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梁丽案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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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梁丽案的分析   欧阳爱香律师 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 本文完成于2009年10月
更多 该律师文章 该专题文章 该律所文章 一、基本案情。
梁丽是深圳机场的一名普通清洁工。2009年3月20上午,梁丽在机场候机大厅里打扫卫生,看到垃圾桶附近有两个女乘客,其旁有一个类似方便面箱的小纸箱。过了五六分钟,两位旅客匆忙跑进安检门。梁丽以为她们丢弃了小纸箱,就当作丢弃物清理到清洁车里。然后梁丽告诉同事曹某称自己“捡”到一个纸皮箱,里面可能是电瓶,先放在残疾人洗手间内,如果有人认领就还给人家。其间梁丽又将此事告知周遭同事。此后,梁丽同事告知她箱里是真金首饰,但梁丽不信,认为都是地摊上的假货,中午下班后梁丽就把小纸箱带回自己家中。到了下午4时,梁丽同事曹某在她出租屋楼下喊,说你捡的东西,失主报警了。梁丽告诉曹某,说明天上班交上去不就行了。当天晚上,警察到梁丽家,梁丽主动交出纸箱,但随后警察以涉嫌盗窃将梁丽拘留。
二、法律分析

第一,梁丽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因为盗窃罪的最根本的特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窃取为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而本案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因为根据案情,梁丽主观上没有想非法占有该财产,客观上没有使用秘密窃取的手段。
第二,梁丽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因为侵占罪的构成必须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即拒不归还。根据案情可看出,该遗失物是梁丽拾得的,梁丽一直在寻找失主,并且在失主报案后,主动交还。没有拒不归还的情节。
第三,梁丽的行为属民法上规定的拾得遗失物的行为。如果该失主没有出现,该遗失物就是无主财产,对于无主财产应当采用先占原则,归属梁丽。如果该失主出现,那么该遗失物就归还给失主。梁丽的行为应当是符合绝大部分老百姓的心理的。这从情理上应该能给予理解,而不是强制要求梁丽承担刑法责任。 
三、现实反思

1、我国司法机构要关注广大的弱势群体,让更多的例如梁丽之类的人得到尊重。

2、我国司法机构要加强自身的修养,在老百姓心中树立起威信。不要让案件还在侦查阶段就放分来扰乱视听。
3、我国政府有关机关和部门以身作则,让老百姓有一个正确的取舍观和伦理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