罢免、撤职、免职的法律依据及准确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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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15 人民代表报
依法提出罢免案、撤职案以及免职案是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特定情况下行使的人事监督职权。宪法和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监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罢免、撤职以及免职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罢免权、撤职权以及免职权的实践中,应该正确分辨法律对提出罢免案、撤职案以及免职案的不同规定,准确运用法律规定,行使好罢免权、撤职权以及免职权。
罢免是相对于人代会选举而言的一种免职方式。罢免权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若被选出的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有渎职、违法行为,需免去其职务的,由选举他的选区或国家权力机关依法给予罢免。宪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第七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由他们选出的代表。”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代表法第十五条也原则规定了各级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有提出罢免案的权利。选举法第九章专门规定了选民或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并对罢免案的提出在人数、程序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是县乡两级直选代表的,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对本选区选出的乡级人大代表的罢免要求;选民5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对本选区选出的县级人大代表的罢免要求。是间接选举的代表,人代会期间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常委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代表一旦被罢免,其在人大及其常委会中担任的职务相应撤销。地方组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有权罢免其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府两院”领导人员,乡级人大主席团或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案;县级以上人大主席团、常委会或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案。
撤职就是撤销职务,即解除由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有严重错误或违法违纪,不能再担任现任职务时,由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予以撤销职务。撤职是一种行政处分,是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人事任免权的一种重要监督手段。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其中第十二项职权就是在闭会期间有决定撤销个别本级政府副职,有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两院”副职以下人员的职务。监督法第八章专章就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的最高权限和最严厉手段就是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委会可以决定撤销本级政府副职的职务,只是个别;可以决定撤销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的职务,不受人数限制;可以决定撤销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职务;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委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明确了人大常委会撤职案的提出:一是“一府两院”可以提出撤职案;二是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也可以提出撤职案;三是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书面联名也可以提撤职案,但要经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表决。明确了撤职案一旦决定,应组织调查委员会对拟撤职对象的问题进行调查,在提请常委会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委会上提出申辩意见。明确了撤销职务的决定权在常委会,方式是无记名投票表决,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有效。
免职是指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因正常工作变动或因轻微违规违纪需要停止职务的,由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给予表决通过。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对免职案的提出,在免职对象、方式等方面都有明确规定。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了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任免权。免职与任职是对等的,一般情况下,由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两院”人员需要免职,由“一府两院”“三长”提出免职案。如果属于人代会选举的人员辞职或需要免职的,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免职案。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九项还明确规定了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闭会期间有决定本级政府副职的个别任免。
综上所述,罢免与选举相对应,罢免权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撤职、免职与任命相对应,撤职权、免职权属于各级人大常委会。罢免或撤职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它选举或任命的严重违法违纪不称职人员的一种处理;免职一般是因工作需要正常的组织调整履行职务任免程序的一种处理。罢免或撤职不是免职,依法应该罢免或撤职的不能辞职、免职。罢免、撤职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对它所选举或任命的不称职人员的处理,与撤销党内职务、撤销行政职务的党纪政纪处分有所不同;人大及其常委会集体行使权利,一旦罢免或撤销某官员的职务,没有复议、申诉、诉讼等救济途径,而且不得易地做官,只能当一般公务员;因此,罢免、撤职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人事任免权的一种最严厉的监督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