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政府不能承受之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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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可能是当今最热门的话题,至少前阵子就是。三个多月前召开的2007年度博鳌亚洲论坛因时而动,设置了“企业社会责任和可持续发展”分论坛。在该分论坛上,上年度(2006)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之一--孟加拉国乡村银行:格莱珉银行(Grameen Bank)创始人穆罕默德.尤努斯(Mohammed.Yunus)即呼吁建立由“社会责任和社会目标驱动的公司”,用以证明“企业除了追求利润之外还可以为世界其他人带来一些好处”。几乎同时,另类“福布斯排行”--国内外“最具社会责任感企业排行榜”和“最具社会责任感企业家排行榜”纷纷出炉;许多所谓的企业社会责任“认证”公司遂应运而生。于是,经各大传媒奔走呼告后,世人莫不陡增对这些企业及其创造者或经营者寄予厚望。社会福利贫瘠的国人更是急切殷殷,望穿秋水,难以言表。
的确是一件振奋人心的事,让人眼前一亮。众企业,尤其是上榜企业于是使出浑身解数,力争或维护这一“荣誉”--当然更是金字招牌--马不停蹄,不敢懈怠,哪怕从经济学上考量很不划算,甚至亏损,也在所不惜;唯恐落后或不够积极被讥为“唯利是图”,“没有道德良心”云云,甚至是与情势潮流反动的“右派”了。于是,大力宣扬捐赠“业绩”,或者积极捐款助学、救灾、扶贫,甭管财力限制,亦甭管自愿还是在“号召”之下,纷纷解囊,以尽“社会责任”,忙得不亦乐乎。
确实真够热闹的了;也难得尤努斯先生苦心孤诣。然而,殊不知,这除了涉嫌造势运动,让人打肿脸充胖子之外,更可以说是“离经叛道”,混淆各主体应分配的社会角色。对企业而言,其职能社会化,无形中增加了不必要的负担--包括经济上的和道义上的,随即成了政府化企业。对政府而言,其社会管理与服务职能就有两个变化极端:一是被弱化、虚化,但待遇、地位不变,即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无形中推卸掉了应负的社会责任,却养尊处优;二是越俎代庖,即直接或间接参预经营,成了公司化政府。无论对企业还是对政府,其结果都将是官商利益结盟。在社会本位的法治国家,其道理尚且如此,不宜提倡;在官本位的中国就遑论推行了。否则,统治、管理成了习惯尚不知服务为何物的政府那“官本位思维”,只会因企业税外巨额的负担支撑如“替罪羊”般顶替着诸种社会责任而变本加厉。此于建设服务型政府与人本社会,限制政府那旁逸斜出的权力触角,强化政府社会责任,有百害而无一利。
为什么这么说呢?其实理由很简单。这根源于两个方面的事实认识。一是什么是企业,企业的责任是什么?二是什么是政府,政府是用来干什么的?
任何稍有经济学常识的人都会基本正确地回答第一个问题。众所周知,企业就是一个经济实体,更专业地说,就是一个人,一个经济人,即以最小成本来追逐、博弃最大化利润为目标的拟制人,包括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这才是企业的本质,是企业之所以为企业而区别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慈善组织等非企业的根本标志。当它脱离了这一本质,自然也就不能称其为企业了,就应当从“企业辞典”里抹去。在此意义上讲,格莱珉银行与其说是商业银行,还不如说是慈善基金组织;尤努斯先生与其说是“最具社会责任感企业家”,还不如说是地地道道的“慈善家”。他,及其创办的“企业”,之所以获得的是“和平奖”,而不是其它什么企业奖、经济奖,即已充分地说明了这一点。尽管现代法治要求,企业追逐利润要在法律允许或不禁止的范围内进行,即逐利具有合法性,但这一点丝毫不能改变企业那经济特性内涵的界定。
所以,企业的责任当然就是追逐利润,追逐合法的利润,仅此而已。一切此外的责任追加都是不合理的,基于现有法律没有规定的事实,更是不合法的。如果政府相关管理部门课之以道德或法律上的承担所谓“社会责任”义务,都有滥用职权的嫌疑。
企业在正常经营时,如果承担众多所谓的“社会责任”,自然就要在有限的本可创造更多利润--经典说法叫做“剩余价值”--的资本内拿出一部分--在当下中国氛围里,绝不是一个很小的比例--同时必将分出不少的时间、精力来完成该“光荣任务”--既是道义上的,更是“红头文件”上的。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残酷的今天,集中精力与财力抢占先机是市场制胜的法宝,而两个拳头各自打人的分兵战术,同样是商战大忌。
需要注意的是,现实中被“勇于”担当的社会责任,时不时地可能沦为某些企业之“画皮”。不信么?例如:某个企业各出100万地分别捐赠十所希望小学,在查出竟同时偷税、漏税一个亿之前,你能说该企业尽了社会责任吗?相反,某个企业十年里依法经营共依法纳税五个亿,虽然没有向社会捐赠一分钱和一件衣,你能说它没有社会责任感吗?答案是不言而喻的。
这一后果,尚属其次,甚至是其次之再次。毕竟,企业在一次商战中输了,尚有东山再起的机会;在某次或某几次商战中败了,破产了,尚有其他千千万万个企业顶替站起来,正如前仆后继,就全国经济总量来说,基本上无关紧要,--虽说安然、世通,也不过如此。但由此而来的问题即是,企业都来承担社会责任了,或者说社会责任都强调由企业来承担了,还要政府干什么?政府来创造利润承担企业天然的责任吗?
