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备上访罪”横穿问世凸显“维稳高于法律”-杨涛:煮酒论英雄-搜狐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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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上访罪”横穿问世凸显“维稳高于法律”

2010-11-11 18:31

     

“准备上访罪”横穿问世凸显“维稳高于法律”

                           杨 涛

 

11月7日,湖南省永州市农民唐封银被关进拘留所。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称,唐封银夫妇“准备上访,其行为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警方决定对唐封银作出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南方网11月10日)

       公民唐封银还没有上访,只是准备上访,就无辜惹上个“准备上访罪”(当然接受的不是刑罚处罚,而是治安处罚),陡然让上访的风险加倍提高。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可以“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不用说“准备上访”,就是进行了上访,只要没有实施堵塞交通等行为,也不能说是“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这正应验了一句古话“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宪法规定,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有控告、申诉、举报的权利,也就是说,上访是公民的合法权利,为宪法和法律所保障。为何公民唐封银会惹上个“准备上访罪”呢?其实,这并不是一个孤单的事件,而是大的背景使然:山东新泰官方将上访者关进精神病院,江苏盱眙县桂五镇农民上访,镇政府逼他们各交300元钱“信访保证金”,陕西省富平县两名上访农民被警察押着在广场上接受“公开处理”,而江西万载县委书记陈晓平更是在公开场合宣称,凡是到北京非正常上访的,第一次训诫谈话并罚款;第二次拘留;第三次劳教。

    由此可见,有关上访的认识,在民间与官方,在法律与实践,是如此的格格不入。在民众和法律文本中,“上访”显然是一种神圣的字眼,是与权利相搭配的;而在官方和红头文件中,“上访”俨然是一种负面的词汇,是与破坏捣乱相提并论。“上访”被妖魔化的背后,其实是有关部门对于民众权利的漠视,继而对民众意见表达和利益诉求的恐惧,民众权利是否受到侵犯并不要紧,但是,受到侵犯的权利不要到政府机关尤其不要到上级政府机关来用“示弱”或者“示强”的方式来表达利益诉求。否则,这就影响到了政府官员的耳根清净,影响到了媒体和外界对于政府的形象,影响到苦心经营的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进而就是影响社会的稳定。

    某种程度上讲,“准备上访罪”虽然是一些地方政府官员捏造的罪名,却与一些上级政府官员与下级政府官员对于“上访”概念的高度认同有莫大的关系。这种高度认同就是在,上访是破坏社会稳定,采取非常措施处理上访者,就是维护社会稳定。没有这种高度的认同,很难想像,此地冒出将上访者关进精神病院,彼地又冒出个将上访者劳教,而且,事实上,我几乎没有看到一起对上访者法外处罚的地方官员受到处罚。由此可见,“准备上访罪”在今天的横空问世就根本没有什值得惊讶的。

       尽管统计数据显示, 2009年维稳费用达到5140亿元,已接近军费的数额,尽管在天价的维稳费用背后,维稳却陷入了“越维越不稳”的怪圈,但这并不妨碍“维稳”在今天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局面。以维稳名义,地方政府官员可以干涉法院的判决,以维稳名义,地方政府官员可以在法外处罚合法公民。但是,显然公正地执行法律,保障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利,让权力受到应有的监督和制约,让每个公民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渠道畅通,才能实现真正的社会稳定,践踏法律和依靠强权压制上访的声音,在表面稳定的地底下,是岩浆的喷薄欲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