有吸引力和鼓舞人心的。……国家不可用它的强制手段来迫使一些公民帮助另一些公民;也不能用强制手段来禁止人们从事推进他们自己利益或自我保护的活动。"在诺齐克看来,世界上任何国家,包括他自己所生活的美国在内,都不是最弱意义的国家,因此都是没有道理的。自然,福利国家也是不合理的。

  诺齐克认为,个人有不被强制做事的自由权利,也有财产权利。每一个人的权利是神圣的,他人的权利也是神圣的,都是不可侵犯的,哪怕是为了较大的社会利益也不能侵犯任何个人的权利。个人的权利是绝对的,不需要任何资格条件,是不可让渡的,如任何个人均不能把自己卖为奴隶,即使这出于他自己的自由选择。

  诺齐克认为,每个人都有机会平等等权利,并可强行实现这种权利,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因为强行实现这种权利很可能损害他人的权利。"其他人对特殊事物的权利(对那支铅笔、他们的身体等),以及他们选择使用这些权利的方式,形成了任何个人及他能使用的资源的外部环境。如果他的目标要求使用别人拥有权利的资源,他必须求得他们的自愿合作。甚至在实行他决定怎样使用他自己拥有的东西的权利时,都可能要求别的资源(例如使他生存的食物),他必须获得对于这一资源的一种权利,必须把一种可行的方案与他人的合作联结起来。"也就是说,个人的财产权利也是绝对的,并且没有资格条件,如果其他所谓的权利侵害了财产权利,那么这些权利就是无效的。

  在诺齐克看来,自然状态中的财产所有者会自愿地创建一个保护性的国家即超弱意义的国家。那么超弱意义的国家如何变成最弱意义的国家呢?诺齐克解释了最弱意义的国家在一定的地域内取得垄断权,并通过管辖来为所有的人提供服务,这种国家是"通过一种看不见的手的过程和道德上可允许的手段产生的,并且没有侵犯任何人的权利,也没有提出对一种其他人不具有的特殊权利的要求"。最弱意义的国家通过看不见的手的过程发展起来,这意味着它的产生至少经过有关个人的同意。最弱意义的国家所拥有的权利都是个人让与的,除此之外,它本身并不拥有任何权利。如果国家的权力超过最弱意义国家的范围,就会侵害个人的自由和财产权利,因此国家的任何扩张都是不合法的,也是不道德的。"最弱意义国家是能够证明的功能最多的国家。任何比这功能更多的国家都要侵犯人们的权利。"最弱意义国家所履行的一些功能涉及种种成本,因此必须征税,而且各种税收肯定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再分配性质。但是,就像其他国家的功能那样,征税必须保持在最低的水平,因为"劳动所得税和强制劳动是等价的"。

  默里·N·罗斯巴特于1978年出版了《一种新的自由:自由至上论者的宣言》一书,提出了无政府的资本主义的思想。罗斯巴特不要哪怕是最低限度的政府,他的理想是在世界范围内废除政府。他认为,政府是自由的敌人,如果政府取消了以后,自由就会繁荣昌盛。

  在罗斯巴特看来,"自由至上论学说的核心是私有财产的绝对权利"。在这个观点上,罗斯巴特与诺齐克一致。这一权利属于单个的个人,它是一种自然的权利,即使政府也无权限制或者取消它。与绝对的财产权利相对的是不允许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禁令,任何人都无权运用强力威胁任何人,或者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政府是侵犯的主要源泉。"国家难道不是有组织的盗匪吗?征税难道不是大规模的、不受制约的偷窃吗?……如果你要知道自由至上论者如何看待国家及其行为,你只要把国家想像成犯罪团伙,你就会明了自由至上论者的所有态度。"

  既然国家必将消失,政府也必将不能拥有财产。所有财产必将为私人所拥有,马路、高速公路、湖泊、溪水、河流,均是如此。罗斯巴特甚至想把航路、微波频道、海洋置于私人拥有。理由是,私有财产所有者在自利的激励下,将会小心地看管财产,对财产进行恰当的保养、利用和保护。为了这些目的,他们既将独立行动,同时也将自愿协作。这样,高速公路的所有者将会把路保养得好好的,以便吸引人们使用高速公路并付费。商人将会自愿地组织起来雇佣必要的警力来保护商业区的安全,以防止犯罪。住房所有者为了防火将会预订私人公司提供的防火服务,家长们为了教育好子女也将会在私立学校中进行选择。

  罗斯巴特认为,人们之间可能出现的分歧和冲突并不是政府存在的理由。分歧者可以选择一个非政府的法官或者仲裁法庭来处理相互之间的分歧,并给司法程序付费。经济的和社会的压力足以使败方认可审判结果。法律将像英国的普通法那样通过连续的判例得到发展,而不是通过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

