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真理的标准是实践认识的结果(绝不是实践本身)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21:13:46
       

检验真理的标准是实践认识的结果(绝不是实践本身)

 

淘沙金

  

摘要:实践、认识、真理是三个不同的概念和事实,实践的直接结果是现象、是一系列现象的集合体,现象是无法直接检验真理的,任何对照比较只能在主观的范围内进行,用后次实践产生的认识结果去衡量、统一前次实践产生的认识结果,就是检验真理、发展真理乃至普及真理的一般过程。人人如此!事事如此!只能如此!

   把实践作为检验真理的标准,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基本观点,是我国社会政治生活的重要原则。就通过实践发现真理,又通过实践检验真理、发展真理而言,实践的前提性和客观性是确定无疑的,但对于实践如何直接具体地检验真理,在理论上却存在着过程中断问题,没有透彻的论理过程,并且由此导致了实际运用中的一些偏差和问题。因此,如何对真理检验标准做出更科学、更准确的规定和表述,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特别值得探讨。

 通常情况下,从理论上和原则上我们都认定了实践就是检验真理的标准,而且是唯一的。既然如此,要理解实践对真理的检验,就应该首先从两者的基本概念开始。在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中,实践指人们有目的的改造自然、改造社会的活动;真理指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在人们头脑中的正确反映。在这里,对实践只能理解为人的活动,它的规律性只是目的性。而真理作为客观规律的反映,却有着无限丰富多样的内容。要检验真理,无非是对人们已经认识了的客观规律进行再确认、再复核即再验证。就基本概念而言,实践的唯一目的性规律,是不可能也检验不了人们已经认识了的一切客观规律的。更为重要的问题还在于,人们的实践活动产生的直接结果是现象,是一系列纷繁复杂的现象集合体。无论是自然科学还是社会科学,其具体实践所产生的现象结果,都无法直接用来检验真理。这是个常识性的问题。因此,检验真理的标准也就不应该是实践本身,或者说,实践在这里并没有真正起到检验标准的作用。那么,检验标准又是什么呢?

 根据一个很早就为人们所掌握的日常生活常识,要比较、验证某一事物,通常情况下是以同一质的事物作为标的。正像人们所常说的那样:不怕不识货,就怕货比货,没有比较就没有鉴别等等,就属于这类情况。这启迪我们:真理的检验标准正是同质事物的真理性认识本身。作如此推导,似乎是对认识论的一次叛逆,可依我看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已经是一个近于完善的理论体系。只要坚信它,再深入一步地运用它,就能找到正确的真理标准。要检验真理,就涉及到真理的产生,遵照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观点,真理的产生是一个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无限循环发展的过程。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正确的认识不断积累深化,形成真理性认识体系,这是一个系列化实践和系统化认识不断发展的过程。从实践——认识——真理的相互关系上看:实践是第一位的。实践的重要性在于揭示客观,展现认识对象,为正确认识的产生提供客观可能;认识是第二位的。认识依赖于实践,同时又具有独立性,具有自身的地位和作用。在认识对象被揭示的情况下,只有正确地认识它、反映它,并不断地深化和积累,才有可能上升为真理。由此可见,实践是认识的前提(没有实践就没有认识对象),认识又是真理的前提(没有正确的认识过程和正确的认识结果就没有真理)。反过来,真理是认识的结果,认识又是实践的结果。对真理来说,实践是首要前提,认识却是直接前提,两者都同等的重要,缺少或忽视那个环节真理都不可能产生。只要敢于正视和肯定这个过程,以及过程中的相互关系,标准问题就迎刃而解了。由于人们具有积累真理性认识的能力,不仅以一定的符号记载、传播和巩固它,而且更重要的还以此为指导进行新的实践活动。真理性认识的指导,提高了实践的水平,提高了实践揭示客观的深广度。在新的系列化实践过程中,人们又产生了新的系统化真理性认识。一般情况下这种认识会更全面、更深刻、更准确,因而就具有了更高的水平。这样,更高水平的真理——作为检验标准的“现实的真理”就产生了。其实,所谓检验真理,事实上就是用更高水平的现实真理去衡量同一事物的过去的“既定的真理”性认识;所谓以实践为标准,实质上就是以新的实践所揭示、被人们所认识的现实的真理为标准。用后次实践的认识结果去检验、统一前次实践的认识结果,这就是检验真理乃至发展真理、普及真理的一般过程——真实过程——绝无差错的过程!

