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只能作为办事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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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能沿着中共八大确立的正确路线稳步发展的话,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历史毫无疑问要重写。然而,不幸的是,当建国初期在群众性的政治运动中所烘托和强化的个人权威达到极致的时候,与当时党内外普遍习惯于用政策办事的作风结合,导致了法律虚无主义的普遍蔓延。如此一来,法律可以不要,唯政策不可不要,有了政策可以不要法律,法律是可有可无的。对此,毛泽东和刘少奇同志的一次让法学界耳熟能详的谈话是最具说服力的。 1958年 8月 21日,毛泽东同志在北戴河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指出:“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也不行,但我们有我们的一套。”“大跃进以来,都搞生产,大鸣大放大字报,就没有时间犯法了,对付盗窃犯不靠群众不行。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民法、刑法那么多条谁记得了。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韩非子是讲法治的,后来儒家是讲人治的,我们每个决议案是法,开会也是法。”“我们的各种规章制度,大多数,90 %是司法局搞的,我们基本上不靠那些,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开会有他们那一套,我们还是靠我们那一套。”刘少奇同志也在会上指出:“到底法治还是人治,看来实际靠人,法律只能作为办事的参考。” 此语一出,给当时准备公布试行刑法泼了冷水,并导致了刑法起草工作的中断。然而,到了1962年,毛泽东同志就法律问题又作了与此相反的特别指示。他说,现在是无法无天,所以,法律一定要搞,刑法要,民法也需要。在这个指示推动下,当时的立法工作重新得到恢复,自 1962年 5月至 1963年10月短短的一年多,刑法草案就写了11个稿本。但好景不长,“四清”运动特别是后来文化大革命的全面发动,激发了群众的盲目情绪,在一小撮阴谋家的操纵和利用之下,文化大革命的战火迅速在党内外普遍蔓延,从而致使法律虚无主义的思潮发展到了极端,而刑法的起草工作也因此再一次停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