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能:在中国和印度离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3:33:28
几乎同时,达能选择与自己在亚洲两个最重要市场的商业伙伴分手。虽然每段合资关系都自有其瓦解的理由,但在达能的印度式和中国式离婚里,更值得关注的是本地环境对合资双方行为巨大的重塑力量。
简单来说,两场战争的核心都在于对本地品牌的控制力。在印度版本里,达能在未经印度伙伴Wadia的同意下使用了双方共同拥有的饼干品牌”Tiger”,并被指控违犯了彼此已达成的不竞争协定。在中国版本里,达能认为中国伙伴在未经自己允许的情况下,建立了使用彼此共有品牌“娃哈哈”的一系列公司,损害了合资企业的利益。
当两场商战都接近尾声的时候,中法双方的相互攻讦达到了高潮——娃哈哈中方大股东被曝存在“偷税”问题;达能,也由一个曾经被视为中国最成功的国际食品巨头,变成了一个令人生畏、充满争议的外资形象。而在印度,虽然也有媒体的高度曝光和法庭相见,交战双方却一直在以一种相对平和的方式交手。虽然至今历时近一年,印法双方似乎从来不存在反目成仇的问题。
 
从一场无谓对错的商业纠纷演变为个人偷税意味着什么呢?在中国,偷税可以严重到旦夕间终结一个私人企业家的商业命运;同样在中国,税也可能是一个不成问题的问题。一位税务专家对FT中文网表示,理论上,只要中国公民不主动申报自己的境外所得,中国税务机关也无从追查其相应的纳税责任。
将如此“税法”应用到娃哈哈事件,某种程度上,也解释了外方为什么会在中国遭遇如此困境。中方大股东也许将因为偷税问题在这场商业战争中失利。但在硬币的另一面,作为一个一流的跨国公司,达能选择了一个“不守法”的人作为自己的商业伙伴和高级管理者,并在近十年的时间里对其“违法”行为懵然不察,或者默然纵容?
为什么一场性质相近的商业纷争在两个国家会诉诸截然不同的解决方式?其中最根本的原因在于,相对于印度,中国对于开放市场的认识过于表面,相关政策也有很多值得重新检讨之处。
在达能与其印度伙伴的纠纷里,起至关重要作用的是这样一条法规:对于在印度已经建立了一家合资企业的外资,假如还想设立第二家可能造成同业竞争的合资企业,就需要得到来自第一家合资企业印度合作伙伴的不反对申明(NoC)。换句话说,如果不能与Wadia和解,达能希望在印度另起炉灶的一干商业计划只能搁浅。
表面上,这条法规有“偏袒”本地企业的嫌疑。但从全局的角度的考察,这样的市场开放政策起到了两个明显效果:一是外资必须审慎地选择本地合作伙伴,二是在资金和技术上处于明显劣势的本地企业,获得了适当制约跨国对手的工具,从而为自己的生存和壮大创造了空间。
更有意思的是,虽然达能与Wadia的合资合作发生在上个世纪90年代,上述法规却是在2005年出台的。根据印度本地媒体报道,政府援引这条2005年的法规,反复告知达能必须获得来自Wadia的不反对申明。
虽然达能与娃哈哈中方伙伴的纷争里的确存在相当复杂的纠葛,可以想见,如果这桩公案发生在印度,将会是一种完全不同的开始与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