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贴]人权高于一切的美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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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7年美国制宪会议部分代表的可贵坚持:没有人权,宁可不要国家
作者:沙鹰1314
美国独立战争后,原来各自独立的十三个英国殖民地的精英们深感有必要将十三个独立的原殖民地联合起来,统一成为一个国家。统一具有多方面的好处,不仅是可以有效地抵抗外敌入侵,统一起来还可形成广大的市场,使经济繁荣等等,好处言之不尽,这已成为精英们的共识,十三个殖民地的多数人也都认识到了这个问题。所以,战争结束不久,各殖民地人民就派出了自己的代表到费城,商讨永久联合之计,商讨成立一个统一的国家之策,商讨的结果是制成了一部崭新的宪法,是将十三个殖民地统一成为一个国家,并定名为美利坚合众国。但这部宪法产生之后,却迟迟不能生效。这是因为格里、梅森、伦道夫等制宪会议代表坚持宪法中必须加入保障人权的内容。后来《权利法案》成为宪法内容,这些代表所在的州才批准这部宪法。这部宪法成为全世界最好的宪法,它使美国的宪政、法治制度确立,它成为美国人权的最有力的捍卫者。
是的,成立国家和政府的目的是什么呢?应该是保障它所辖民众的幸福,而幸福的最重要的标准是自由、人权,没有自由,没有人权,就说不上是幸福。如果国家和政府不能保障人权,那我们要国家和政府干什么呢?我们就没必要向国家纳税,来养活政府了。
有人说,强大的国家力量可以有效地抵御外来的侵略。但如果这种抵御只是为了保护某些人、某些集团的利益,并不是为了保护民众的人权,保护他们不受掠夺、奴役,那么这种有效的对外敌的抵御对普通民众又有什么意义呢?打败外国外族的侵略者,接受本国本族的奴役、掠夺就一定比接受外国外族的奴役掠夺好吗?美国费城制宪会议中坚持将人权条款写入宪法的部分代表早就清醒地认识到了这一点。没有人权,就宁可不要国家,不要这个统一、强大的美利坚合众国。他们的坚持真是人类历史中最伟大的坚持,最可贵的坚持。对于他们的坚持,我由衷地从内心感谢他们,人类的解放、自由、幸福是怎样地得益于他们的坚持啊!
其实,对国家有什么爱不爱的,是奴役人的没有人权的国家我就憎,是宪政、法治、保障人权的国家我就爱。我其实爱的不是国家,而是一种美好的制度,这里的核心是一种价值取向,即人权高于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