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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14:52:11
  发表于 7 天前 19:03 | 只看该作者

[信息快递] 住房补贴

湖北省直单位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省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湖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鄂政发〔1998〕84号)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单位实际,制定省直单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方案。

一、指导思想、主要内容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适合省直特点的住房新体制,加快解决省直单位职工住房问题。

(二)主要内容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职工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扩大住房信贷服务,有步骤地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逐步实行住房供应社会化。

(三)基本原则是:在国家和省政府的政策指导下,结合省直实际,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新政策与原有政策相衔接,综合配套,平稳过渡,协调推进。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四)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省直单位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职工在个人合理负担的基础上,通过使用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住住房。

2000年底之前竣工的住房,各单位既可按国务院《通知》精神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向职工出售,也可按鄂政办发〔1999〕10**规定以成本价向职工出售。

(五)全面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财政供养的行政事业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缴交,其他单位可调整到6 ̄8%。

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领导小组决策、资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支取公积金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一套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单位,可以对无房职工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以下简称未达标职工)实行住房补贴。

三、建立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制度

(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采取一次性住房补贴与按月住房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向无房和未达标职工计发住房补贴。

无房职工是指本人及配偶均未按房改政策租住或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未达标职工是指虽已按房改政策租住或购买公有住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

(八)住房补贴标准根据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职工工资等因素确定,由职工本人及配偶单位分别计发。

1、省直单位职工个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为450元。按照职工平均32年(男35年、女30年)的工作年限进行分解,职工每年每平方米基准补贴额为14元。

2、对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1992年)以前的工作年限给予工龄补贴,每年每平方米工龄补贴额为7元。

3、按月补贴按照职工月标准工资的32%,逐月计发。标准工资的构成见附表一。

4、住房补贴标准随社会经济发展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标准由省直房改办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九)住房补贴的计发

1、2000年元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实行按月补贴,在职工实际工作的全部年限内逐月计发。

按月补贴额=职工当月标准工资×32%。

2、1999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采取一次性与按月结合的方式计发住房补贴。

对其1999年底以前的工作年限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额=(14×1999年底以前实际工龄+7×1992年底以前工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2000年元月1日以后的工作年限按月发放补贴,按月补贴额=职工当月标准工资×32%。

3、未达标职工按未达标面积实行差额住房补贴。

对其1999年底以前的工作年限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额=(14×1999年底以前实际工龄+7×1992年底以前工龄)×未达标面积;2000年元月1日以后的工作年限按月发放补贴,按月补贴额=职工当月标准工资×32%÷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未达标面积。未达标面积=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4、已租住或购买了公有住房的职工,由于工龄增加、职务变动形成新的未达标的,按其重新核定的未达标面积计发按月补贴。

5、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见附表二。

(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转化财政和单位原有住房资金,切实做好住房补贴资金的预算、核定和划转工作,多渠道筹集资金,使住房补贴的发放有稳定的资金来源。

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原有住房建设资金(按1998年前基本建设投资中用于住房建设的资金三年实际发生额的平均数作为划转基数,列入预算)、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省直直管公有住房和单位自管公有住房的出售收入(不包括按规定提取的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公有住房出租收入中的住房折旧和投资利息、住房方面的其他收入等。

(十一)财政供养的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集中存入省财政厅指定的承办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职工住房补贴专户”;其他单位的住房补贴资金,由省直房改办集中存入指定的承办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职工住房补贴专户”。

一次性住房补贴,在职工购房时直接划入售房单位;按月住房补贴由单位按月缴存或划转,记入“职工个人住房补贴资金帐户”。

(十二)住房补贴专项用于职工购买、修建自住住房和支付住房租金

(十三)职工离退休时,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人可一次性提取。

职工调动工作时,其住房补贴余额转入新单位该职工名下的“职工个人住房补贴资金帐户”。

职工擅自离职、被辞退、除名、开除时,原工作单位自上述之日起停发住房补贴,已计发的住房补贴封存,直至其重新就业;如未重新就业,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一次性提取。

在职期间去世的职工,从去世的次月停发住房补贴。已计发的住房补贴余额,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一次性提取;已办理住房抵押贷款的,由其继承人偿还贷款本息。

(十四)中央在汉单位和企业单位,根据自身经济条件,参照行政事业单位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确定相应职级的补贴水平,选择适合本单位的补贴方式,报省直房改办批准后实施。

四、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

(十五)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精神,继续推进租金改革,逐步提高公有住房租金,租金标准和提租时间原则上与武汉市同步。租金提高后,对确有困难的低收入职工家庭、民政部门确定的优抚对象可减免新增租金。租金调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六)停止按标准价出售公有住房。2000年,职工现租住的公有住房、腾空旧公有住房可以按成本价出售。已售标准价住房向成本价过渡。公有住房出售后,按规定提取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售房款归并到省直房改办资金管理中心,纳入省财政专户管理,其他单位的售房款由省直房改办资金管理中心集中到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单位售房收入专户”,以确保售房收入专项用于住房制度改革。

五、改革住房供应方式,逐步实行住房供应社会化

(十七)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赁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高收入家庭购买、租赁商品住房。家庭收入水平线的划分,按照武汉地区统一标准执行。

(十八)对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廉租住房,主要从腾退的旧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廉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定期公布。承租人家庭收入提高后,应迁出廉租住房或提高租金标准。

(十九)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后,财政停止对省直单位住房建设拨款,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资金。职工根据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和需求购买合适的住房。

(二十)加强已售公有住房的物业管理,改革现行的住房维修、管理体制,引入竞争机制,规范收费行为,提高服务质量,逐步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

(二十一)省直各单位要对职工个人及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登记,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在此基础上,按省政府统一部署,稳步开放省直已售公有住房的交易市场。住房交易办法另行制定。

六、加强领导,严肃纪律,保证方案顺利实施

(二十二)省直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领导,广泛宣传,积极引导职工树立住房消费新观念,确定专人专班,组织实施,保证省直房改各项政策的顺利推行。

(二十三)严肃房改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政策和本方案规定,继续实行无偿实物分配住房、低价出售公有住房、变相增发住房补贴、公房私租牟取暴利等行为,由省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查处。对不如实申报、隐瞒家庭住房情况,弄虚作假领取住房补贴的个人,除责令其退回全部住房补贴外,并根据情节给予职工个人及出具证明单位负责人相应处罚。

(二十四)本方案由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十五)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表一:职工标准工资构成(略)

附表二: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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