  罗斯巴特也认识到一夜之间废除政府是不现实的,因此他退而求其次,只要求把政府的功能减少到最低限度。他不主张政府去帮助穷人,他主张减税,并相应地减少政府的支出。他告诫人们尤其是要防止向穷人征税而使富人受益,如补助高等教育,补助农场主等。他主张取消最低工资法,取消给工会以特权的法律,取消禁止小贩的法律。尤其重要的是,政府应该停止使人懒惰的种种补贴。政府应该彻底消除公共福利项目,依靠私人的善心来帮助穷人。罗斯巴特反对弗里德曼提出来的低收入补助税,因为这将使很多人依赖于低收入补助,同时也使政府坐大。他反对弗里德曼主张的由政府来管理货币供应的观点,他认为货币的生产和供给应该由自由市场来决定。他认为,政府控制货币,必然导致通货膨胀。

  1992年罗斯巴特代表自由至上党参与美国总统竞选,他在一次演讲中宣称,他的最低要求是要"全部取消福利国家",包括瓦格纳法和社会保险法。他主张废除金本位制,认为由政府来控制货币是坏事。他主张取消联邦储备体制,取消所得税。他的口号是"取消20世纪"。他还主张取消1789年的美国宪法,希望回到邦联时代。

  那么在国防问题上是否需要政府呢?罗斯巴特坚决认为外交政策和战争会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现代战争的根源在于民族国家,民族国家本身就是一种威胁,如果美国不再是民族国家,任何国家就没有机会来进攻美国了。如果美国废除了负责国防事务的民族国家,而其他国家却没有废除民族国家,美国的确有可能遭到外敌的入侵。但是在美国既然没有了民族国家,外敌即使入侵之后,也找不到政府结构来统治美国,而且它还必然会陷入由坚持自由的人自愿组织起来的游击战争。因此,他呼吁美国解除自己的武装,放弃满世界到处干预的外交政策,取消在亚洲、欧洲、拉丁美洲、中东等地的军事、政治存在。

  总之,在反对政府方面,自由至。上论者主张制止大政府的合谋,主张限制政府,甚至取消政府。在此,自由至上论者的价值在于看到了政府的弊端,看到了大政府的危害,市场制度的优势所在,自食其力对于繁荣的重要性。不过,某些自由至上论者如罗斯巴特的无政府主义倾向,以及在限制政府时反对政府禁毒、反对政府在促进公平等方面的任何作为,则可能有不尽合理之处。从实践上来看,西方国家在进行政府治道变革之时,也只是吸收了其中的部分思想,至于无政府倾向和部分不现实的政策主张,则从未成为当代西方政府改革以及治道变革的指导思想。

  三、公共选择

  公共选择研究的是与市场选择相对的公共领域的选择问题。布坎南和图洛克等是公共选择理论的奠基者。他们主张个人至上,政府在克服外部性问题上是必要的,大政府是选择者在公共领域里理性选择的结果。大政府助长非生产性的寻租活动,阻碍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要遏制寻租,就需要进行宪法改革,利用可靠的宪政制度,限制政府的作用。

  公共选择学者的基本观点也有自由至上论的倾向,它强调个人自由至上,主张有限政府。如布坎南在《自由的限度》(1975)一书中认为,"理想的社会是无政府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没有任何人或者集团能够强制他人"。他在《自由、市场和国家》一书中,特别强调了消极意义的自由,''如果没有任何人或者集团强制他/她这样做,那么这个人在做出某一行为时就是自由的。"比如一个人没有他人或者集团的干涉,他有权仰着睡或者趴着睡,这时他是自由的。不幸的是,他由于身体上的疾病只能选择一种睡法,这时他同样是自由的。

  公共选择学者认为,在自由市场条件下,人们能够自由地进行讨价还价并签订契约,这时人们能够享受自由。他们假定,个人是惟一重要的决策单位,个人为效用最大化考虑所激励,并且他们在进行选择时信息充分且充分理性。只有个人才做出选择和行动。集体本身不选择也不行动。效用最大化,就是为自己的利益服务。效用最大化包括任何能够带来快乐和满足的或者有价值的东西。也就是说人是自利的,在市场中是如此,在公共领域中也是如此。"当个人由市场中的买者或者卖者转变为政治过程中的投票者、纳税人、受益者、政治家或官员时,他们的品性不会发生变化。"

