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加强司法协作打击外逃贪官 大力打击跨国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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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05日 07:50:38  来源: 法制日报 【字号大小】【留言】【打印】【关闭】


签订双边刑事司法互助条约47项与33个国家签署引渡条约
面对腐败犯罪跨国化日益增多现象,为了打击外逃的腐败分子,我国加强与有关国家的司法协作,越来越多的引渡请求书由检察机关提出,加强与国际刑警组织的合作,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了“红色通缉令”。特别是近年来,我国加大了追逃缉捕的力度,引渡了部分潜逃境外的涉嫌腐败犯罪嫌疑人,追回了一些涉案资产。
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等人挪用公款4.83亿美元潜逃美国一案,在中美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中方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以遣返作为替代措施,积极协助美国方面取证,最终使得余振东被美国遣返回我国,开创了个案合作的经典案例。另外,在该案合作过程中,中美司法机关合作配合,成功组织中国证人向美国法庭同步远程视像作证,为开展跨国取证提供了很好的模式。
广东省中山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原经理陈满雄夫妇挪用公款7亿元潜逃泰国一案,中国依照中泰引渡条约向泰方提出引渡申请,泰方最终遂依据条约中的“临时引渡”条款将陈满雄夫妇引渡回国。
与此同时,我国大力协助外国政府对跨国腐败的打击,在美国政府请求协助对犯有贿赂公务官员等罪名的美籍犯罪嫌疑人顾家桢进行缉捕一案中,中方积极协助美方将其抓获,并使其被押解、遣返美国,开创了中美执法合作的新阶段。
为了打击外逃贪官,我国通过制定反洗钱法,建立了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制度,将贪污贿赂犯罪以及金融犯罪的违法所得确定为反洗钱的重点监控对象;通过修订《刑法修正案(六)》,将商业贿赂犯罪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并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扩大到贪污贿赂犯罪;通过修订《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提高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期;通过“两高”颁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将10种新类型或过去难以定性的行为规定以受贿论处。中国反腐败犯罪的刑事法网进一步严密,刑罚处罚力度也更符合国际标准。
据悉,中国积极投身国际反腐败条约的协商、签订等工作,为国际合作创造共同基础。据不完全统计,中国政府已签署和参加了包括《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内的近100个多边国际公约,与外国签订双边刑事司法互助条约(包括移管被判刑人条约)47项,与33个国家签署了引渡条约。(记者孟绍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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