笑蜀:社会公平主要应由政府埋单(南方都市报 2008-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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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蜀:社会公平主要应由政府埋单
2008-03-17 10:02:36  来源: 南方都市报   作者:
■中国观察之笑蜀专栏
《劳动合同法》生效伊始,中小企业即普遍倒闭,这固然有一定程度的偶然性,但如果说《劳动合同法》完全与此无关,也未免流于武断。有一种观点特别值得辨析,即认为附加值太低的加工企业本来就该淘汰,所以它们的倒闭不是坏事,反倒有助于产业升级。这种观点看似合理,其实未必成立。民营中小企业固然主要属于低端的加工企业,但这个话题尽管已经说了很多年,即便在中国经济最发达的几个地区,自主知识产权支撑的现代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仍然很难发展起来,这说明什么呢?这说明我们对高端产业可以乐观其成,但不能对产业升级的进度估计过高。
中国产业升级是一个极其漫长的征程。在产业升级实现之前,低附加值的加工企业并不多余,而是支撑过渡期经济增长的必要元素。否则,要么民营中小企业大面积倒闭导致产业空心化;要么,中小企业倒闭腾出的空间,基本上被诸如汽车、石化等项目所填补,所谓产业升级就不过是新形式的国进民退。而重化工业的就业容量远远不及中小企业,而且环境风险更高,利益结构趋于国富民穷,其综合社会效益因此未必比中小企业更优。产业空心化目前看来可能性不大,但中国经济的重型化则已无可回避,由此带来的社会矛盾和冲突也愈趋激化,这显然不是中国社会发展的福音。
如果说民营中小企业都是土枪土炮,那么中国经济还离不开这样的土枪土炮,中国经济还高雅不起来。但很多论者被GDP总量所迷惑,似乎穿上GDP高增长的新装,自己就真的成了王子。以政策导向人为驱赶民营中小企业就成了一种新时尚。不切实际,好高骛远,把产业升级的前景当做现实,这是一种典型的富贵病。正是因为这样的富贵病,中小企业在《劳动合同法》生效后的大面积倒闭并没有引起足够警惕,反而普遍视为必然和正当。
居于全球产业链低端不构成淘汰中小企业的理由,民营中小企业还需要大发展,这点是确定无疑的。但劳工权益缺乏保障,也确实是很多民营中小企业的短板。这个问题该怎么解决呢?这就需要更多着眼于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民营中小企业普遍负担过重,过高的税费和政府寻租所需的其他隐性成本,最大限度地压低了企业的盈利空间,使企业不得不靠劳工的低权利红利维持生存。如果政府能给企业让利,只保留公开的税种,把政府的非税收入和其他寻租隐性成本砍掉,从而加大企业的利润空间,企业主本无须靠劳工的低权利红利讨饭吃,那么劳工权益自不难提升。
政府让利还有一个具体内容,就是主要由政府承担社会公平的责任,而不是把这个责任主要转嫁给企业。比如《劳动合同法》规定,“老弱病残”员工必须由企业自己承担,不能随意推向社会。其实企业不承担并不等于必然推向社会,企业承担不了还有政府。企业的社会分工是负责效率,政府的社会分工是负责公平,从这个角度看,“老弱病残”当然该由政府包起来,而没有理由都推给企业。与此同样逻辑的,是无限期合同的规定。如果劳动者的社会福利是可靠的,一旦失业,国家提供的失业救济金能维持其基本生存,那么劳动者就可以比较从容地面对失业,失业痛苦指数就可以减至最轻,而不会发展到危及社会稳定的程度,也就无须牺牲企业的用人自主权。总之,让政府遏制自利的冲动,进而社会公平主要让政府来埋单,那么民营中小企业纵然属于低附加值产业,也不难拥有正常的盈利空间,而无须跟自己的员工争食。这才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根本出路。
经济发展不能靠劳动者的低权利红利来支撑,政府已经接受了这个社会共识,这是一个巨大进步;就此而言,《劳动合同法》具有积极意义。但政府如何为企业让利,为劳动者让利,主动承担社会公平的责任,而不是把这个责任转嫁给企业,这个问题却更突出,更亟待解决。这点上,《劳动合同法》有明显瑕疵,中小企业主要求修订《劳动合同法》,并不是无病呻吟。
(作者系资深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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