  当然,自利并不是人性的全部,实际上布坎南和图治克也承认,在私人生活中,有些人愿意拿出总收入的5%来帮助穷人,或者其他值得做的事情,在公共生活中有些人也会这样做。在选举时,相当多的人就特定的问题进行投票时也没有特别自利的动机,他们将会根据公共利益来投票,他们愿意为国防做出贡献,也愿意维持军事设施。他们愿意供养一个无偏见的法院体制,即使某些问题如同性恋或者堕胎与他们的利益无关,他们也会就特定的政策选择进行投票,也有许多人愿意采取行动去促进公共利益,因此他们支持政府提供天气预报服务,提供社会保障项目,发展高速公路系统。而有些人则因为缺乏相关的知识或者兴趣,愿意让他们的代表在国会投票决定什么是国家利益。"政治社会是复杂的,多方面的",但理论研究必须从简单的假定出发。因此,公共选择学者的个人至上,是方法论的个人主义,而不是意味着相信个人主义是人类社会的全部。方法论的个人主义假设意味着"在设计政治制度及对宪法确定若干检查和控制条款时,每个人必须被当作一个无赖,他的所有行为除了追求私人利益外,别无其他目的"。人是自私的,在公共领域里一旦掌握了权力,就必然会损公肥私,这时即使有很多人大公无私,只要有人自私,损公肥私也必然发生。因此"立宪政治的一个重要原理是要作如下的假定--掌权者将滥用政治权力去促进特殊的利益;这不是因为情形常常是如此,而是因为这是事物的自然趋势,这是自由制度特别要加以防止的"。

  布坎南和图洛克认为无政府状态是理想的状态,但他们也认为这是不现实的。因为在无政府状态下,任何人都有完全的自由,每一个人都可能在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行为时侵害他人的利益,对他人产生外部不经济。这就有必要建立政府,来管理和控制个人的行为,从而减轻或者消除外部不经济问题。另外,为了能够履行契约,维持秩序,以及为了保证国防安全,政府也是必要的。"霍布斯无政府状态的经济无论如何不会有效率,而那些幻想无政府状态中的竞争性保护性协会的人确实在白日做梦。在没有执行和保护'我的和你的'区别的环境里,个人将发挥相对少的努力,而那些努力成果的很大一部分要消耗在抢夺和保护行为之中。集体保障秩序的措施是生产性的,因此,提供这样的秩序的机构(集体或国家)对产出价值提出要求是得到公认的,即使以最极端的生产力伦理准绳来说也是如此。"不过,政府本身也涉及到成本问题,这些成本包括达成同意的过程成本,对自由的侵害成本,征税成本。这时就有必要作出权衡,在权衡过程中个人的自由总是应该摆在优先的位置上。

  1970年图洛克写了《私人的欲望,公共的手段》一书,该书的副标题就是"政府适当范围的经济分析"。该书系统地阐述了外部性问题。图洛克认为,人类很多行为涉及到种种外部性问题,随地吐痰影响公共卫生,偷鸡摸狗影响公共安全,不接受教育增加文盲率,制造噪音污染环境,建立企业增加就业机会,修建马路方便交通,在公共场所一丝不挂……均是不仅仅涉及自己的兴趣或者利益,而且涉及他人利益的行为。于他人有利的外部性如优美的居住环境、义务铺路修桥等行为值得提倡,但污染环境、损害治安的有害的外部性行为却需要政府的管制。此时问题就出现了:政府应该管制、禁止或者对特定的行为征税吗?或者政府应该让有关方面自己去解决问题?图洛克认为,政府在处理外部性问题上与私人处理相比有比较优势,因此政府有必要采取行动,来克服外部性问题。

   公共选择研究的最大成果就是在市场领域里自利的人们自由选择能够获得共同富裕,但在公共领域里,自利的人们自由选择的结果却是搭便车、大政府、寻租等等十分恶劣的后果。

  在公共领域里,如果某一项政策的选择要满足不损害任何一个人的利益的条件,就必须采取一致同意的选择规则。由于一致同意的代价非常昂贵,它不是导致一事无成,就是不得不经常向反对者行贿。因此,公共领域的选择规则往往会倾向于尊重多数的意见,实行少数无条件服从多数的原则。

  公共选择研究表明,多数统治原则的实施,会自然而然地导致大政府的恶果。假定有100个人通过多数原则建立政府来处理事务,根据多数统治规则,任何51个人就可以采取集体行动,即使这种行动必须要由其他49个人付出一部分的代价。由于51个人组成的多数并不一定是同一批51个人,因此人们可以组织任意的51个人来采取强制性的行动,并让其他49%的人支付一部分成本。由于多数派总是能够依靠多数原则来剥削少数人的利益,人们就会越来越依靠多数统治的办法来搭少数人的便车。结果公共领域日益扩张,也就是政府扩张,市场缩小。

