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军车号牌当心构成盗窃部队证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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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12-02 02:02 作者:刘涛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利旭熙/画
2005年3月的一天,在北京打工多年的陈兵、贺立、陶军等一行六人聚在一起喝酒,席间谈到如何挣钱的问题,陶军说,听说偷车牌卖能赚钱,尤其是偷军车号牌,这种不费力又能有钱花的事情立刻得到了其他5个人的积极响应。
同年3月30日晚,陈兵等人租了一辆黑色轿车,穿上军衣和军裤假扮军人,带好了螺丝刀、扳手等工具,在海淀某军事单位骗过军区大院的门卫顺利进入营区院内,四处寻找目标后决定对停放在黑暗角落里的几辆军车下手。分工之后,他们顺利地拧下了几辆军车号牌,并迅速回到黑色轿车上,之后便若无其事地将车开出了军事单位的大门。得手之后,这几个人如法炮制,于当晚又至附近附属机关内盗得几副军车号牌,当晚共计盗得7副军车号牌。此后,陶军找到了朋友张顺,让张顺帮忙联系买主,张顺顺利地帮陶军把那几个军车号牌给卖了出去。
2005年3月到9月,短短半年的时间,陈兵等犯罪嫌疑人就盗窃军用车牌号5次,共15副张顺后来甚至向陈兵等人索要军车号牌。这些军车号牌经多次倒卖之后,价格竟然被炒到上万元,最高达8万元。
2006年10月31日,经海淀公安分局提请,海淀区检察院以涉嫌盗窃武装部队证件罪批准逮捕上述犯罪嫌疑人。
盗窃武装部队证件罪,是指盗窃武装部队证件,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首先,盗窃武装部队证件罪的对象必须是武装部队证件,本案的犯罪对象是军用机动车号牌,我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并没有明确规定军用机动车号牌是否属于武装部队证件的范围,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盗窃机动车号牌的行为一般认定为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
那么,犯罪嫌疑人张顺在明知陶军等人盗窃军用车号牌的情况下,多次以需要出售为由向陶军索要军用车号牌并变卖的行为是否也符合盗窃武装部队证件罪的构成要件呢?司法实践中,盗窃后销赃的行为为盗窃罪所吸收。本案中,尽管张顺没有参与偷盗行为,但其熟知陈兵、贺立等人的盗窃行为,并且事后多次索要赃物,可以认定其有教唆盗窃故意,所以,其销售军用车号牌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买卖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的行为,而应当作为盗窃之后销赃的一个环节,属于盗窃武装证件罪的共犯。因此,犯罪嫌疑人张顺也应当以盗窃武装部队证件罪论处。
武装部队军用车号牌为武装部队专用,但是,犯罪分子通过盗窃等手段获取军用车号牌,变卖后获利,被盗的军用车号牌一旦被倒卖到社会上,被不法分子伪造、变造或是冒充军人使用,会给武装部队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也很可能引起军政之间、军民之间、军警之间的重大纠纷,从而严重影响武装部队的声誉,影响社会秩序的维护。目前,社会上专门盗窃武装部队证件的现象屡见不鲜,犯罪分子为了牟利而宁愿铤而走险。本案给社会敲响了警钟,希望能够引起各有关部门的关注,通过相关的规范或措施,以有效减少直至杜绝此类现象发生。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