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地震孤儿不算子女:是优待还是歧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20:29:03
杨支柱http://wtyzy.com
据成都晚报2008年5月25日《收养“地震孤儿”不受子女数限制》一文报道,成都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了它关于收养地震孤儿的政策:“市民按程序收养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地震孤儿,不受子女数限制。婚后未育(非患不孕症)收养地震孤儿,仍可要求生育,并按第一胎、晚育对待,可以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有关奖励和优待。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家庭收养地震中的孤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收回,并凭证继续享受有关奖励和优待;符合照顾再生育条件的仍可申请照顾再生育。”
这一政策所包含的鼓励收养孤儿的人道主义精神,很容易让人联想到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9年4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的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但是成都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收养新政并不是收养法第八条合乎逻辑的推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继承法等一系列法律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跟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完全相同,倒是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跟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有所区别。因此公民收养一名子女后就成为有子女的人,他们夫妻如果想自己生孩子就必须取得生第二胎的指标。许多地方要求收养人做环结手术,以此作为办理收养登记的前置条件。这种做法虽然没有法律依据,但如果是先办理收养登记、后强制环结,就很难说跟生育一个子女后强制环结有什么不同。根据计划生育控制中国人口的精神,从收养孤儿“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的规定,断无可能推出收养孤儿后还可以再生孩子(政策只允许生一胎的)或再生第二个孩子(政策允许申请照顾生二胎的)的结论。我想这大概也是成都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地震孤儿的收养政策成为新闻的原因吧。
像收养孤儿这样于孤儿、于社会大有益处的行为当然应该受到鼓励;但是对自己已有孩子或将要生孩子的人,用给予独生子女奖励和优待的办法来鼓励他们收养孤儿,却极为不妥。这等于在法律上否定了被收养的孤儿是收养人的子女!由于独生子女家庭比例在中国的迅速增长,独生子女家长已经完全控制了中国大陆的各种政策制定权,现在全国各地已经出现了五花八门的独生子女优惠政策,如考试加分之类。如果真有战争危险,我看也很容易通过“独子不当兵”的法律。在同一个家庭中一个孩子享受各种优惠而另一个孩子不能享受,很难想象这不是出于父母的愚蠢或孩子的过敏,而竟然是出自政府的政策!
从尊重人性和鼓励收养孤儿的人道主义立场出发,我非常赞赏成都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这一收养新政。但是这一收养新政不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精神相矛盾,还导致对被收养孤儿的政策歧视。作为一个法律人,我不能不感到万分尴尬。法律人不能改变邪恶或不良的法律,以至于公然违法成为对人性的礼赞,这是法律人的耻辱!
然而即使作为一个人道主义者,我同样难以欢呼这一举措是“人道对法律的胜利”。从人性和人道的角度出发,仅仅在成都施行这样的仁政是不够的,如果仅仅对于地震孤儿施行这样的仁政就更加不够。地震孤儿是祖国的花朵、人类的未来,难道因为其他原因产生的孤儿就不是祖国的花朵、人类的未来?
相比较而言,地震孤儿因为成批产生而被闪光灯聚焦,他们比较容易得到社会各界的帮助,他们的命运比分散产生的孤儿要好得多。锦上添花易,雪中送炭难。既然社会援助大量涌向成批产生的地震孤儿,政府似乎更有必要关注那些分散产生的孤儿。即使冷落在所难免,无论如何不应该明文加以歧视。如果鼓励收养的政策不能惠及那些分散产生的处境更加可怜的孤儿,就不免让人怀疑:所谓收养新政到底是出自对人性的尊重、对人道的追求,还是出自闪光灯聚焦下的自我镀金冲动!
200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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