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被上楼",中国城市化必须掀起"灭村运动"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16:22:32

 

据11月2日《新京报》报道,受“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启发,二十多个省市正在让农民们集中“上楼”居住,在山东、安徽、河北等地的许多农村,农民将放弃他们的宅基地产权和之前倾尽心血的房屋,以便腾出宝贵的土地用以“复垦”耕地,来弥补城市因扩张而缺乏的建设用地指标。一项旨在保持耕地总量的宏观政策,在地方政府的创新下,正成为侵蚀农民财产权利的主要手段。

农民“被上楼”,别拿“城市化”充当算计农民借口

现在的个别城市政府和一些居心叵测的学者,对于农民的宅基地妒火中烧。一种流行的观点认为,农民现在的人均居住面积超过了城市数倍,是“土地资源的极大浪费”。但正如前文所述,农民的宅基地是属于农民的私产,农民愿意用什么样的方式居住,取决于农民自己的选择。假如城市中的一个穷人说,富人住在别墅里,是对土地资源的极大浪费,人们会认为这个人疯了。为什么城市富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保障,而农民活该受欺负?

中国农民的宅基地不但是农民的合法私产,而且,如果赋予农民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充分权利,农民还将盘活这一宝贵的资产,从而成为拉动中国经济增长的巨大动力。如果农村的集体建设用地上可以建造可供出售的商品房,农民的宅基地可以抵押和流转,农民完全可以通过村民代表大会的形式,来决定自己的居住方式,比如,集中居住。腾挪出来的土地是用来建造出售的房屋,还是进行复垦、把土地指标“卖给”需要建设用地指标的城市建筑商,均取决于农民自己的财富最大化选择。农民也将从自己的财产权利当中分享可贵的土地增值收益,有了这笔收益,农民可以选择创业、联合、股份制等多种形式来增加收入和创造财富。由农民自发选择的小城镇的城市化,也将在市场的选择中演化出来。城市化不是现在的城市政府规划出来的,而是市场自然秩序发展的一个结果。

几乎同样重要的是,农民的居住方式是与农民的生活方式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农民的乡村秩序和伦理风俗,皆寓于这些延续了几千年的建筑形式和居住方式当中。不但没有人有权侵害农民的居住自由和财产权利,也没有人可以违背农民的意愿,改变甚至扭曲农村现有的文明。(刘彦)

农民“被上楼”,实质就是一种变相的土地产权赎买

随着经济的发展,土地的稀缺性越来越明显,土地的价值也越来越高,地方政府把握了城市用地的分配权,从中获得了所谓的土地财政。这个过程中,土地的价值流向主要分为两块,一部分被被拆迁户拿到,一部分被地方政府拿到,地方政府拿得多,被拆迁户就拿得少。在城市拆迁的初期,被拆迁户还没有这种意识,因而政府拿得较多,在拆迁后期,被拆迁户慢慢地开始和政府进行谈判,相应地拿到的补偿较多,一旦被拆迁户和政府谈不拢,那就是我们所见到的“钉子户”和暴力拆迁。

我们当然可以说,土地资源的计划经济控制模式导致了地方政府在土地问题上的强势。但另一方面,我认为无论是城市居民还是现在的“被城市化”的农民,他们与政府展开的谈判及其谈判之后获得的收益就是一种部分市场化的土地流转,这个流转看上去没有涉及到产权,但实质就是一种变相的土地产权赎买。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拆迁中的市民和农民并没有全部丢掉他们的房屋和房屋所在的土地产生的价值,通过谈判,他们获得了部分的价值。虽然他们并没有获得全部的土地价值,但是只要能够获得部分价值,就是一种部分的市场化。

所以,“被城市化”有它的合理性。因为在我国目前土地制度下,土地本身无法自由流转,但是经济的发展又逼迫土地有流转的需要,所以只能通过地方政府推动的方式让土地进行流转。换句话说,土地的流转及其流转过程中引起的经济要素的变化都是由政府来决定的。政府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的情况制定政策,包括要进行多大程度的城市化,需要获得多少新的城市建设土地,开发多少新楼盘。在经济发展速度快的时候,这个过程是没有问题的,就算地方政府冒进过度,经济发展的速度也能迅速弥补。然而,这个过程又是危险的,不仅是因为这个过程中地方政府产生大量的寻租行为,也不仅因为政府自己制定的经济规划往往过于盲目,更因为这个过程始终没有遵循市场规律,这种计划手段掌控的市场经济在脆弱的经济环境下极容易崩盘。(朱迅垚)

农民“被上楼”,如何遏制“圈地运动”大跃进?

如何遏制新一波圈地运动,关键是三方面,一是严格遵守《土地管理法》关于农地征收的程序规定,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二是尊重农民意愿,让作为土地主人的农民能依法保护自己的宅基地权益;三是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地方政府作为圈地运动的主体,其共同的政策依据是国土资源部2008年颁布的“增减挂钩办法”,核心是所谓的“占补平衡”,即将多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就增加多少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指标是“借”,3年内要以复垦的耕地“归还”。这样的规定是和《土地管理法》相冲突的。《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按照保护18亿亩耕地的国策,应当是先“开垦”后“占用”。

更加重要的是,作为宅基地主人的农民,要能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农民自己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宅基地的使用方案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最后,必须建立明确的责任追究制度。否则,地方出于“土地财政”的冲动,法律法规不论有多细致的规定,地方不遵守,法不责众。长此以往,我们很有可能在土地问题上犯下历史错误。正如陈锡文指出的,这场让农民上楼运动,如不有效遏制,“恐怕要出大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