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联盟临时约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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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联盟临时约法
(学者建议案)
余元洲 草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约法的目的和宗旨是:为永久性亚洲联盟的正式建立探索道路、积累经验、创造条件。
第二条 本约法下之亚洲联盟遵守国际法。
亚洲联盟尊重各国、各地区的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文件。
第三条 亚洲联盟临时机关总部设于本约法下联盟区境内,工作语言为汉语和英语。
本约法下之联盟军队,包括本约法下亚洲维和部队、亚洲反恐部队和亚洲救援部队,除游弋于公海及依法执行特别任务之外,驻扎于联盟区境内。
第二章 临时议会
第四条 亚洲联盟临时议会,由选举登记及进行时身处亚洲联盟区境内的年满18周岁亚洲各国公民选举产生。议会两院有立法权、监督权和人事任免及其他重大事项决定权。
参议院议员的名额或议席为:每个亚洲国家或地区3个议席。
众议院议员的名额或议席为:各亚洲国家或地区每1000万人口分配1个议席,尾数超过500万人口的国家或地区增加1议席,总数不足1000万人口的国家或地区视同1000万人口分配1个议席。
第三章 临时政府
第五条 亚洲联盟临时政府总统和副总统,由临时议会参众两院议员联席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总统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六条 临时政府总理由总统提名,经临时议会参众两院各以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批准后任职,任期与总统同,连任不限。
临时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由总理提名,经临时议会参众两院各以过半数票通过批准后任职。
第四章 临时法院和检察院
第七条 亚洲联盟临时法院的法官和临时检察院的检察官,由临时政府人事部门面向全亚洲通过专业考试录用。
第八条 亚洲联盟临时法院院长兼大法官会议主席,由参议院选举产生,每届任期10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九条 亚洲联盟临时检察院总检察长兼廉政公署长官,由众议院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限。
第五章 联盟区
第十条 本约法下的亚洲联盟区,即亚洲联盟临时政府直接统辖区,由A、B、C、D、E、F各区组成。其中,A区为威化岛,B区为黄金坪,C区为日俄争议岛(即“北方四岛”,在此以C1、C2、C3、C4符号指代)、D区为日韩争议岛(即独岛)、E区为中日争议岛(即钓鱼岛),F区为中国与越南、菲律宾等东盟国家有争议的南海诸岛(在此以F1、F2、F3……等符号指代)。
第十一条 本约法下的亚洲联盟总部设于A区,亚洲中央银行总部设于B区,C、D、E、F各区(包括岛屿周围海域)则由本约法下亚洲维和部队和(或)亚洲反恐部队接管。
第十二条 联盟区A区(即威化岛)的开发,必须兼顾鸭绿江两岸防汛的需要,不得损害两岸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为此要求:在威化岛正中,从北至南(从上游到下游)开一条人工渠,平时作景观河,讯期作泄洪道。渠面不少于300米宽,渠深不浅于两边河道最深处,但以保证该渠下游与两边河水交汇接口处的行洪顺畅为原则。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约法自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有关部门特许亚洲中央银行总行于黄金坪成立之日起,满15年自动生效。
第十四条 本约法生效前的修改,由起草人为之;生效后的修改,由临时议会为之,但须两院各以四分之三多数票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本约法的解释权,由临时法院大法官会议行使。
第十六条 本约法的有效期,最长为100年。
期限届满自动失效,不以任何理由变通续存。如永久性亚洲联盟正式建立,则本约法于《亚洲联盟宪章》(草案文本在2005年世界知识出版社出版的拙著《论联合国的新角色》第100—140页)生效之日提前失效。
(2010年11月16日初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