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哈尔滨:吸烟不听劝 市民可报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22:04:41
黑龙江哈尔滨:吸烟不听劝 市民可报案 更新日期:2010年11月10日
  烟草在线据《黑龙江日报》报道  近日,黑龙江哈尔滨市政府法制办通报,哈市已正式启动控烟立法程序,《哈尔滨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条例(草案)》(简称《条例(征求意见稿)》)今日开始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今后,哈市的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和交通工具内将实施禁烟,如果在禁烟场所内抽烟被抓现行,或将受到法律处罚。哈尔滨市民可在10月30日前,登录哈市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网在线反馈意见,或邮寄信件至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哈市政府法制办政法文卫立法处(在信封上注明“防止二手烟危害条例征求意见”字样)。邮编:150021,电话:84664921。

  室内餐饮场所等区域禁止吸烟

  《条例(征求意见稿)》根据哈市现有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划定了机关单位、网吧等13处禁烟区域。

  考虑到卡拉OK厅、录像厅(室)、歌(舞)厅、酒吧、游艺厅(室)、美容(发)室、洗浴中心、餐饮场所、旅馆等场所如果立刻全面禁烟,有一定难度,《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可在条例施行一年时间内划分区域逐步禁止吸烟,一年后,全面禁止吸烟。

  吸烟者不听劝阻市民可报案

  《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教育主管部门、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部门,应分别对各自管理区域内的禁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并向进入该场所或预约进入该场所者主动宣示禁止吸烟的规定;对在该场所的吸烟者,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吸烟或劝其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并影响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秩序者,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条例(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禁止吸烟场所或区域内的不吸烟人,可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向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投诉,要求其履行制止吸烟职责;有权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投诉不履行制止吸烟职责的经营者或管理者。

  13处禁烟公共场所

  (一)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的室内外区域;

  (二)除前项以外的各级各类学校的室内区域;

  (三)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儿童福利院的室内外区域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

  (四)体育场馆的室内区域及室外的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

  (五)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科技馆、档案馆等各类公共文化场馆的室内区域;

  (六)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组织的室内区域;

  (七)商场、超市的室内营业区域;

  (八)公共电梯及其室内等候区域;

  (九)公共汽车和电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客渡轮、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售票室、等候室和设置在室内的站台;

  (十)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十一)卡拉OK厅、录像厅(室)、歌(舞)厅、酒吧、游艺厅(室)、美容(发)室、洗浴中心等室内场所;

  (十二)室内餐饮场所;

  (十三)旅馆的室内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