  政府扩张导致寻租泛滥。在此,公共选择学者的寻租不是土地所有者出租土地所征收的租金,它指的是"通过国家的保护所产生的财富的转移"。它包括 "旨在通过引入政府干预或者终止它的干预而获利的活动"。在这个意义上,要求政府限制日本汽车进口的通用汽车公司的说客就是寻租者。要求加薪的官僚是寻租者。反对进口限制和反对给官僚加薪的人也是寻租者。简言之,通过政府作为或者不作为来获得好处的任何行为都是寻租行为,阻挠他人寻租的行为也是寻租行为。

  寻租行为并不是通常所说的寻利行为。寻利行为是一种生产性的努力,它有助于社会的福祉,但是寻租行为涉及资源的非生产性运用,如说客的时间和才能就是非生产性的运用。把可用于生产性活动的资源用于非生产性的寻租活动,减少了总的财富。图洛克把寻租看作是"负总和的游戏",认为第三世界国家的落后是因为这些国家存在着大量的寻租行为。

  官僚也是效用最大化的即自私的寻租者。他们最关心的是自己的职位、工资和津贴,由于他们的前途取决于他们工作的政府部门的状况,因此他们也特别关心自己所在的工作部门的扩张,希望有更多的人员,有更多的预算。他们努力扩张政府部门的职能,同时设法反对可能导致其人员精简或者预算削减的发展。在每一个财政年度将要结束时,他们会花完最后一分钱,惟恐本年度有剩余后,下一年度的预算就会削减。同时还会想方设法证明该年度预算规模不足。对于寻租者来说,他们一边抱怨官僚机构为何不死,为什么不衰亡,一边则设法支持官僚机构,因为一旦真的死亡了,寻租者也无机会寻租了。

  投票者投票的动机也是为了增进自己的利益。他们选择那些能够满足他们欲望的立法者。立法者也为自利所驱使,他们为了再当选,他们在投票时往往考虑那些特殊选民的利益,并且尽可能地把成本分配到其他无关紧要的选民身上。对立法者要求扩张政府,要求增加政府开支的压力大于要求精简政府、缩减预算的压力,于是政府一直在扩张,而当税收无法维持政府支出时,政府就会举借国债,实施赤字财政。

  因此,在公共选择学者看来,政府就是所有人都力图依靠他人来生活的东西,政府是寻租的根源。政府扩张是多数统治原则条件下一部分人积极选择的结果。这时,就要建立可靠的宪政制度,保护个人的自由,保护市场,制约多数的权力,遏制政府的扩张,把政府限制在必要的范围之内,遏制寻租。

  布坎南和图洛克在《同意的计算》分析了立宪民主的逻辑基础问题。他们认为,逻辑上的制宪者充满害怕而不是充满希望。他们怀疑政府,认为政府是最大的威胁。他们关心如何保护自己,而不太关心政府将会帮助他们解决问题,实现进步。为了保护个人的自由,他们要求宪法在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才生效,给每一个人以否决的权利,政府就不会浪费任何纳税人的钱。无政府状态下人们可以拥有充分的自由,但一旦任何人均可以自由地强制他人时,其结果很可能是霍布斯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如果任何人均能够利用一致同意规则给予的一票否决权,政府在公共领域里必将一事无成。一致同意将会使政府完全失效,或者不得不向拒不合作者行贿,因此它本身也是昂贵的。因此逻辑上的制宪者必然选择多数统治的原则。然而,多统治原则必然导致大政府和寻租泛滥。因此,制宪者必然会制定制约多数权力、保护少数权利的宪政安排,立宪的政府必然是有限的政府。

  布坎南的宪法经济学提出了立宪政治的基本原则。他认为,人有坏的一面,也有好的一面,但是"在设计政治制度及对宪法确定若干检查和控制条款时,每个人必须被当作一个无赖,他的所有行为除了追求私人利益外,别无其他日的"。人是自私的,在公共领域里一旦掌握了权力,就必然会损公肥私,这时即使有很多人大公无私,只要有人自私,损公肥私也必然发生。因此"立宪政治的一个重要原理是要作如下的假定--掌权者将滥用政治权力去促进特殊的利益;这不是因为情形常常是如此,而是因为这是事物的自然趋势,这是自由制度特别要加以防止的"。

  布坎南分析了宪法经济学在税收、干预政策以及宪法改革三个领域的应用问题。他认为,在税收领域里,关键问题在于外部征集的税收对于处于市场上作为物品和劳务的需求者及供应者的私人经济行为会产生什么影响。新古典税收理论无论在实证还是规范上都假定税收本身对于选择过程来说是外生的。公共选择研究则假定政治决策制定是内生的。各种税基额外的负担轻重的排序和选择不如各种税基条件下政府收入大小的排序和选择重要。税收问题关键在于政治决策结构与财政制度的相互作用。

