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正义与政府责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03 05:01:03
社会正义与政府责任作者:龚蔚红 周光辉2010年06月27日  来源:太平洋学报 2010.3  浏览次数:79  文字大小:【大】 【中】 【小】写给编辑摘要:生活在正义的社会是人类的理想,然而社会正义离开政府是无法实现的,因而,在初始意义上,要求政府承担起实现社会正义的责任是合乎常理的。但人们却不清楚怎样才是对政府责任的证成(justification) 、不清楚它与其他政治学概念的关系,更不清楚拓展政府责任概念是否有意义。

  摘要: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总要求政府承担起社会正义的责任,但却不知道怎样才是对政府责任的证成;而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批评政府作为不当或不作为的事情并不少见。本文在论述政府对社会正义责任的证成的基础上,提出了社会正义的维度,以及社会正义实现的决策方法。尤其给出了社会公正度的函数和数学模型,这一量化标准,对于推动社会公正的决策提供了可行的途径,有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关键词:社会正义;政府责任;证成;维度;决策方法

  生活在正义的社会是人类的理想,然而社会正义离开政府是无法实现的,因而,在初始(p rima facie) 意义上,要求政府承担起实现社会正义的责任是合乎常理的。但人们却不清楚怎样才是对政府责任的证成(justification) 、不清楚它与其他政治学概念的关系,更不清楚拓展政府责任概念是否有意义。

  一、政府责任概念的拓展及意义

  现代政治学理论往往强调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如宪政理论、法治理论、有限政府理论等等,因而这些理论讨论得比较多的是统治的权利( right to rule) ,即政府可以做什么。现有的政治理论往往认为如果能够证成政府的统治权利,那么就证成了政府的正当性,因而各种正当性理论所做的工作也主要是去证成统治的权利。如伤害原则认为政府可以做的是阻止伤害的发生,阻止伤害证成了政府的统治权利、证成了政府的正当性;“同意”之所以可以证成政府的正当性,也正是因为“同意”可以使政府具有统治的权利,政府可以做被统治者同意做的事情;甚至正当性的“义务论观点”(obligationistview) 也是如此,这种观点认为当被统治者有服从权威、命令的义务时,政府就有了统治的权利,因而有了正当性。但对于正当性理论而言,有了统治权利概念就足够了吗?

  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人们不仅批判政府不当的作为,也批判政府的不作为。人们可能一方面认为政府太大,一方面又认为政府太小;一方面认为政府管得太多,一方面又认为政府管得太少。从理论上讲,这是因为应该做的政府没有做,而做了不应该做的。统治权利可以解释什么是不应该做的:政府做了没有权利做的事情就是做了不应该做的事。但统治权利理论却不能解释什么是应该做的事情,因为权利的特征是可以做也可以不做。当然也有观点会认为,有的权利规定的是必须做的事情,那么统治权利是这样的权利吗? 也许统治权利本来应该是这样的权利,但目前的政治理论并不能表明它是这样的权利。下面我们试图以伤害原则来说明这一问题。假设政府强制阻止的行为分为两个类型,一类是阻止身体伤害,一类是阻止财产伤害。伤害原则告诉人们,政府可以阻止任何一类伤害,但却没有要求政府必须同时阻止这两类伤害,因而这样证成的统治权利是一种可以选择的权利。但人们却会认为,既阻止身体伤害又阻止财产伤害的政府更具有正当性,统治的权利可能同时意味着统治的义务,这种权利是不能选择的。由此可以知道,统治权利不是对政府规范要求的全部,统治义务也是对政府的一种规范要求,统治义务包括政府不应该做的(必须不去做的) ,也包括政府必须做的,而统治权利则强调什么是政府可以做的。如果政府违背统治义务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统治义务就转化为政府责任,在现代社会人们往往认为承担责任的政府更具有正当性。

  因而,政府责任包括两个主要内容,一是统治的义务:不能做的和必须做的;二是违背统治义务需要承担的责任。可以认为它是对目前正当性理论的一种深化,这种深化有助于确定统治与被统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统治权利理论确定的是统治者可以做的事情和被统治者的义务(被统治者的义务是不反对统治者去做他有权利做的事情) 。这种理论可能有这样一些问题,一方面被统治者不能确定什么是统治者必须做的;另一方面统治者也不清楚他对被统治者的义务是什么,因此统治者与被统治者都不知道统治者在什么情况下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这种现象的存在对政治事业是不利的,双方的要求不容易协调起来,统治者愿意承担的责任可能越来越少,被统治者要求的则可能越来越多。而政府责任则有助于确定统治者对被统治者的责任、义务是什么,被统治者对统治者的权利是什么,从而有利于政治文明的建设。从某种意义来说,政府责任概念的拓展自然就是非常重要的理论工作。