    关于真理检验标准问题,最直接、最有说服力的公认事实,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以小平思想为主导、为主线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26年的实践中不断丰富发展,形成了一系列新的思想理论和方法原则。这些思想理论和方法原则的形成发展与改革开放的社会实践密切结合具有明显的时代性和阶段性特征。1978年以来,我们党先后召开了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每次大会之前,有关方面的专家和高层次人才,分若干专题,对前五年的实践结果,甚至国外的经验教训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提炼概括,形成若干新的规律性的思想认识和理论观点之后,作为全党最高水平的时代认识标准,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上予以完善和确认,然后向整个社会进行宣传贯彻,用以统一、提高全党和全国人民的思想认识,指导新一轮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这个过程就是现实生活中形成、发展思想理论和真理性认识的典型过程。一个国家、民族,甚至一个群体和一个个人,无论是自然科学还是社会科学,其思想理论的深化发展,从一般性上说都是这个过程。这个过程还告诉我们,在人们的规律性认识发展中并不存在一个独立的检验过程,那只是发展过程的一个必经环节。从哲学社会科学面临的主要问题看,26年的社会实践所形成的大量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在相当程度上尚未完全解读,尚未提炼出透彻的规律性认识予以说明。在哲学社会科学远远落后于现实生活需要的境况下,难道我们还要继续强调用更多的实践产生更多的(甚至是尚未解读的)社会现象来检验真理吗?!难道我们还没有理由、没有必要反思标准问题上的偏颇所导致的忽视认识过程、忽视认识结果和忽视规律性认识发挥标准作用、指导作用所产生的后果吗?!首次标准问题的大讨论,作为一个政治命题,推动了人们思想的大解放和社会经济的大发展。20几年的实践,已经迫切需要完善这个标准的大讨论。我相信,如果作为一个理论命题再次大讨论,人们的思想会更加理性地解放,社会经济会更加科学全面地发展。

   敢于正视和确认检验真理的事实标准,即使简略了实践结果的现象问题,在理论上和实践上仍然有许多重要的贯通不悖的论据和有益的启示。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是比较明显的:

 第一、用真理检验真理,从整个过程上看,不是否定物质的第一性和存在的决定作用。恰恰相反,是在前次真理性认识和后次真理性认识形成的两个回次和两个层次上,同时肯定第一性的地位和存在对意识的最终决定作用。这表明确定现实真理的标准地位和检验作用,对实践的首要地位和实践结果的客观依据性,没有丝毫的怀疑和削弱,只是肯定了认识在实践与真理之间的应有地位和认识结果的直接作用。因为既定真理和现实真理同样都是通过实践,或者更准确地说,都是在实践过程中获得的认识结果,都是实践的揭示和存在的反映。从这个意义上说,一切理论问题、认识问题的最终解决,还是要通过实践,还是要依赖实践所揭示的客观结果。这里所不同的是,认定实践结果仅仅是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的客体,它本身并不会显现根源、依据的决定作用。所谓实践的最终决定,并不表明实践结果能决定什么,而是指人们在主观上对实践首要地位的确认和对实践结果的尊从。是人们反映客观事物及其规律,获取正确认识结果所必需遵守的思想认识规则。客观事物总是独立地处在既被反映又作为依据的自在位置上,只有人们通过认识过程能动地反映它,才能使客观内容以主观形式存在于人们的头脑中。在这个基础上人们才有可能做出这样或那样的决定。不能把尊重实践及其结果的认识规则归结为实践结果并不具有的人格化功能。任何决定都是人的行为,都是主观范围的活动。这也是决定为什么会存在差异,存在正确与错误的根本原因。如果客观事物和实践结果能直接做出这样或那样的决定,进而去左右人们的思想行为,那么在人的认识史和实践史上根本就不会出现曲折或错误。现实地看,准确地解释客观存在的最终决定含义,如实地肯定人的认识结果对决定的直接作用,使哲学上的决定与现实生活中的决定贯通一致,是哲学回归现实得以发展所必须解决的问题之一。