  凯恩斯主义主张利用政府预算来实现宏观经济目标,忽视了政治决策结构对预算的影响。公共选择研究表明,民主政府喜欢支出而不愿征税,从而趋于使预算出现赤字的倾向。布坎南认为,在后凯恩斯时代,当对政治行为者的道德约束失去它们先前的大部分效力时,就需要限制赤字融通的正式规则,以保证负责任的财政决策。

  布坎南认为,通过政府的再分配政策实现分配的公平,在民主政府中,再分配政策实现公平的可能性取决于利益集团政治能否实现分配公平。公共选择研究表明:"利益集团之间不受约束的政治斗争不可能促进分配公平的种种目标。"只有当制度规则严格限制旨在破坏转让过程有利可图的投资时,税后转让后的价值分配,才可能有符合公平原理的调整。

  从整体上来看,公共选择与自由至上论的基本倾向是一致的,因而人们经常认为它也是自由至上论的组成部分,不过它与自由至上论的区别也不可忽视。首先,它用微观经济学方法系统地阐述了大政府产生的过程、大政府可能导致的寻租等方面的危害、制止大政府的难度,它还论证了在克服外部性方面政府职能的必要性,并且给出了制止大政府的宪政制度设计原则。它比自由至上论者更注重技术问题,在提供解决方案时更注意现实可行性,也更具有解决问题的针对性。它注重利益因素在公共领域的重要作用,既有实证分析,也有规范分析,而自由至上论要么是后果论的,要么就是以自然法和天赋权利为基础的。

  其次,公共选择理论论证了个人自由选择在市场领域可以导致共同富裕和繁荣,但在非市场领域即公共领域则必然导致搭便车盛行、公益物品供给不足、公害物品泛滥、公有物得不到起码的关心等公有物的灾难。要解决公共领域自由选择所必然导致的恶果,必须在公共领域建立自由民主宪政制度,来界定公共领域的个人权利,并以此来制约政府。它对于自由至上论的发展是它论证了市场制度在公共领域的失灵以及个人自由在公共领域的限度,也论证了政府在解决外部性问题上的必要性。

  此外,公共选择学说也为政府职能提供了新的边界,即契约论的边界,为突破诺齐克最弱意义国家的边界提供了可能性。因为诺齐克把国家的职能限于守夜人的角色,其他职能在道德上都是不正当的,但一致同意学说却允许国家在一致同意的情况下超越守夜人的角色,并且也可以不侵犯个人的权利,因为一旦侵犯了个人的权利,人们就可以运用绝对否决权不同意。

  四、保守自由

  进步自由主义是对古典自由主义的反动,自由至上论则是在批判进步自由主义的基础上对古典自由主义的现代复归。要进一步认识自由至上论的思想,有必要把它放在世界近现代历史中,尤其是放在自由主义思想史的背景中去理解。

  自由主义这个词在19世纪初才形成。最初人们是把西班牙的叛乱者蔑称为"自由主义者"(1iberales),其后才出现了 1iberalism这个词用来指自由主义的理论主张。不过,在"自由主义"这个术语形成之前,该词所意指的思想倾向已经有了好几个世纪的历史。作为一种思想体系,它形成于17世纪的英国,它的思想后来在1688年的英国革命、1775一1783年的美国独立战争以及1789年法国大革命中得到广泛的传播,并且在19世纪最终成为西方世界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并深深地影响了20世纪的人类政治经济生活。

  洛克是公认的自由主义思想的鼻祖。洛克继承了古老的自然法传统,把道德对权力的制约、统治者对所统治的社会的道义责任、政府对法律的服从等等当成不言自明的公理。另一方面,洛克又秉承了霍布斯学说中的个人主义精神,明确地将自然法规定为个人的不可剥夺的天赋人权,社会与政府的存在从根本上说是为了维护人的天赋权利。他认为,政府对于社会来说是不可缺少的,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说,政府的权力是不可取消的;但是政府权力的存在归根到底是为了个人的幸福,因此这种权力又是派生的,个人权利的不可取消性构成政府权力的界限。在法国的启蒙学者中,孟德斯鸠对自由主义做出了最突出的贡献,他系统地论述了以三权分立保障公民政治自由的观点。他认为,"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这样的自由并不是为所欲为,而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孟德斯鸠断言,这样的自由只存在于权力不被滥用的国家。而为了保证权力不被滥用,惟一的办法就是用权力制约权力,因为经验告诉人们,掌握权力的人很容易滥用权力,而也只有有权力的人才能更好地制约权力。在一个国家中,存在着三种权力,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机构的手中时,自由便不存在了,因为这个人或机构可能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离,自由也不会存在: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法官就是立法者,他就会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实施专断的权力,而如果司法权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就会掌握压迫的力量。如果三权集中,则一切都完了。孟德斯鸠的贡献是把洛克理论中已经提出的有关权力分立的思想具体化,并且把它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从此以后,权力的分立和制衡就成了保障自由的宪政理论的重要基础。这一原则后来明确地写入了美国宪法,获得了法律效力。有关权力制衡的思想逐渐被许多国家所接受,并不同程度地体现在现代的政治体制中。

