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军人保险保障水平比较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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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军人保险保障水平比较及其启示
2010-6-23
摘 要:“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世界各国的军人保险保障水平,尽管各不相同,但有许多共性。外军在军人保险保障水平方面的一些好的作法、经验,甚至一些教训,都值得我们认真学习和吸取。本文比较分析了外军和我军保险保障水平的现状,并在此基础上得出了对我军有益的启示。
关键词:保障水平,比较,启示
一、中外军人保险保障水平比较分析
鉴于外军保险保障水平资料收集的难度和缺乏总量水平方面的数据,难以做出综合、全面的分析和评价。在此,我们仅从保障项目、保障范围、给付条件、给付标准等方面,对中外军人保险保障水平进行比较分析。
1、保障项目
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军人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规定,我军应根据军人职业特点,开设伤亡保险、退役养老保险和退役医疗保险,根据国家关于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和军队建设的需要,在适当时机相应开设其他保险项目。目前,我军已经开设了军人伤亡保险、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和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等四个险种。
与外军相比较,我军险种数量较少。外国军人险种项目繁多,通常包括寿命保险、伤害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少数国家还有战争险、军人遗属抚恤保险、高级军官保险、子女教育保险、生育保险等等。其中:美国军人工资、津贴等保障水平,远远高于我军,美军工资、津贴保障水平在其总体保障水平比例也大大高于我军。尽管如此,美军保险险种数量仅人寿保险类就有4项:以现役军人为对象的《军人团体人寿保险计划》和以退役军人为对象的《伤残退伍军人保险计划》、《退伍军人抵押人寿保险计划》、《退伍军人团体人寿保险计划》。加拿大的军人保险险种有6项:现役(预备役)军人因公伤残保险、军人遗属抚恤保险、高级军官保险、军人殉职保险、军人家属保险、退役军人保险。德国军人的福利在世界上有口皆碑,但针对职业军人的险种仍然有3种: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法国军人享有疾病、养老、伤残和死亡4种保险。
从险种结构上看,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军人保险险种结构呈现多层次,既有基本保险,又有补充保险或者有独立于一般社会保险机构之外专门以军人为特定对象的商业保险。我军目前只有军人伤亡保险、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和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等4个险种,还谈不上结构问题。从这四种保险的性质上看,都属于基本保险范围。这些情况,使得我国军人保险结构单一。
在险种设立上,外军保险一般包括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和非强制性的商业保险。前者的保险费由国家负担,后者的保险费通常由军人个人负担,但国家在保费上给予军人适当补贴。以强制保险为例,主要分为以下几类:一是人寿保险。这是世界各国军队开设比较普遍的一个险种。日本为军队在职人员设有集体生命保险,以保障军人发生意外时其本人和家属得到最大的保障;泰国陆军针对作战人员和非作战军人等不同对象,开设了战争险和士兵关爱险,确保其死亡或致残时,获得保险赔偿。二是伤害保险。包括战争伤害、训练学习伤害、执行其他任务时的伤害及其他意外伤害等。三是养老保险。日军为退役人员设有集体养老保险、互助养老保险。四是医疗保险。日军为退役人员设立医疗互助制度,对军人家属开设团体生命保险、团体伤害保险和医疗互助制度。其次还开设有癌症保险、看护费用保险等。
2、保障范围
从保障范围上看,我国军人保险保障范围较小。目前我军已设立的4个险种,其保险对象为全体或部分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和有军籍的学员。外军的保险对象,除现役军人外,还包括军人配偶、子女,非军职的各类在军队服役的人员及其配偶和子女,有的还包括军人和在军队服役的非军职人员的父母、兄弟姐妹、岳父母、军人遗属、预备役人员等。如加拿大的军人保险对象包括现役军人、退休军人、非军职的武装部队人员、预备役军人及其家属、遗属等。显然,与外军相比,我国军人保险保障范围较小。在保障对象上,西方国家大多没有家庭保障的传统和习惯,上一代人对下一代人负责,下一代人没有必要对上一代人负责。而亚洲国家则比较重视家庭功能,在社会保障中强调代际关系中的双向义务和责任。如日本和新加坡军队保险就充分考虑了家庭的层次结构。其军人保险的对象除了现役军人外,还包括非军职的各类在军队服役的人员及其家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岳父母等,有的还包括预备役人员和军人遗属等。
3、给付条件
与外军相比,我国军人保险给付条件较为严格。现行的军人伤亡保险,只对因公、因战死亡或致残的军人以及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实施保险。其中,对死亡者还分为革命烈士和因公牺牲等2个条件,对伤残又细分为一等到十等10个等级。至于因病死亡和致残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因病死亡的义务兵,均不在受保之列。事实上,有大量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的死亡和残疾,是因曾经在特殊地区、特殊岗位、执行特殊任务所导致的。现行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只对退出现役的师以下现行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四级以下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实施保险。没有退出现役的同类人员则因享有公费医疗而不享有此种保险。从现行的军队公费医疗保障情况看,一般的病情,公费医疗可以得到保障。对于大病,如透析、器官移植、癌症等多数患者而言,公费医疗几乎无所作为。从这些理应受保而不在受保之列的现实情况看,我国现行的军人保险给付条件的确较严。