 第二、将真理作为检验标准,是对人所特有的认知能力的彻底肯定。人们过去能够正确地反映客观事物及其规律,才建立了主观形式的真理体系。不肯定人们过去的认知能力,就无法肯定人们已经揭示了的一切客观规律,就无法承认人们已经建立了的一切科学理论体系。由于实践和认识的发展,人们现在和未来则能够更全面、更深刻、更准确地认识事物、把握规律。这正是认识发展、人类进步的重要标志和普遍规律。不肯定人们现在和未来的认知能力,就无法接受这个主要标志和普遍规律。而恰恰在这个意义上,才存在和实用了现实的真理标准。只有对人们过去、现在和未来不断发展着的认知能力给予同等的肯定,才能彻底地从实践标准中解脱出来,才能更加坚定对现实真理高于既定真理,事实上用最高水平的真理作为检验标准的认识。在这里,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如果不坚决地肯定人们的认知能力,以及由此而决定的现实真理标准,在哲学上仍然无法直接广泛地说明现实生活中普遍发生的高水平认识统一低水平思想和人们崇拜乃至追求真知灼见的社会历史现象。就无法全面贯通地解释各领域中科学理论相对独立的日益加速发展。一个以最高认识为标准,一个不懈地追求最高认识,就构成了真理、标准反复循环发展的因果关系链。由此可见,这并不否认标准内容的客观性,而恰恰是因为人们具有反映客观内容的能力,才通过主客观的统一、一致性建立起检验标准。

 第三、以现实的真理性认识结果为标准,有利于克服标准问题上的模糊思维定式。这个定式大约是:存在决定意识,真理是客观存在的反映,是主观形式。要检验主观范围的东西必须依赖客观,而实践具有自身和揭示内容的客观性,就自然成了真理的检验标准。在这里受到忽视的是:实践和真理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概念和事实,根本就不在同一个层次上。这主要囿于过分突出存在的决定作用,回避了科学认识的实际作用。这个定式至少存在着两大缺陷:其一是在肯定人们过去认知能力的同时,又否定了自己现在和未来的认知能力,特别是否定了这种发展了的事实能力。至少在理论上没有直接确定这种能力的地位和作用。其二是为了回避主观的决定作用,防止陷入唯心主义,虽然在事实上发挥着现实真理的标准作用,但在理论上却用实践混同于认识、认识混同于真理,最终三者统称为实践的表述方式规定了实践标准。问题的核心在于,要检验必须有作为检验标准的实际内容。尽管要求它必须客观,但同时也要求它必须转化为主观形式。这不难想象,既使对两个最简单的事物进行最直观的对照比较,首要的条件也是使两者都进入人的认识范围,通过主观能动的反映转化为认识结果。也就是说,没有对客观事物的认识过程和认识结果,既不把客观内容转化为主观形式,任何对照比较都是不可能的。况且规律从来都不能呈现直观形式(至少也是四维状态)。因此,在检验过程中不能粗略地把实践、认识和真理混为一谈,必须准确、仔细地加以区别。客观地说,实际运作过程中,三者之间的联系是十分密切的,但在理论分析中却需要有准确的界定。按照传统概念予以划分就不难看出,真理和真理的标准都产生于相同的过程,只不过是顺序的先后、条件的差异和水平的不同。从现实的实践、认识上升到现实真理,进而去检验、统一既定的真理性认识,是一个完整的运作过程。当现实真理指导新一轮实践,使新的认识、真理产生后,现实真理就转化成了既定真理而让位于新的现实真理,并使自己成为真理体系的基础和组成部分,于是下一个过程又开始了。这就构成了真理发展的一般形式,其绝对性与相对性也就蕴含其中了。