  洛克和孟德斯鸠等阐述的自由主义原则在欧洲和美洲得到广泛的传播,并且成为美国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的指导思想,美国《独立宣言》、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实际上就是自由主义意识形态的行动纲领。这时,自由主义是反抗专制压迫、争取自由的革命行动的指南。

  进入19世纪以后,由于社会政治形势的变化,自由主义也逐渐有所变化。在17、18世纪的天赋权利论为个人利益的功利主义学说所替代。功利主义认为,人类行为一切动机都是为了追求快乐、避免痛苦。从这一观点看,人本质上都是自私的,而这种自私由于是以人的最深刻的心理为基础的,因此在一定范围内它是正当的;开明的自利的正当性尤其表现在,它与社会的普遍利益不是对立的,而是能够与之和谐一致的。社会和政府的一切行为均要以是否有助于促进社会的最大利益为宗旨。为了达到社会的最大利益,在政治领域中应当自觉地推行与功利原则相适合的立法,因为立法者可以有意识地利用人们趋乐避苫的心理控制人的行为,把他的行为引导到有助于普遍利益的方向上去;而在经济领域,主要应通过市场机制,而不应过多干预,因为以开明的自利为基础的自愿的商品交换能够最大限度地促进个人利益和社会的普遍利益。

  于是,经济自由主义的影响开始日益扩大。1776年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出版《国富论》,该书建立了自由放任的经济学,为自由主义奠定了经济思想基础。斯密认为,国家的真正财富不在于它们积聚了多少数量的金银,而在于他们的人民生产了多少数量的商品和劳务。斯密驳斥了重商主义,重商主义者认为一个国家财政部所拥有的金条数量的多少决定一个国家是否富裕。西班牙遵循这一观点,在新大陆掠夺了大量的金银,但是它自己却越来越穷。自路易十四以后,法国也遵循重商主义政策,运用计划、垄断、补助、关税以及其他种种对贸易的约束等手段加强政府对经济的监督,它在经济上也大大落后了。斯密认为重商主义不是导致最大经济增长的道路。政府干预往往阻碍经济增长。如果政府给一个厂商以生产某物的垄断权,禁止竞争,并以此来阻止以较便宜的价格来生产新产品的努力,那么,经济就会停滞。如果政府以关税把外国竞争拒于国门之外,以此来保护国内工业,那么就排除了国内生产者生产更好,或者更便宜的产品的积极性。如果限制政府,把政府排除在经济生活之外,让经济自己去运行,事实上将会拥有最好的体制。但是,没有政府监督的自由竞争带来的混乱怎么办呢?斯密认为不必担心,市场本身就会管理经济。有效的生产者将会发达起来,而无效的生产者则会垮下去。公众将会以最低的价格获得最好的产品。供求规律决定的价格比任何政府官员确定的价格都要好。在自由市场里,一只看不见的手管制并自我纠正着经济。如果人们需要某种物品多一些,生产商就会增加生产,新的制造商也将进入这一领域,外国生产者也将启动他们的生产线。看不见的手,实际上就是大量追求自利的个人的理性计算,引导着所需要的经济调适。

  亚当·斯密的市场经济学说在社会政治行动中变成了人们的行动指南,变成了一句口号式的格言:最小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并且这一思想从经济领域推广到其他领域,由经济理论变成了公共政策的基本指导原则。

  进入20世纪以后,亚当·斯密经济自由主义的命运发生了新的变化。由于经济危机的影响,人们逐渐认识到市场经济的不足。在这种背景之下,英国哲学家格林(Thomas Hill Green,1836一1882)在19世纪末重新思考了自由主义。格林认为,自由主义的目标是自由社会。当经济发展排除自由时,会发生什么事情呢?古典自由主义者强调没有政府监督的当事人之间的契约:如果你不喜欢这笔交易,那么你就可以不签订该项契约。不过,如果两个当事人的交易权利是极端不平等的,就像在富有的雇主和绝望地寻找工作的穷人之间那样,情形又是怎样的呢?古典自由主义说,别管它,工资会确定在适当的水平上。但是,如果工资水平低于最低生存限度了又怎样呢?在此,格林说这是政府介入的时候到了。在这种情况下,就会有一个问题,政府是在保护自由呢还是在侵害自由?在纯粹的"免于的自由"即消极自由之外,应该存在一定数量的积极的"做的自由"。政府要介入市场保护取得适当生活水平的自由。