  二、政府对社会正义责任的证成

  政府责任的证成包括政府统治义务的证成与政府未能完成统治义务应该承担不利后果的证成,其中最为关键的是对统治义务的证成。但是,在现代政治理论中统治义务是一个长期被忽略的问题。笔者认为,以个人的正义义务为基础可以证成政府的统治权利和统治义务。笔者研究的最终成果认为,要证成、确定统治的义务就要先证成统治的权利,而脱离权力的具体作用、抽象地证成统治权利在现代社会已经是不可能的了。在这里就是以社会正义这一具体的价值为基础证成统治权利和统治义务。

  要进行这项工作首先必须弄清楚什么是社会正义。通常人们认为,正义的观念是多种多样的,而对正义的概念则有比较统一的认识,但其实并非如此,对正义的概念人们也存在诸多分歧。因此,笔者提出了对社会正义概念的观点,认为所谓“正义的”就是指以公共理由为基础的对权利和义务的要求。弄清楚社会正义的概念后就可以研究社会正义的价值,社会正义价值的探讨自然是以社会正义证成统治权利和义务的一个必要步骤。如果正义的价值十分重要、正义的义务必须履行,正义的价值、义务可以无条件地优先于政府实现正义带来的负担,那么正义的实现毫无疑问就是政府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的观点,笔者认为无论是从正义的概念还是从具体的正义观念出发,都无法证明这一命题。正义虽不像它的批评者所说的那样是一种补救性的道德,但也不能被证明是“首要德性”,以正义证成统治权利比这种证明要困难、复杂。

  正义是否能够证成统治权利,这需要分析政府实现正义带来的负担有多大,这些负担是否是反对政府实现正义的充分理由。只有通过分析政府实现社会正义所需要的措施有哪些,才能清楚政府实现正义所带来的负担具体是什么。以正义原则的实现对政府要求的不同可以将正义原则分为两类,一类只要求保证自由放任的市场秩序;另一类则还要求政府的再分配。

  显然实现后者带来的负担更大,因而要确定政府实现正义带来的负担首先就需要确定哪类正义原则是正确的。笔者认为,在现代社会中社会正义必然要求再分配。有观点认为,政府再分配会破坏自由市场的秩序、导致极权腐败、严重损害自由的价值等等,如果真是如此,政府再分配就很难具有正当性。笔者认为,这些论断都是不成立的。此外人们也在更加一般的意义上反对政府实现正义的权利,如认为正义的优先性不利于功利最大化,这实际上是对正义的一般批判,它也同样影响正义对统治权利的证成。笔者对此也曾做了相对充分的批评。总之,不存在特别充分的理由反对政府实现正义的权利。但在当代政治理论中这并不是对统治权利的完整的证成,而只是使证成具有了进一步的可能性。

  那么什么是对统治权利的最终证成呢?笔者认为,政府权力在理性上的不可反对性就是对统治权利的证成。依据这样的定义自然可以发现目前的证成理论存在一种缺点,那就是没有在“不可反对的理由”上有比较充分的论述。具体来说又有两种情况:一是有的理论根本不能算是证成理论,因为它们没有在“理性的不可反对”上有所论述,如公共品理论、父爱主义理论、至善论、各种权力的功能理论。如洛克、诺齐克等人认为,权力对于权利的实现而言是必要的,但并没有论证权力的不可反对性。另一种理论提出理由的用意在其不可反对性,但却没有认真地论证、详细地说明这一点,如伤害原则,阻止你伤害别人应该是你在理性上不能反对的行使权力的一个理由,但伤害原则在这一点上并没有很好的论述。所谓正义对统治权利的证成,就是指以正义价值、义务为基础提出使用公共权力的理由,这些理由在理性意义上是不可反对的。笔者认为,如下理由是一种公共理由并且能够证成国家实现正义的统治权利。这种观点认为:由于没有政府的强制,个人就不能很好地履行正义的义务,正义的义务若得不到履行,人们之间的认同就会丧失,随着认同的丧失,人们就会从“朋友”变成“敌人”,因此每个人都没有充分的理由反对政府实现正义。

