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退役安置立法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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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退役安置立法比较研究

摘要:退役军人安置问题逐渐成为日趋严重的社会问题,日益引起各国政府的广泛关注。世界各国根据本国国情相继立法律解决退役军人的安置问题。本文分别从退役金、就业安置、住房待遇、医疗待遇四个方面,对各国退役立法进行比较。并通过对各国的军人安置立法的比较,阐述其对我国军人退役安置的意义。

  
  一、军人退役安置立法概述
  
  军人安置,通常是指对复员退伍军人、退役志愿军人、军队转业干部与军队干部复员、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其随军家属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扶持、帮助或就业安排。《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写到“军队是国家为了进攻和防御而维持的有组织的武装集团。”也就是说,军队是国家暴力机器的主体,对外保家卫国、抵抗侵略,对内维护治安、参与国家的各项建设。而复退、转业军人是各国军队的强大后备力量,他们的优抚安置直接关系到军心的先定,行之有效的安置立法能够促进兵员的有序更替和渐次流动,促进部队战斗力的提高,在稳定了军队的同时,维护了社会安定和巩固了国家政权。
  每年各国退役的军人人数在不断上升,据2005年5月30日《今日美国报》报道,截止2004年9月全美有退伍军人近2480万,占美国总人口的9%。退伍军人的平均年龄为58. 9 岁,其中45岁以下占21%,45~64岁占41%,65岁以上占38 %。〔1〕(P11)澳大利亚每年约有占总兵力10%(5000名)左右的军人退役,其中军官约占三分之一。俄罗斯目前有陆军、海军、空军、防空、战略火箭军5种军兵种,约150多万官兵,每年大约有4万名军官退役。所以,如何有效的安置复退、转业军人已经成为各国重点解决的国家问题。
  各国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规章、条例规范和保障退役军人的安置问题,如:1944年美国就颁布了《退伍军人权利法》 ①确保美国的退伍军人安置工作在法令的指导下顺利进行,1952年针对朝鲜战争时期老兵的《退伍军人重新适应援助法》,1986年针对越战时期老兵的《退伍军人重新适应利益法》,以及目前仍然有效的1986年《蒙哥马利法》。至今,美国国会仍在每年的《国防授权法》等重要法律文件中加进与退伍军人事务相关的内容。美国还是世界上建有负责退伍军人事务机构最完备的国家,其行政、立法、司法系统中都设有专门机构。在俄罗斯,《军人地位法》、《俄联邦武装力量军人签订服役合同书和退役办法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保障退伍军人的安置。澳大利亚主要有《国防军退休和死亡安置条例》、《军队养老金和红利管理条例》、《退役军人补偿法案》、《现代军人福利法案》、《退役军人权力保护法案》等项法律法规。加拿大主要执行的是《退休金法》、《老兵法》、《参战退伍军人补贴法》和《退伍军人审议和申诉委员会法》,为其退役军人安置提供依据, 规范退役军人安置行为。在古巴,《古巴共和国宪法》、《国家防御法》、《经济防御组织法》和《军人服役条例》等, 为退役军人安置提供法律支撑。就目前来讲,各国退役安置主要有两类,一是义务兵的退役安置,二是军官的退役安置。当今各国退役安置主要是针对军官退役安置,本文试图从各国退役军官的安置立法角度去探索军人退役安置法。
  
  二、各国军人退役安置立法的比较
  
  目前,由于各国社会制度、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国防发展战略的不同,世界大多数国家都有适合本国国情的、对退役军官进行安置管理的较完备的制度。然而,随着世界各国军队交流的广泛,各国军官退役安置制度呈现出一些基本的规律和共同的做法,但在某些方面又各具特色。
  纵观各国的军人安置立法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比较分析:
  (一)各国的退役保证金的立法比较
  各国的现役军人退役之后第一个面临的问题,就是能够得到多少的退役保证金。这笔资金是退役军人以后生活的一笔重要的生活保障。
  1.各国退役保证金立法之比较
  各国军人一般都有退役与退休两种退伍方式,退役通常指那些仅仅在部队履行完几年义务的军人或为达到退休年龄军官的退伍方式,而退休是在部队度过几十年职业军人生涯并达到退休年龄的军人退伍方式。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一般都对军人退休年限作了规定,只是在具体的年限上有一定的不同,规定年限也是为了保证军队的智力投资得到补偿。退役保证金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退役金,有的国家一次性发放;有的国家按月发放:还有的按批发放。另一种是退休金,达到服役年限,按一定的比例标准逐月发放。大多数国家除了发放一定的安置费用之外,一般都有退役金、退休金等优厚的保证金,以服役年限和军衔为依据,并以退役金与退休金的形式发放,军人退役后即使没有再就业也可以有可靠的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