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和补偿费是否需代扣个税?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3:34:15
作者:毕君业 加入时间:2010-8-3 浏览次数:516
你好,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延期交房需支付给客户违约金和补偿费,请问支付上述款项时是否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
这是一位纳税人在吉林省地税网上的咨询,当我解答时感到很有意思,就放在这里让大家分析吧?
先看一下这个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866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股权转让取得违约金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2006〕4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九月十九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解析:大家看文件一定要注意“字眼儿”——因受让方……违约……
本例说的是“销售方”(相当于转让方)……违约……
所以不能比照该文件执行。我在省局的解答是:没有相关规定,如果属于个人取得拆迁补偿性质的违约金和补偿费。可根据财税[2005]45号:“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由当地税务机关判定。
如果说个人当取得的是符合45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款,由于开发商未能如期履行承诺,又取得一部分补偿,应该还属于免税范畴。
如果换个角度说:因开发商未能如期履行承诺,对被拆迁人又需要在外多居住若干天,给予一定租房费用,那么也不应征税。(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