  政府责任不仅要求统治权利即政府可以做,而且要表明政府有做的义务、必须做。统治权利的证成说明政府可以强制实现社会正义的要求,那么如何进一步证成实现社会正义的这些要求也是政府的义务呢? 对统治义务证成的起点与对统治权利的证成是一样的:没有政府的强制,个人就不能很好地履行社会正义的义务。在统治权利的证成中已经说明政府实现社会正义的负担是可以接受的,因而社会正义义务的要求不仅在初始意义上是成立的,而且在国家强制实现其要求的情况下仍然是成立的。这样,社会正义的义务要求人们必须走出自然状态进入政治社会,组织政府以履行个人对社会正义的义务。同时,因为这样的原因而被构建起来的政府必然有实现社会正义要求的义务。在这一理论中,人们从自然状态进入政治社会是一种义务而不是权利,这就证成了政府的统治义务。

  由于违背统治义务需要承担不利后果已经在政府责任概念的拓展中做了论证,这里不再赘述。如果在社会正义的基础上证成了统治的权利和统治的义务,那么就可以认为,证成了一定的社会正义要求的实现是政府的责任。

  三、社会正义维度概念的提出

  在日常的社会生活中,人们常常发现社会正义的要求是多种多样、纷繁复杂的,如有的要求财产权的规制、财富的再分配,有的要求象征性的代表权,有的则要求话语权。这些不同的要求意味着政府需要承担不同的责任。笔者认为,社会正义的要求存在一定的结构,这个结构就是正义的维度。通过确定不同维度的正义原则,就可以比较全面地确定正义的要求及在此基础上的政府不同的责任。换句话说,只有先确定正义的维度,才能准确地确定正义的要求。

  正义的要求一般由正义的原则来确定,根据原则的“一”与“多”,社会正义理论可以分为一元论与多元论。一元论根据单一的正义原则来确定正义的要求;多元论则认为在不同的情况下正义原则是不一样的。但目前理论中的这一争论并没有促进全面研究正义的要求,因为它们规范的对象是相似的,都是诸如财富、获取财富的机会、自由等等,而没有考虑身份、尊严等因素,因而没有穷尽正义的要求。要全面研究正义的要求,首先要对正义规范地进行周延的分类。那么如何才能做好对正义周延的分类呢? 有一种这样的分类,是由杨( Young) 提出的。她认为正义规范的对象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可以分配的,如财富等,可以称为分配正义;另一类是不能分配的关系性的事物,如权利、自由、机会等等,可以称为关系正义。这种分类虽然是周延的,但还是不能解决这里的问题。一方面,这一分类既不能证明分配正义的要求是一致的,也不能证明关系正义的要求是一致的,例如同属关系正义规范对象的机会和承认其要求就远非一样;另一方面,这一分类中又存在诸多重复,例如财富与获取财富的机会在这种分类中属于不同的种类,但财富的不正义可以还原为获取财富机会的不正义。要全面探讨正义的要求,对正义的分类不仅要周延,而且要求一种不正义不能还原为另一种不正义,如果同时还是从基本善(p rimacy good) 角度出发,则这种分类为正义内在维度的探讨。

  根据弗雷泽的理论,正义的内在维度有三种:经济、文化和政治。也就是说,经济不正义不能还原为文化不正义或政治不正义,文化不正义不能还原为经济不正义或政治不正义,政治不正义不能还原为经济不正义或文化不正义。此外,经济、文化、政治是对正义规范对象的一种周延的分类; 同时,它们是三种基本善,财富是任何良善生活所必须的,恰当的身份认同也是任何良善生活所必须的。如果这种分类是成功的,那么可以说明两个问题:一方面是正义的要求有三种,经济正义不能解决文化不正义、政治不正义,其他也是如此,因此政府的责任就不是仅仅解决经济不正义,或其他两种不正义,而是要解决三种不正义;另一方面则说明这些也是正义对政府责任的全部要求。

