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警风警纪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01 06:28:11
沈阳市公安局警风警纪监督员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强化社会监督工作,促进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改进工作作风,自觉遵纪守法,进一步规范警风警纪监督员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公安部特邀监督员工作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警风警纪监督员(含特邀监督员)是市局及所属各单位从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机关、民主党派、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新闻工作者中聘请的,对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执法执纪和遵纪守法情况实施监督的人员。
第三条 警风警纪监督员的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热心和支持公安工作,关心公安队伍建议;
(三)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善于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能够就加强公安机关作风建设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60岁以内,特殊需要的可延长至70岁。
第四条 警风警纪监督员的职责:
(一)对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公安民履行职责、执法执纪和遵纪守法等情况实施监替;
(二)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反映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四)对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评议。
第五条 警风警纪监督员的职权:
(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公安机关了解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有关规定;
(二)参加公安机关召开的队伍建设有关会议,听取情况通报;
(三)可以向公安机关了解所反映和转递的检举、控告和建议、意见等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参加公安机关组织的对公安机关工作和队伍建设情况的视察和座谈活动;
(五)参加公安机关组织的对基层窗口单位的明察暗访活动(不搞个人暗访及密录拍照等活动);
(六)参加公安机关组织的疑难信访、控申案件的公开复核活动;
(七)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有权要求有关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依法或根据本规定予以协助、配合。
第六条 警风警纪监督员反映、转递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由各级纪检(政工)部门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负责警风警纪监督员管理的工作人员统一签收、登记,按照问题性质分类,逐件填写《警风警纪监督员反映、转递事项登记表》,由纪检(政工)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转有关单位和部门办理或本部门组织调查;
(二)承办单位接到市局督办件和有关材料后,要按照规定期限认真办理,并及时答复警风警纪监督员,同时填写《整改回访表》,连同办理结果报市局纪检组备案,不得应付、推诿或久拖不办;
(三)承办单位对警风誉纪监督员反映、转递的事项,一般事项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比较复杂的事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并及时将办理情况向警风警纪监督员反馈答复。
第七条 警风警纪监督员要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保守国家秘密和公安工作秘密;对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执法执勤进行现场监督时,需出示警风警纪监督员证件。
第八条 聘请警风警纪监督员,要征得被聘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的同意,经市局研究决定后,颁发沈阳市公安局警风警纪监督员证。
第九条 警风警纪监督员的聘任期限为二年。期间,对不能正确行使监督职权或因故不能行使监督职权的应予以解聘。
第十条 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应积极协助、配合、支持警风警纪监督员依照本规定履行监督职责、行使监督职权,认真听取意见、建议,答复询问,及时办理反映、转递事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反馈。对阻挠警风警纪监督员依照本规定和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行使监督职权,拒不接受监督或打击报复警风警纪监督员的,要依照有关法律和纪律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警风警纪监督员的日常工作联系由各级纪检(政工)部门负责:
(一)组织警风警纪监督员参加公安队伍建设有关的会议和活动,
(二)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警风警纪监督员座谈会,通报公安队伍纪律作风情况及对警风警纪监督员所提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及时了解、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做好联络和服务工作;
(三)建立与警风警纪监督员所在单位的联系,及时通报警风警纪监督员履行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监督职责的情况,取得他们对警风誉纪监督员监督工作的支持。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强化社会监督工作,促进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改进工作作风,自觉遵纪守法,进一步规范警风警纪监督员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公安部特邀监督员工作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警风警纪监督员(含特邀监督员)是市局及所属各单位从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机关、民主党派、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新闻工作者中聘请的,对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执法执纪和遵纪守法情况实施监督的人员。
第三条 警风警纪监督员的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热心和支持公安工作,关心公安队伍建议;
(三)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善于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能够就加强公安机关作风建设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60岁以内,特殊需要的可延长至70岁。
第四条 警风警纪监督员的职责:
(一)对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公安民履行职责、执法执纪和遵纪守法等情况实施监替;
(二)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反映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四)对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评议。
第五条 警风警纪监督员的职权:
(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公安机关了解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有关规定;
(二)参加公安机关召开的队伍建设有关会议,听取情况通报;
(三)可以向公安机关了解所反映和转递的检举、控告和建议、意见等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参加公安机关组织的对公安机关工作和队伍建设情况的视察和座谈活动;
(五)参加公安机关组织的对基层窗口单位的明察暗访活动(不搞个人暗访及密录拍照等活动);
(六)参加公安机关组织的疑难信访、控申案件的公开复核活动;
(七)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有权要求有关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依法或根据本规定予以协助、配合。
第六条 警风警纪监督员反映、转递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由各级纪检(政工)部门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负责警风警纪监督员管理的工作人员统一签收、登记,按照问题性质分类,逐件填写《警风警纪监督员反映、转递事项登记表》,由纪检(政工)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转有关单位和部门办理或本部门组织调查;
(二)承办单位接到市局督办件和有关材料后,要按照规定期限认真办理,并及时答复警风警纪监督员,同时填写《整改回访表》,连同办理结果报市局纪检组备案,不得应付、推诿或久拖不办;
(三)承办单位对警风誉纪监督员反映、转递的事项,一般事项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比较复杂的事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并及时将办理情况向警风警纪监督员反馈答复。
第七条 警风警纪监督员要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保守国家秘密和公安工作秘密;对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执法执勤进行现场监督时,需出示警风警纪监督员证件。
第八条 聘请警风警纪监督员,要征得被聘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的同意,经市局研究决定后,颁发沈阳市公安局警风警纪监督员证。
第九条 警风警纪监督员的聘任期限为二年。期间,对不能正确行使监督职权或因故不能行使监督职权的应予以解聘。
第十条 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应积极协助、配合、支持警风警纪监督员依照本规定履行监督职责、行使监督职权,认真听取意见、建议,答复询问,及时办理反映、转递事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反馈。对阻挠警风警纪监督员依照本规定和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行使监督职权,拒不接受监督或打击报复警风警纪监督员的,要依照有关法律和纪律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警风警纪监督员的日常工作联系由各级纪检(政工)部门负责:
(一)组织警风警纪监督员参加公安队伍建设有关的会议和活动,
(二)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警风警纪监督员座谈会,通报公安队伍纪律作风情况及对警风警纪监督员所提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及时了解、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做好联络和服务工作;
(三)建立与警风警纪监督员所在单位的联系,及时通报警风警纪监督员履行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监督职责的情况,取得他们对警风誉纪监督员监督工作的支持。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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