4、给付标准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发达国家军人保险给付标准较高,欠发达国家的军人保险给付标准较低。美国军人死亡保险给付标准高达20多万美元。日军为现役军人集体生命保险的每份保险金为:普通死亡54万日元,受灾死亡79万日元。加拿大军队的意外死亡和伤残保险,保险金为25万加元。泰国军人战争险给付标准为:军官每人100000铢,士官每人80000铢,士兵每人50000铢。俄罗斯国家强制军人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被保险人在服兵役、参加警察勤务和军事集训期间牺牲(死亡),或因服兵役、参加警察勤务和军事集训过程中受伤或患病而退伍、退职、结束军事集训后一年内死亡,付给每个保险金受益人25个月工资;在上述情况下被确定为残疾者的保险金金额是:一等残疾者75个月工资,二等50个月工资,三等25个月工资。
在这里,我们选择国民经济发展情况跟我国差不多的发展中国家印度来做比较。印度军队,军人伤残的最高赔偿金为:军官19.25万卢比,士兵8.25万卢比;军人殉职的最高赔偿金为:军官38.5万卢比,士兵16.5万卢比;退休人员人身保险金为:军官最高20万卢布,士兵最高为10万卢布。另外,当现役军人殉职时,其家属还可获得军人服役期间交纳保险费总额的70%及利息。而我国军人伤亡保险给付标准:最高为86400元,最低为7200元。退役军人医疗保险,以正营职7档、少校第2年、2006年8月退役时军龄满15年的军官为例,其保险金不足2500元。
二、外军保险保障水平对我军的启示
1、保障项目应逐步增加
外国军人保险基本上根据其本国的经济条件和政治、社会因素,尽可能最大限度地覆盖和满足军人职业的特殊风险需求。保障项目繁多,保障全面。如美国、法国、德国、日本、加拿大、印度、韩国等国的军人保险,不仅包括了现役军人的人寿、死亡、医疗、生育和退役后的就业、养老,有的还包括军人的住房和财产。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也有工伤、养老、医疗、生育、失业五个项目,并在不断发展和完善。我军军人保险应参考外军的作法,在现有的四个项目的基础上,逐步增加保险项目,如军人集体寿命保险、现役军人医疗保险、军人住房保险、军人家庭财产保险、军人子女教育保险、军人家属生育保险等,其中有些项目可通过商业性保险来实现。
2、保障方式应逐步多样化
社会保险是当社会成员在遇到风险时,对其基本生活的保障,作为对社会总产品的一种扣除,其保障水平不可能很高。军人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加以保障实施的,在资金来源和保障水平上有可靠的保证,突出体现了国家责任和政府行为。但仅靠政府行为对军人和退役军人及其家庭进行保障也难以完全满足军人和退役军人及其家庭的实际需要,因此,外国军人的保险机构和组织形式是多样化的。如有的军人保险是通过国家政府的组织机构实施的,也有的是通过各种保险公司或军人互助合作性组织操办的。各种保险方式互相补充,基本上能较好地覆盖和保障军人及其家庭可能遇到的职业风险。外军普遍通过强制性与自愿相结合的手段,采取互助性和商业性保险的方式,对军人保险进行补充,增加保险的层次,提高保险的总体水平,其经验值得我军借鉴。
3、保障范围应逐步扩大
外军保险对象除军人外,有的还包括在军队服役的人员和家属。如俄罗斯政府将受到军人职业连带影响的军人配偶和子女以及预备役军人包括在保障范围内,法国军人及其家属可以自己选定医生和药师,如果得到法定处方,所有相关的药费都可以报销。芬兰、马来西亚、韩国等还为军人子女教育提供补助或低息贷款。从我军情况来看,相当部分的军人来自于社会保障水平很低的农村家庭,军人保险对象的范围如能扩大到军人家属,对提高军人待遇水平,鼓励军人安心服役,具有重要的作用。另外,军队职工的社会保险也应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指导下,结合军队具体情况,尽快建立和完善起来。
4、利用商业保险和互助合作保险提高保障水平
军人保险由国家和军队承担全部和部分费用,保险水平受国家社会保障总体水平限制,不可能过高。因此,在外国军队中,由军人个人承担保险费用的商业保险和互助合作保险则成为军人保险的有效补充形式。从投保方式来看,既有军队集体投保,也有个人自愿参加的保险项目。一般来说,军人参加商业性保险比普通民众要得到一定的优惠。
我军军人保险品种少,水平低,开展其他形式的补充保险是十分必要的。参考外军的经验,结合我军具体情况,应该成立由军队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军人保险机构,统一承办军人的商业性保险业务。与一般商业保险不同,军人商业保险不应以营利为最终目的,而是利用商业保险的经营机制,为军人及家庭提供多层次和多方面的保障。因此,军人商业保险应具备经营安全、险种丰富、费率较低、方式灵活、理赔迅速方便等特点,在国家、军队有关政策和保险法规的约束指导下开展。
有些外国军队还采取互助合作保险的形式。互助合作保险是在特定的社会群体如企业、团体、单位成员之间开展的一种保险方式,从大范畴上看,它属于遵循自愿原则的商业保险,但有其独特的组织运作方式。互助合作保险的实体是社员制保险合作社,与股份制商业保险公司一样,是取得金融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但保险合作社是以社员互助互利互济、面向中低收入职员为特征的合作保险企业,与一般股份制商业保险公司在经营宗旨、产权所有制、盈利分配、管理体制等方面有显著不同,主要谋求社员和职工的经济利益,提高保障程度,险种设计面向中低收入的职工,保费较低。从国内情况看,全国总工会在1993年就建立了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部分地区和行业也开展了这种性质的保险业务,享受了多层次的社会保障。我军作为人均收入较低的职业团体,有需要也有条件开展互助合作形式的保险,可借鉴外军和地方的经验,加强研究和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