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勋:汤唯“封杀令”有悖法治精神(南方都市报 2008-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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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勋:汤唯“封杀令”有悖法治精神
2008-03-27 09:38:21  来源: 南方都市报   作者:
■法的精神之王建勋专栏
汤唯遭封杀之事一经传出,坊间便闹得沸沸扬扬。尽管广电总局有关人士表示此举“对事不对人”、“只是不提倡再继续扩大她的影响力”云云,人们依然如坠云雾之中,不知道她为什么被封杀,也不知道要封杀多久,更不知道封杀她的依据到底是什么。在这里,我关心的是,从法律的角度看,这种不明不白的“封杀令”是否背离了法治的精神?
假如说汤唯的演艺行为确实违反了有关法律,广电总局当然可以对她进行处罚,只是处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行政处罚应当有法律依据,“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这意味着,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而且只能是法律规定。它既不可是某个官员的命令,也不可是某些人的好恶或偏见。也就是说,对汤唯的处罚必须且只能依据法律,而不能由法律外的任何因素来决定。这是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
那么,汤唯的电影或广告触犯了法律吗?或者说,我们能从法律上找到处罚汤唯的依据吗?根据我国《电影管理条例》,对电影的发行、放映、进口和出口实行的是事先审查制度。未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查通过的影片,根本就无法在内地发行和上映。可以推断,汤唯主演的《色,戒》在内地的公映,一定是经过广电总局审查批准的。如果因为该电影而封杀汤唯,广电总局前后的决定显然自相矛盾,于理于法都讲不通。再看看汤唯的广告问题。实际上,我国对许多种广告也是实行事先审查制的,尽管我不知道汤唯的广告是否经过这一关。假如说其广告有违法之处,那么依据《广告法》,处罚的对象应当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发布者。而汤唯作为一个广告代言人,根本不是《广告法》里规定的处罚对象。
退一步讲,假如说封杀汤唯有法律上的依据,那么是否封杀就合法呢?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首先,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也就是说,广电总局在处罚汤唯之前,必须告诉她处罚她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并且告诉她享有哪些权利。其次,受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处罚法》第六、三十二条)。”也就是说,广电总局在处罚汤唯时必须给她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不管其意见是否会被采纳。再次,在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时,行政机关必须填写或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事实和依据等内容,并应当场交付或七日内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三十九、四十条)。这意味着,广电总局在封杀汤唯时,必须出具载有事由和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交给她本人。最后,在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较为严苛的处罚(如吊销执照或大额罚款等)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对汤唯的封杀,应属严苛处罚,广电总局有义务告知其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然而,从现有的报道来看,广电总局对汤唯的封杀似乎没有按照上述法定程序来进行。
一个“封杀令”,既没有实体法上的依据,也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出台,怎能不令人生疑和困惑?!更重要的是,作为一个演员,汤唯像任何其他公民一样,享有《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言论自由。通过艺术形式展现出来的言论,无论是电影还是广告,都受到严格的法律保护,不管民众喜欢还是厌恶它们。这是法治社会中言论自由的基本义涵。因此,无法律依据且未经正当程序而封杀汤唯的电影和广告,涉嫌褫夺其言论自由。同时,从受众的角度来讲,言论自由还意味着,公民有权获取各种各样的信息,不论这些信息是否令一些人不快甚至不安。封杀汤唯后,民众自然就失去了欣赏或者批评其艺术作品的自由了。
当前,或许我们应当反思一下对于广播电影电视的管理模式了,因为这是一个信息的时代,也是一个权利的时代。没有信息,人们将变得狭隘和无知;没有权利,人们将变得麻木和脆弱。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http://www.nanfangdaily.com.cn/southnews/spqy/200803270011.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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