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客解救卖淫女引来热议 多数网友喊莫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03:21:27

据《河南商报》报道 16岁河南新乡少女小敏被人强迫卖淫,7月23日晚,小敏被要求接待一名姓张的中年男子。

他见小敏年龄很小,和她聊起来。小敏鼓起勇气哭诉了自己被强迫卖淫的实情,并请求帮助。张某动了恻隐之心,带小敏报案。警方随即逮捕了强迫小敏卖淫的4名男子。“仗义”救出小敏的嫖客张某,被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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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是功过是过

嫖娼恶行理当受罚

湖北省武汉市网友 罚归罚,罚的是他的恶念,奖归奖,奖的是他的善念。罚是以法律的名义,这也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强制力。奖可以是个人名义,有利于惩恶扬善。

吉林省吉林市网友 拘留15天,罚款5000元;回头再奖励见义勇为基金5万元,功是功过是过。

网友“wawa” 罚,也是对当事人的挽救。为自己所犯的错误承担相应的处罚,不是坏事,可最大程度地吸取教训。

盛玉文博客 在物欲横流的市场经济时代,不法之徒采取种种手段把良家妇女逼上娼妓之路,但对付逼娼行为光有警察队伍远远不够,只有嫖客才有第一时间发现无辜卖淫女,有机会报警救助她们。虽然嫖娼不是一件光荣的事,但他们冒着强大社会舆论压力和道德谴责,站出来拯救无辜卖淫女,本身就是一件非常难得的举动。嫖客有时是肮脏的,但有良心发现的嫖客应该说是纯洁的。

重庆市网友 羊脂球也可爱国,嫖客也有良心。他救了他的良心,是精神方面的回报与救赎,但仍然是违法行为,两者不对等,没有功过相抵之说,但的确可以减轻处罚。

网友 嫖可嫖,非常嫖。救可救,一定救!没嫖反救。值得鼓励!

良心发现难得

冒险相救更需勇气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 该嫖客的行为应当属于见义勇为,更不应受处罚。这个事件中,“嫖客”实际上并未对小敏进行嫖娼,而是对其动了恻隐之心,对这种恻隐之心是应该鼓励和弘扬的,同时该“嫖客”也没有进行嫖娼已经中止了违法行为,应当对其免于处罚。

网友黎明 在我国嫖娼是一种违法行为,但肖先生作为“嫖客”(承认去嫖娼,实际上没有嫖娼行为发生),不顾名誉和利益的损失,不顾可能受到的惩罚,拯救花季少女,和那些见死不救的人比起来,显得尤为可贵。应加封为“污点义士”。

网友“独怜幽草” 国家应该完善见义勇为奖励制度:凡举报卖淫窝点,不管是否已经嫖娼,政府应该免于对此嫖娼案件的处罚,保护举报人隐私。应该奖励“嫖客”理由有四:一是有良心;二是有社会责任感;三是能够战胜自己;四是挽救了一个女孩和她的未来。

网友“炯贤” 小敏是不幸的,但也算是“幸运”的,因为遇到一个“良心发现”的嫖客,遇到能够伸张正义的警察。然而,还有多少这样的少女在从事着这样的“工作”。执法部门管理的缺失,折射出相当部分地区实际存在的问题,表面上看似乎是执法不严、工作不细,如果从更深层面来分析,违法犯罪行为的背后隐藏着什么呢?

2005年9月3日,湖南人刘机茂在广州火车站从屈某手中花3000元“买”了年轻女子阮某,带到番禺区新造镇北亭村出租屋强迫其拉客卖淫。当时,李某正巧在巷口吃面,看到打扮得花枝招展的阮某遂上前“交易”,进到屋后,卖淫女就“扑通”一声跪倒他面前,讲述自己被拐卖、被迫卖淫的悲惨遭遇,苦苦求救。李某听后怜悯之心顿生,放弃“交易”,李某离开时正遇巡警路过,便上前报警带路救出阮某。最终,刘机茂被番禺区法院判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4000元。

2006年1月22日,小刘常常听工地打工的安徽老乡抱怨,他们去找小姐开房时中圈套,被人盗走财物,敢怒不敢言。20岁的小刘火气很旺,决定自当卧底,几经周折终于将三名作案嫌犯人交送警方。但是,警察给他开出一张治安拘留3天的处罚决定书——小刘假戏真做的嫖娼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承办此案的检察官提醒:发现有违法的事情,不要自己充好汉盲目去处理,首先应该报警。

2006年5月29日,一名自称姓肖的贵州男子冒雨赶到泉州浮桥派出所,声称自己独自到南安大霞美四黄村公路旁准备嫖娼,进入房间后,那名卖淫女模样的小女孩忽然跪地叫他“大哥”,哭诉说她原在广东打工,被人骗至泉州惨遭轮奸,然后被迫卖淫,每天接客二三十人,实在受不了,因此求他捎口信向警方求救。于是,肖先生交给她50元嫖资后,便匆匆赶来报警,民警根据其提供的情况,不费吹灰之力就捣毁这个淫窝,并解救出被逼卖淫的马小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