  于是,古典自由主义变成了现代自由主义,也就是进步自由主义。前者把政府排除在市场之外,后者则把政府请了回来。

 不过,古典自由主义在当代社会并末死亡,它实际上以保守主义的面目出现了。在70年代末80年代初开始,由于政府干预政策的弊端越来越大,反对政府干预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最终导致了西方政府全面放松市场经济管制、公共管理全面市场化的改革。在计划经济国家,由于经济长期停滞不前,不得不逐步引入市场化的改革,亚当,斯密的经济自由主义就成了改革的指导思想。在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发展过程中,强调个人自由和权利、主张法治、强调宪政的政治自由主义,也正在日益发挥建设性的作用。

  在一般的人看来,保守主义代表着一种墨守成规、拘泥不化的态度。他们认为,保守主义反对革命、死守秩序,是政治稳定的保证,却也是社会进步的障碍。这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作为近现代人类政治生活重要意识形态的保守主义并不如此简单。它的确反对激烈的革命,尊重传统,但这不是它的目的。它的真正的目的并不是维护古老的专制主义,也不是反对自由,而是如何在有限理性的现实面前,充分利用有限的理性,通过保守的办法来建设稳定的民主制度,建设市场经济,并增进个人的自由和体面。因此这种保守主义实际上应该称作"保守(自由)主义",其特点是貌似保守,保守之中却存自由,保守是手段,自由却是目的。

  像自由主义那样,保守主义也有古典和现代之分。古典保守主义的创始人是英国的埃德蒙·伯克(EdmulldBurke,1729-1797)。伯克认识亚当·斯密,并且也像亚当·斯密那样,认为自由市场是最好的经济制度。在政治上,伯克反对英国派遣部队去镇压美国独立革命,因为美国革命也是重获英国人式的自由的努力。因此,伯克无论在政治还是经济方面,他的主张实际上与古典的自由主义有相当程度的一致性。

  现代保守主义实际上是亚当·斯密的古典经济自由主义和埃德蒙·伯克的保守主义传统的混合物。现代保守主义继承了伯克尊重传统、怀疑理性的思想。不过,在20世纪里,激进的自由主义已经从革命走向主张广泛的政府干预。于是现代保守主义的重点也从古典保守主义的尊重传统走向反对政府干预了。亚当·斯密的小政府理论成了现代保守主义的核心思想。哈耶克、弗里德曼夫妇和布坎南等都被称为是现代保守主义的代表人物。显然,现代保守主义在部分意义上与本文所说的自由至上论是重叠的。当然自由至上论中的激进部分如废除政府的极端无政府主义的倾向,则并不是现代保守主义的组成部分,而死守传统、拘泥不化、反对一切变革的极端保守主义,自然也与自由至上论格格不入。正是基于这一原因,诺曼·巴利(NormanP.Barry)才在《古典自由主义和自由至上论》一书中认为,把哈耶克、米塞斯、弗里德曼与兰德、诺齐克、罗斯巴特放在一起,统称为"自由至上论"是误导的。他认为,哈耶克、米塞斯和弗里德曼属于"标准的" 自由主义,是"古典的"经济后果论的自由主义,而兰德、诺齐克和罗斯巴特则是纯粹的自由至上论,是基于自然法和天赋权利的自由主义。自由至上论内部的争论主要集中在有限政府/最弱国家和无政府一资本主义之间。

  当代自由至上论中的保守自由主义部分实际上就是亚当·斯密古典经济自由主义和埃德蒙· 伯克保守主义传统的现代继承,即以哈耶克、弗里德曼夫妇和布坎南为代表的注重消极自由、崇尚市场制度、反对统制制度、主张有限政府、在传统基础上寻求发展的保守自由主义思想。保守自由主义与古典自由主义都主张个人自由,但也有很大的不同之处,保守自由主义的哲学基础是后果论的 (consequentialist),不主张用反对传统、彻底革命的手段来实现自由,激进的法国式的自由主义的哲学基础是自然法和天赋权利,主张通过理性革命彻底与传统决裂来实现自由。保守自由主义与进步自由主义的共同点也在于都主张个人自由,不过进步自由主义主张积极的自由观,希望通过政府全面干预市场来增进个人的自由,而保守自由主义则主张免于强制的消极的自由观,认为市场制度本身就是自由之源,而政府干预只会制约个人的自由,因而反对政府干预市场制度。不过,保守自由主义虽然反对政府干预,但并不认为市场制度没有政府也可以运转自如,因而与反对任何权威、反对任何政府、以激进的方式废除政府、片面强调个人自由至上的无政府的个人自由至上论也有很大的区别。

