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伤残军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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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我们伤残军人的权益 [原创 2010-11-11 11: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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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温州天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老板是台湾人)在该公司管理的火车站站南商贸城.区不依法履行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反而把捍卫法律法规、维护政府政策的该小区住户伤残军人以不缴三费(治安费,巡逻费和卫生费)的理由三番五次地告上瓯海法院(2006年8月起至今已多次,5月下旬将再次起诉开庭)。
根据我国的优抚政策法规和我省及市、区的政府文件,伤残军人是免缴社区治安费,巡逻费和卫生费等物业规费的,这体现了政府和社会的抚恤优待,也是我市成为“全国双拥模范城”的具体措施内容。目前温州市的伤残军人有参加过八路军、新四军、解放温州、攻打洞头、抗美援朝、自卫还击等负伤致残的,也有在抗洪救灾、消防抢险、军演训练、维护治安等受伤致残的,他们系国家重点优抚对象。温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故意制造社会矛盾,扰乱和谐社会秩序,把他们公司管理不善的社会责任转嫁到伤残军人群体,其目的带有政治性。他不执行共产党政府的政策法规,难道执行的是“阿扁当局”政策吗?
此案关系到国家法规的严肃性和共产党政府的声誉及温州市全体伤残军人的名誉。应该引起大家的关注!
[法律政策链接]
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中关于伤残军人优待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六十二条   国家和社会抚恤优待残疾军人,对残疾军人的生活和医疗依法给予特别保障。 并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一条   现役军人,革命残废军人····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优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413号)第三条   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五条 第二款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六条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国务院《关于加强优抚工作通知》中明确指出:“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达到或高于当地群众的生活水平,依法维护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
2006年10月11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问题决议》强调:发扬人道主义,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刚刚结束的全国民政工作会议上强调:将伤残军人、军烈属等重点优抚对象优先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226号)第二条   军人的抚恤优待,应当遵照下列原则:(一)国家保障与社会优待相结合;(二)抚恤优待标准与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条第二款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享受国家和省有关促进残疾人就业规定的优待。
《浙江省关于做好革命伤残军人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革命伤残军人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性,积极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确保其生活水平与当地人民群众同步提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革命伤残军人;
温州市人民政府[2003]37号文件及瓯海区人民政府[2004]73号文件规定:从2004年月1月1日开始免收伤残军人治安费、巡逻费和卫生费等社区物业规费。(瓯海区人民政府“温瓯复函[2006]23号文件”再次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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