 第四、用现实真理取代实践的标准地位和检验作用,是对真理哲学地位的彻底恢复和最终肯定。真理的最高地位是标准地位,最大作用是检验、统一作用。对真理实际作用的完全揭示和确认,在哲学上、在认识论上使若干相关关系直接贯通,标志着科学理论找到了自己的本来地位。作为真理性认识的科学理论,只有完全确认它的哲学地位,才可能真正理解它的全部价值。让科学理论的地位和权威在理性上得到确认和巩固,才有可能稳定地发挥其全部作用。这就是检验、统一人们已有思想认识的标准作用,作为科学理论建设的直接来源、最新组成部分和基础的作用,以及科学地预见未来和指导实践的作用。

 第五、把真理作为检验标准,有利于同其他标准区别开来。首先是同认识真理的具体量度标准相区别。由于事物客观关系的复杂性和规律的非直观性,要认识它需要借用一定的具体手段和量度标准。这作为第一个层次,其特点是局部、具体和以借用尺度为标准。是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向主观形式转化的具体量化操作过程。是认识事物揭示规律的基础性活动。而真理的检验处在更高的层次上,作为第二个层次,其特点是整体、全面和以现实真理为标准,其检验是在对事物比较完整的认识体系之间进行的。前者的衡量是规定性标准,是借以认识事物及其规律的手段;后者的检验是规律性标准,是通过规律的比较去巩固和深化认识。其次是同目的性标准相区别。社会生活中许多衡量对错、是非的标准是目的和目的所要求的效果,而不是规律性标准。总的来看,是社会发展的价值判断和目标规定,是预期驾驭规律、实现目标、满足社会需要的宏观操作方式。因此,是在运用若干规律的基础上进行的,属于第三个层次——最高层次。这种情况下,实践的主要目的不在于揭示规律、发展真理,而是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预期运用规律的规定性活动。所以,目的性标准同真理性标准及其检验有着明显的不同。①它以主观目的为标准,相似于认识真理的具体量度规定性,同真理标准的客观性呈相反的关系。②呈多样化形式。比如:社会发展某一目标的确定,科技进步某一规划的提出,文明生活方式的某种选择等等,都存在着多样化、多选择性可能,而且不同的目的规定,又有着不同的方法和效果要求。是社会发展变化多样性的反映,不受某一规律或某些局部条件的限定。③有多顺序性可能。一种目的性标准与另一种目的性标准的提出与实现,在许多情况下可以没有绝对的顺序(先后、并列)排列,只是某种或某些需要的决定。④以实现目的为终结。受社会需要的决定,目的性标准是对特定条件下的特定实践活动的指向,以实现目的为终结,是发展过程的中间环节,目的一经实现就没有了重复的必要,从而转化为新的目标所指向的实践活动。从上述四个方面不难看出,目的性标准的确定是以把握若干规律为基础的,它具有取向差异、水平高低、价值大小和对错之分,但却不能归结为某一真理意义上的是非之别。其实践结果是否达到目的要求、其主观愿望是否符合客观实践的结果,都不属于真理直接检验的范畴。只是驾驭或预期驾驭若干规律的能力和水平的反映(那种认为规律不可驾驭的观点,是没有看到规律完全受条件的制约,若干规律之间可以交互作用的结果),但是也存在通过社会实践不断发展的问题。只有那些直接反映客观规律,受客观规律制约的认识体系的充实调整和提高,才存在是否符合客观实际,需要真理标准给予检验的问题。正确区分认识真理的手段、真理的对照比较和对若干规律的驾驭这三个不同层次的内容,是简化、解决真理标准复杂问题的关键之一。