  因此,自由至上论可以分为保守自由主义和无政府的自由至上论,这两个部分的共同点在于都主张自由至上,分歧点则主要在于保守自由主义要求必要的政府,趋向于保守,而无政府的自由至上论则要求废除政府,倾向于激进。保守自由主义的特点就是高度强调个人自由,主张市场本位,限制政府,并通过非革命的而是保守的办法来实现自由。它可能高估了自由、市场和传统的价值,而低估了政府的价值,但不管如何,它对于自由的欣赏,对于人类无知事实的正视,对于市场制度优势的赞扬,对于政府弊端的分析,尤其是对于计划经济弊端的分析,都是非常深刻的,并且是切中当代人类社会时弊的。也许正是这一原因,它才会成为近20年来风靡世界各国,成为各国施政实践的指导原则,成为当代各国政府治道变革(governance transition)的理论基础。

  1993年世界银行《世界发展报告》比较了已建立市场经济国家和非洲撒哈拉以南未建立市场经济国家的人口健康状况。在撒哈拉以南的若干非洲国家,预期寿命只有40岁或不到40岁,而在已建立市场经济的国家,预期寿命则为 75岁或75岁以上。在撒哈拉以南非洲,所有死亡人数中有50%是5岁以下儿童,而在已建立市场经济的国家,50%的死亡发生在74岁之后。这一组数据背后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最重要的原因恐伯就是市场经济促进了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发展,从而能够更多地投资于健康。

1995年世界银行《世界发展报告》列举了当代世界发展中国家在劳动力市场上政府与市场抉择的三种格局。

第一种格局就是韩国、印度尼西亚和改革以来的中国等东亚国家的格局。这些国家劳动者人均产出迅速增长,导致工人及自我就业者收入迅速增长,此外农村劳动力迅速流入工业和服务业等具有较高生产率的行业中。东亚的所有国家和地区都重视投资于实物资本和人力资本,尤其是重视在全民中开发人力资源。有效地参与国际市场是扩大具有较高生产率的就业的关键,不论是在初级产品和制造业中都是如此。这种战略包括大力支持农业,尤其是家庭农业,极力避免现代部门与农业劳动者的差异过大。强烈的出口导向型产业降低了经济成本,而且劳动力政策不鼓励某些集团的劳动者享有特权。

  第二种格局是保护主义的格局。在撒哈拉以南非洲、拉丁美洲、中东和南亚,许多国家在不同程度地推行内向型的发展道路,它们保护某些产业,轻视农业的发展。这些战略有益于数量有限的"内部人士"--资本持有者以及在受保护部门就业的劳动者。为了保护这些劳动者的特权地位所进行的努力,往往是建立在机构干预的基础上,如拉丁美洲禁止解雇工人,南亚和撒哈拉以南非洲要求公共部门多雇佣工人,而不是通过增加对劳动力的需求或提高生产率。其结果是劳动力需求增长缓慢,在那些主要依赖于国内市场的工业部门更是如此,它还造成正规部门的劳动者与在较少收到保护的农业和非正规部门工作的劳动者之间经济条件的巨大差异。有些国家,尤其是南亚地区国家,可以通过有效地支持家庭农业及采用新技术,而使农业劳动者获得大量收益。但即使在这些国家,劳动者的收入还是远远少于如果工业起飞后他们所应该能获得的收入。

  第三种格局就是中央计划经济国家,尤其是欧洲和中亚的中央计划经济国家所选择的格局。它们几十年来一直是作为不同于高收入工业国的市场模式的经济模式样板。它们认为自己是劳动者权利的捍卫者,因而它们为劳动者提供的工资不断增长,并提供从摇篮到坟墓的一生的保护,它们认为没有必要建立自由的、独立的工会。跟东亚国家和地区一样,它们也大量投资于机器和技术,不同的是,它们削弱甚至摧毁了家庭农业的发展,迫使而不是吸引劳动者进入工业部门。这是一种由发展战略确定的发展道路,而这种发展战略脱离国际市场,也脱离国内经济现实。大量的投资弥补不了严重的资源配置失当,补偿不了技术创新精神的缺乏。工资停滞、短缺、落后的服务部门、一些世界上最严重的工业污染等,这些都表明中央计划经济不能持续地改善劳动者的生活质量。

  该报告指出,这三种截然不同的发展道路中,两种道路已不可避免地走入了死胡同。许多劳动者的生活条件比他们在二三十年前更差。该报告的结论是" 过去政府通过国家行为来改善人民福利都失败了",而很早就认识到了自由市场对于经济发展的潜力的国家的人民都过上了体面而富足的生活。"与中央计划经济或保护主义经济相LL,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能带来更快的增长。"这一结论既是人类现代文明发展的经验总结,自然也是自由至上论,尤其是其中的保守自由主义思想活力的佐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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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坎南:《自由、市场和国家》,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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