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的联邦监察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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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10-28 ]
董华
在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州(自治区)政府均设有监察专员。澳大利亚实行联邦制,联邦监察专员由总理提名,总督任命,向国会报告工作。州和自治区政府的监察专员则由州长(自治区总理)提名,议会任命,并向议会报告工作。因此,在联邦监察专员及州(自治区)政府监察专员间不存在隶属和领导关系。虽然联邦监察专员和州(自治区)监察专员产生方式不同,所依据的法律各异,但其基本职能相似。
产生及历史沿革
1976年,澳大利亚联邦复核委员会向国会提交报告,建议在法院和行政法庭外建立一套独立的行政体系来监督政府行政。同年,澳大利亚国会通过联邦监察专员法案,自此法律意义上的联邦监督专员诞生,但真正意义上的联邦监察专员产生于1977年,第一任联邦监察专员是杰克·理查德森。自1977年至今,共有7人先后任职联邦监察专员。
联邦监察专员任期5年,可以连任。联邦监察专员办公室可以理解为协助联邦监察专员履行职责的部门,由联邦监察专员领导,向联邦监察专员负责。一般来讲,当提到联邦监察专员的时候也同时可以理解为联邦监察专员办公室。
机构设置及其职责权限
联邦监察专员办公室位于堪培拉市一个不起眼的建筑物的五层,由于联邦监察专员兼任堪培拉特区监察专员,所以该办公室也称为堪培拉特区监察专员办公室。联邦监察专员办公室内设5个部门,分别由高级监察专员领导。联邦监察专员办公室在阿德莱德、布里斯班、霍巴特、墨尔本、珀斯和悉尼等地分别设置了8个联邦监察专员派出办公室,负责搜集有关联邦政府机构和人员的违法信息,并与州政府监察专员办公室开展合作。
联邦监察专员主要负责调查对联邦政府部门提出的投诉以及对社会保障机构、移民、税务、联邦警察、联邦海关等部门提出的投诉,但无权调查针对政治家、法庭、州政府或地方政府部门、个人或公司的投诉。
联邦监察专员有权调查的事件范围很广,但调查权相比廉政公署较小。在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有权要求政府官员出示文件、回答问题。如果调查人员认为政府部门采取的行动有缺陷,可以建议这个部门作出解释或提出道歉、改变决定或支付赔偿金。如果其建议得不到采纳,有关部门拒不采取适当的纠正行为,或某一部门或指定的机构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按照要求给予充分和适当的回答,监察专员可以采取进一步措施,包括向总理提出报告并请求其干预,但最严厉的手段是向两院议长提出报告并进行陈述。但是监察专员不能强制有关部门实施其建议,也无权直接取消某行政决定或行为而代之以自己的意见。据前任副联邦监察专员约翰·伍德介绍,自联邦监察专员成立至今,联邦监察专员曾就8起案件向议会提交过报告,主要是关于移民拘禁的事件。
处理申诉的程序
公众可以通过电话、信件、来访、传真、电子信箱等形式向联邦监察专员反映问题,联邦监察专员应指定专人审查,并告知是否属于受理范围,对于不属于受理范围的申诉,应向投诉人说明原因。受理投诉后,监察专员办公室将指派专人进行调查,并与投诉人保持联系,最终将调查情况告知投诉人。投诉人对调查答复意见不满意的,可以在收到调查答复意见后的三个月内向该调查人员的上级提起内部复核申请,该申请必须是书面形式,复核申请的审查期限是三个月,每件投诉仅能复核一次。
(中国廉政网——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