  仅有内在维度的划分,还不能全面、准确地探讨正义的原则,因为正义还有另外两个维度,这就是时间维度和空间维度。所谓时间维度就是指调节同时存在的人之间关系的代内正义和调节不同时存在的人之间关系的代际正义。后者又可以分为调节现在与未来的代际正义和如何面对历史不正义的问题,即现在活着的一代人和已经故去的一代或若干代人之间关系的正义问题,活着的一代人与未来一代或若干代人之间关系的正义问题。这一维度之所以可能成立是因为时间是影响正义原则推导的重要因素,其影响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身份;二是责任;三是规范对象的不同。所谓身份问题是指历史会影响后来人的身份,如现实生活中的人会认为,如果一些重大的历史事件不发生,那么他们可能就不会来到这个世界;责任问题则是指历史上的人无法为现实负责,未来的人也无法对现实负责;规范对象的不同则是指代内正义大都以合作生产的财富为主要规范对象,而代际正义规范的对象主要是自然、人文环境。所谓空间维度就是认为一定的空间边界会严重影响正义原则的推导,一般认为民族国家边界是影响正义原则的最重要的一种空间边界。如美国与加拿大相邻却不共享正义原则,美国的东西两岸相距几千公里却仍然共享正义原则。一种可能的解释是认为不同的认同关系意味着不同的正义原则,如果空间边界确实是影响正义原则推导的重要因素,那么空间维度的划分就是成立的。

  总之,所谓正义的维度就是指普遍影响正义原则的因素,这种影响是正义一元论和多元论都会承认的。只有在弄清楚维度问题之后才能进一步弄清楚正义的原则、正义的要求。如果时间、空间和内在三个维度是成立的,并且时间中的现在、过去和未来,空间中的地方、社会和全球,内在维度中的经济、文化和政治也都是成立的;那么正义原则就应该被划分为二十七个领域来探讨。常见的分配正义实际上研究的是一个民族国家范围内的、关于经济的代内正义;文化正义研究的是一个民族国家范围内的、关于文化的代内正义。

  没有这样的维度划分,具体的正义问题就会比较难以研究。如环境正义是一个重要的具体的正义问题,如何才能比较好地研究这一问题呢? 首先就是要进行维度的划分,如果时间维度是成立的,那么环境的代内正义与代际正义就是有根本区别的;如果空间维度是成立的,那么国内的环境正义与国际的环境正义就是有根本区别的。环境正义不仅仅是经济正义问题,还有文化、政治的因素,只有在这些维度相区别的基础上才能比较好地研究环境正义的原则、要求。

  四、社会正义实现的决策方法

  多维社会正义的实现要求政府采取相应的政策,但在许多情况下政府没有能力实现所有正义的要求,政府就需要确定哪类不公正现象应该先得到解决。由于这些正义的要求往往是不可比较的,这就要政府在多个不可比的可行政策方案间进行选择。而现实中这种选择的理性化需要两个条件,一是对多维正义要求的局部排序;二是对多维正义要求优先性的判断。

  不公正现象的确定来源于社会观察,确定哪类不公正现象应该优先解决则是价值判断。连接社会观察与价值判断需要一个逻辑桥梁,它反映了社会观察与伦理评价的逻辑关系。在这里,我们通过一个社会公正要素关系模型对此作出直观的展示和分析。

  要素关系模型虽然直观表达了要素间的逻辑关系,但若使模型中的关系成为一种可操作的社会公正状态的排序,则需要将这一关系模型转变为基于可测量要素的数学模型。上面提及的正义要求的不可比性是在政策过程中,同时考虑这些正义要求时产生的,即在一个多维度的正义要求状态下进行决策产生的问题。在基于一维社会公正测量的五个经典指标要求和我们基于实际需求提出的多维度社会正义度量应满足的保序性及差异敏感性要求下,我们给出了多维度社会公正度量的数学模型,即:社会公正度函数必然是广义熵类函数的线性组合。社会公正度函数f 具有如下的数学结构:

 
  其中, xi 表示观察指标值,θi ( xi ) 是关于第i 个观察指标的广义熵类函数,αi 表示第i 个观察指标对整体社会公正的影响程度,即权值。

  社会公正程度度量的过程为政府推动社会公正的决策提供了可行的途径。决策主体可以将所有的可行政策方案分为若干组,每组内的政策方案是可两两比较的,这样,每组必然有一个最好的政策方案;最后,决策主体只需在各组最好的可行政策方案中进行选择。无论政策选择的过程多么复杂,最后的政策选择结果必然是决策主体通过调整其多元正义要求的偏好强度(模型中的权值) 实现的。偏好强度调整反映了决策主体对其所持正义价值的重新排序,这种偏好强度的调整并不改变以上各组可行政策方案的原有排序。

  总之,社会正义是人类的理想追求。在解释政府承担实现社会正义的责任上,政治学角度的理解可以从政府的统治权利与统治义务的证成中得到答案。社会正义的义务要求人们必须走出自然状态进入政治社会,组织政府以履行其个人对社会正义的义务。社会正义的存在有一定的结构,从时间、空间和内在三个维度划分,具体的社会正义可以得到充分展开,这是发现社会正义实现路径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