想必大家会哑然失笑。
现代政府是人民通过社会、国家委托管理社会、服务人民的组织,其本质特征是市场秩序的维护者,是违反或破坏一切秩序的裁判者(虽然不同于法院的审判),天然是非盈利的、与非赢利的。政府担当社会助学、扶贫、救灾等等职责是当初人民促其成立的初衷。虽然,当年革命政府尚有许多专政职能属情理之中,但是,其实同时也如完成向和平执政政府转变时/后,其主要职能即代理管理社会,尤其是服务人民,自然包括服务被要求“勇于担当社会责任”的广大企业,更属天经地义。可如今之宣传、号召所要求的,即使企业自愿为之,岂不成了对“责无旁贷”宣传的绝妙讽刺?政府、企业彼此责任颠倒,岂更不是越俎代庖最好的注脚?
传说上帝创造每个人,都各自安排有特定的命运。类似地,社会安排每一个角色都设置有特定的职责。各用所有,各取所需,分工合作,有条不紊,是为秩序。因此,每件事情基本上都有比较确定的预期,反过来促成既有之秩序进一步巩固。否则,天下大乱,任何事情都变得不确定,彼此边界混淆,任何人都觉得而且事实上也只能是--只有眼前确实的才是真实的,为削除这些不确定,急功近利,因而无所谓预期,结果自然是:利已者或者可以较确定预见者即争先恐后、越俎代庖;反之,不利已者甚至利他而未必不利已者,也是尽量推诿,唯恐避之不及地触上“霉头”。
如果硬要说企业存在所谓的“社会责任”的话,那么这责任就应当是也只能是:合法的创造最大的利润;从而为国家创造最大的税收;为社会积累最多、最雄厚的财富;让投资者从中获得最大的投资回报从而吸引更多人投资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为社会提供充足的符合当今法律要求的工作岗位或就业机会。而不是相反--所谓“踊跃捐资助学、扶贫、救灾”,等等光怪陆离的“社会责任”。这一切,都应当是有权集中动用公共财政以履行管理社会、服务人民职责的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事;或者属于筹措民间财产以扶危济困为宗旨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如慈善组织--道义或法定职责。
将企业的合法逐利本性或职责置换为“社会责任”,即使是道义上的,在目前“官本位”意识强悍地居于统治地位的中国,必将产生影响深远的危害。因为,将企业办成一个社会型企业,轻视其合法创收效益,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功能与本质,必将是走企业“大包大揽”的历史回头路,三十余年的国有企业改革极可能前功尽弃;而且从根本上将动摇国家税源的潜力最大化及其可持续性,从而影响国家财富累积效应,最终影响政府担当社会责任职能的发挥--毕竟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这不仅对企业、政府是两败俱伤,更是人为造成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有、应负的社会责任的严重缺位,为其渎职行为与滥用职权行为确立了理论上“合法合理”的根据,以及道义上的冠冕堂皇的借口。这与现代民主法治所要求的“服务型政府”、“守夜人有限政府”和“平民社会”等核心理论完全背道而驰。
犹如交通各行其道,安全可靠。法治社会中各自干好各自本份的工作是为常道。常挂在嘴边的特定“社会责任”应该交由当司其职的各政府部门,用税收和其它合法的预算外收入去“勇于担当”;同时,也应当尽量发挥大量的非盈利性民间团体,尤其是慈善组织的应有巨大作用。这样,就可以让企业充分地腾出双手和心思来专心致志地进行生产经营,创造税收,累积财富,为政府与社会非盈利性组织承担更多、更大的社会责任循环奠定坚实的经济基础。如此一来,既可避免企业包袱过多,以致影响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实现,进而影响税源的稳定性与持续性;又可避免政府“有形的手”伸得太长,越俎代庖,或者袖手旁观,甚至隔岸观火,却不失养尊处优。
经过改革开放,如今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庆幸已然差不多学会了“放下包袱,开动机器”。奈何社会广大企业却不得不负重跋涉,与轻装上阵的对手逐鹿天下。鹿死谁手?不得而知。本应该也只能由政府充分履行的“社会责任”,却因担当者常常缺位或虚以委蛇而成了海市蜃楼;如今“大责旁落”,竟直接或变相地被推卸予职责不相干的以私利性为本质特征的经济人--企业!此种光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尽管“日理万机”,何曾不会碌碌无为,普遍招致天下人诟病与责难?
写到这里,记起捷克作家米兰.昆德拉有本很畅销的著作,题为“生命不能承受之轻”。似乎一语成谶。当下中国社会责任承担之分配,正面临着“政府不能承受之轻”的公正性考验,并隐约助长着飞扬拔扈的凌人盛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