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工作者给司法部的公开信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01 10:53:49
致国家司法部领导人的公开信国家司法部及吴爱英部长:
我们是在随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诞生应运而生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过去二十八年的历史时期里,我们服从国家法制建设需要的大局,工作在农村基层,也在客观上填补了我国律师队伍的空缺,而且我们凭自己的勤学苦练和努力工作,为我国城乡基层的普法及依法治理大业付出过重大牺牲,也在一定程度上作出过不可低估的贡献!
现在,随着改革开放和法制建设的迅猛发展,我们这支队伍的建设出现了究竟该向何处去的巨困惑。比如,2003年8月2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没有把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审、年检问题直接明确纳入许可范围,这就引起了那些少数敏感者误认为“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执业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存在不合法了”或“必须退出历史舞台而要灭亡了”,又比如,2007年6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后来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也没有直接明确我们的劳动关系和相应的劳动保障等问题;再比如,2007年10月28日颁布的《律师法》第十三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此条也被错误解读、解读,被部分律师对该条作狭义的理解,认为唯有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才算是法律,公然否定司法部过去曾经颁布而现仍然有效的规章,借此大肆宣扬说“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诉讼代理业务非法的,应予取缔”。综上现象,我们只能从客观上认为:“我国立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存在忽略,乃至立法上的悲哀。”
二十八年来,我们辛勤工作,乐于奉献,我们自觉服从于“三农”和切实提供快捷、经济、方便的基层法律服务。从事实上讲,现在我们仍然自觉按照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地方党委的要求工作,其中,不乏承担着大量义务性、中心性的工作,而我们个人的劳动报酬则与公务员和乡镇事编人员(就业、劳动保障、农技、农机、建管)相比少之又少,甚至有时连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550元)也达不到,更谈不上经济上基本养家糊口;就业务收费而言,我们除按当地标准每年缴税2万元至3万元以外,还在每所每年向县(区)司法局上交8千元到2万元不等的司法所建设基金;就个人而言,每年执业检查要个人负担300元至350元的注册年检费,年终分文奖金也享受不到!可以实事求是地讲,我们没有与全国人民共同享受到改革开放的成果,也没有享受到律师那样的社会地位和较高收入,现在我们其中大部分人员都已达40岁以上,少数人已近60周岁,我们面临着生死挣扎却连打工仔都比不上了,真让人触目惊心而伤悲!以上就是我国基层法律服务队伍的基本现状,我们全国八万余人现在仍然只讲义务而无任何社会主义劳动者的相应地位和待遇;如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俨然沦为“爹不管、娘不管”的多余的弱势群体!我们真不敢想象国家司法部乃至党中央、国务院是否知道正处于水深火热、朝不保夕的我们——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工作者?!
俗话讲:我们是事实和法律的维护者、忠实人,那我们维护他人合法权益后,谁能成为我们合法权益的维护者?就目前而言,在将来的改革与发展中,我们该往何处去?我们不可避免地受到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等因素的威胁,我们该凭什么来消除和解决这些威胁?就事实而言,全国范围内,农民问题有《农业法》等政策、法律支撑解决了现实问题;农民工问题已有《劳动合同法》支撑解决得很好!有关知青、下岗工人等问题仍然处理解决得很好!而唯独我们的问题越来越明显复杂化、严重化,那我们今后的生活基础、工作权利、工作发展出路在哪里?我们想问:我们付出了极其宝贵的青春年华,付出汗水甚至热血之后,谁来安慰、安抚我们?
现在,我们全国八万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就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改革与发展问题,我们提出如下建设性意见:
一、提请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立法,或由国务院出台行政法规解决我们的问题——执业生存、发展权;
二、若前条建议不能被采纳时,提请全国人大或常委会,或国务院把基层法律服务这支队伍按照上海等地的改革模式组建成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进行管理。让这支队伍整体转化为基层公益性的规范化、法律化、专业化法律服务队伍,继续为基层的民主法制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作用。以上意见及建议,敬请及时研究并迅速作出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