 第六、明确现实真理是事实上的检验标准,会提醒人们更加重视标准的正确与水平,对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的发展和创新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标准的形成是一个系统的具有时代水准的正确运作过程。要达到标准的正确与水平,就要科学地掌握标准形成过程的每一个环节。首先要重视巩固已有的真理性认识,坚持被客观证明了正确的内容。其次是发挥这个基础的预见和指导作用。科学理论所抽象的规律体系的正确与稳定,是其具有预见、指导作用的直接原因。必须从坚持和发展真理的高度来认识发挥预见、指导作用的意义,才能自觉有效地防止由于缺乏理论指导而增加的实践盲目性和不应有的社会矛盾,才能自觉有效地防止可能发生的缺乏理性的“实践有理论”的倾向性问题,才能自觉有效地克服低水平的实践活动,进而达到实践揭示客观应有的深广度,为时代真理的产生提供客观条件。其三是尊重实践所揭示的客观结果。自然与社会的发展,起直接决定作用的从来都是人的认识结果。决定的正确在于认识结果的正确,认识结果的正确在于对实践结果的尊从和符合。因此,必须以极大的注意力和完全尊重客观事实的态度去研究实践结果。并且把对实践结果的尊从和所谓的实践决定,切实转移到科学地认识实践结果的过程中去。深入实际掌握情况,研究问题总结经验,一切从实际出发,以不断发展变化的客观事实为依据,才能不断地修正思想、深化认识、发展真理、建立标准。其四要正确认识试验前序与已有规律的关系。人们的认识在未被开拓的领域里建立,需要试验、探索,是拓宽认识领域、使真理性认识的产生由局部到全局、由个别到一般的必由之路。但这并不能否定已有共同规律的基础地位,也不能排斥已有真理性认识对社会发展实践在量上的扩展所必须的指导作用。此外,要发展真理还需要有一个博大的胸怀和创新求实的态度。真理的胸怀,在于对一切客观规律的肯定和兼容。既使是消极的东西,也是一定条件下某些规律发生作用的结果,只有认识它、把握它,才能有效的加以控制。许多负面的东西得以滋生蔓延甚至恶性膨胀并且难于治理,从根本上说还是缺少对其规律性的认识,不具有予以控制、管理的理论基础。所以,一定要不断地解放思想、实事求是, 不断地研究一切新的社会现象和问题,才有可能达到与时俱进,建立起时代的真理体系和认识标准,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提供坚强有力的理论支持。

   确定现实真理的标准地位和检验作用,在理论上和实践上还会涉及到其他一些相关的问题,只要坚持尊重客观事实,小道理服从大道理,间接关系服从直接关系,都可以自然、贯通地得到解决。实用过程中,只要确认现实真理这个事实标准,仍可沿用“通过实践”、“在实践中检验”等表述形式。为防止真理标准问题上的认识偏差和由此产生的实际问题,还可以使用“以实践认识的结果为标准”来表述。问题的关键在于它的含义一定要科学和准确。

   注:此文以《关于真理检验标准问题的探讨》为标题,曾正式入选2004年首次中国哲学大会。标准问题是我理论思路中一个独立的、比较简单的问题,现实生活中长期不能科学地解决,并不是道理自身有多大难度,主要是从原则出发大于了从实际出发。其他理论问题难以突破,在一定程度上也是这个问题,与恩格斯提醒人们的原则不是研究的出发点而是它的最终结果刚好相反了。按照恩格斯的提醒我们会发现,理论研究只要最终结果符合基本原则,有利于国家民族,任何问题都可以敞开理性的胸怀放开探讨,至于过程中的一般性结论完全可以进行调整。只要是成熟的理论,调整后的一般性结论会更贯通、更真实、更符合基本原则,也更容易被一般人所理解。

 

                                                                                                                                                                           2006-12-3 23:2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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