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士同 也谈“亲亲相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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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士同 也谈“亲亲相隐”
★ 秋语呢喃/编辑 ★

“亲亲相隐”这一命题出自孔子,自然就大有文章可做了。许多学者都从伦理的层面加以论述和赞扬,有些学者还把它上升到法制的层面予以肯定,并竭力让其进入到我们现代的法治建设中来。本来一个十分普通的话题,只因为孔圣人曾经“曰”过,便如同“圣旨”,非要论证出它有多么伟大的意义来,实在有些小题大做,甚至文不对题。
孔子的思想,用黑格尔的话来说,不过是一种常识道德罢了。“这种常识道德我们在哪里都找得到,在哪个民族里都找得到”。就拿所谓的“亲情”来说,对于任何一个国家与民族的人来说都是与生俱来的,难道还需要一个“圣人”来谆谆教导吗?但人一旦成为社会的人,其行为就不可能只受亲情的制约了。比如“亲亲相隐”,对于亲人的隐私,父子之间的也好,夫妻之间的也好,兄弟姊妹之间的也好,当然应该“隐”。但如果亲人损害或伤害了他人,甚至触犯了社会公认的法律,那么,还应该“隐”吗?就拿人们所熟知的那个“攘羊”的故事来说,“叶公语孔子曰:‘吾乡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论语·子路》)“直”的父亲究竟是有意地顺手牵羊,还是无意地将他人的羊“攘”到自己的羊圈里来了,我们不得而知;“直”对其父的这种做法是否给予过提醒和规劝,我们也不得而知。孔子因此就认定“直”的“告发”是违背了亲情,或者说是不孝(大逆不道),从而提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观点,是否有失轻率呢?至少,孔子在这里并未进行哪怕是极为简单的一个逻辑推理来证明他观点的正确,而只是道貌岸然地进行教诲和训导,这是很难说服人的。
孔子也好,孟子也好,他们大多喜欢根据一些具体的人和事,甚至根据一些道听途说或者完全虚构的故事(包括寓言),来阐述自己的观点,然而喻证是无法替代直接论证的,这种缺乏思辨哲理的阐述自然也无法形成真正的思想。再拿人们所喜欢举的《孟子》中的一个故事来说吧,“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在孟子看来,舜的父亲杀了人,按法律当然应该抓起来,可罪犯毕竟是自己的父亲呀,怎么办?孟子的设想是“舜视弃天下犹弃敝屣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訢然,乐而忘天下。”(《孟子·尽心上》)这难道不是对法律的嘲弄吗?父亲犯了杀人罪,先听任法官将其逮捕,然后再背着他潜逃到法外之境就可以万事大吉了?这种做法真能解决“情”与“法”之间的两难选择吗?真的那么值得赞美吗?更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这个故事完全是孟子虚构的,他的论证也完全是以一个“假设”为前提,一个“不真”的前提。就有限的史料来看,舜的这个瞎眼父亲是很不喜欢他这个儿子的,恨不能杀死而后快;倘若瞽瞍真的犯了杀人罪的话,那他所杀死的恐怕只能是他的儿子舜。因为这个身为部落首领的老子,一直就担心他的这个儿子篡夺了他的权力。再说舜的帝位实在是来之不易,含辛茹苦忍辱负重了23年,好不容易才从尧的手中得来,怎么可能“视弃天下犹弃敝屣”呢?千百年来,我们一直沉溺在所谓“禅让”的美丽神话中,其实,尧也好,舜也好,都不是像后人想象的那样,那么心甘情愿地把权力轻易“让”出去的。关于这一点,我们不妨看看《辞海》的注释:其中说“尧到了晚年,德衰,为舜所囚,其位也为舜所夺”,而“舜为禹所放逐,死在南方的苍梧”。再说,尧把自己的两个女儿娥皇和女英都嫁给了舜,然后将王位传给这位女婿,能算是“禅让”吗?
如果按孟子的说法,当权者的老子犯了法,儿子只要放弃权力,然后就可以带着老子逃之夭夭;反之,再照孔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说法,当权者的儿子犯了法,老子只要放弃权力,也可以带着儿子逃之夭夭了。那么,这个国家还要法律作甚?权与法岂不是就可以划等号,而法律所制裁的也就仅仅是无权的百姓了?说白了,所谓的“容隐制”,不过是在为强势群体和既得利益集团服务罢了,以至于当今的许多高官无须放弃权力,其家属也照样携着巨款跑到国外去定居,过着挥霍无度的奢侈生活。据说,“在本土法律文化中”,孔子的“父子相隐”的思想,曾经“制度化为汉、唐、清的‘同居相为容隐’‘亲属相为容隐’”。若照此说法,如今那些贪官包养的“二奶”,是绝对不应该揭发那些贪官的。其实,所谓“同居容隐”“亲属容隐”从来就是骗人的鬼话。一个可以随心所欲地“株连九族”(甚至十族)的**制度,根本无需任何人去“容隐”,统统杀光完事,你上哪儿去“隐”?真要照此“容隐”之说,是否“九族”(或十族)之内,都应该“亲亲相隐”了?要知道,一个人的犯罪行为已不是什么“隐私”,也不属于“私领域”,尊重隐私是绝不等于掩盖罪恶的。人人都有保持沉默的权利,但却不能作伪证;更不能说告发了亲人的罪行,反倒成了犯罪。窃以为,与其提倡“亲亲互隐”,不如考虑可否从“自首”的角度,去审视被亲人告发的犯罪嫌疑人?这样,既不违背法律,又体恤了亲情,不是比那种将“情”置于“法”之上的做法要好得多吗?尽管中国的传统文化崇尚“亲亲”,但亲情是不能代替法律,更不能置于法律之上的。也就是说,我们重视亲情绝不可以以漠视法治为前提!
有的学者为了说明“亲亲相隐”,还以历次政治运动中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相互揭发和批判为反证。这其实是混淆了概念,因为那种所谓的揭发,揭发出来的“材料”并非罪状,而恰恰是本文一开始所强调的,必须“隐”的真正隐私。脑子里想的,嘴里说的,抑或几个人凑在一起议论议论,根本就不能构成犯罪;因为我们的宪法从来就没有否定过“言论”的自由,也从来都没有否定过“结社”的自由。怎么能单凭私下的言谈、私人的信件和日记就给一个人定罪呢?违宪的恰恰是那些以整人为目的,以至千百万人家破人亡的“政治运动”。它不仅仅漠视了亲情,更重要的是践踏了法治,或者说正是由于无视了法治,这才导致了亲情的泯灭。那种亲人之间的揭发与批判,完全是出于对领袖的迷信和对强权的恐惧,跟现代社会所倡导的公平与正义毫不相干。以此作为“亲亲互隐”的反证,是不足为据的。
说白了,儒家学说不过就是许多学说中的一种学说,而且是两千多年之前的一种学说,谁都可以去研究去阐发,即使愿意皓首穷经,那也是某些教授学者的自由。但无论如何也不能用今天的观念,也就是人类经过了两千多年的认知之后,通过不断的演进才形成的现代观念去穿凿附会;更不能用儒家的一家之言来规范我们今天的思想意识,甚至把“父子相隐”当作“制定法律的依据”,来指导我们构建今天的民主与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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