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贷纠纷抬头 地产官司走俏律师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21:53:30
在上海律师行中,房地产类业务正日益成为重要的业务类型之一。据了解,目前上海几个大型的综合律师事务所,房地产类法律业务均单独分类,与金融、投资等类业务一样,成为经济类法律业务的重头
法律界人士透露,来自上海法院系统的内部数据显示,2005年来自银行系统的信贷纠纷占上海民商事案件的50%左右。而房贷引起的纠纷又与车贷、信用卡纠纷并列三大个人信贷纠纷之列。“如果楼市持续低迷,我们估计更多的房贷坏账将在上半年集中放量。”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倪志刚律师向《第一财经日报》介绍。
在上海律师行中,房地产类业务正日益成为重要的业务类型之一。据了解,目前上海几个大型的综合律师事务所,房地产类法律业务均单独分类,与金融、投资等类业务一样,成为经济类法律业务的重头。
专业人士认为,面对日益复杂多样的现实纠纷,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还应逐步完善。
房贷纠纷升温
据2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部发布的《2005年上海金融运行情况报告》(下称《报告》)显示,上海银行系统的房贷增量仅为199.4亿元,相比于2004年,房贷增量减少了83.6%。另一方面,银行系统的房贷坏账却大增43.8%。
数据显示,从去年宏观调控之前的3月到去年12月,短短10个月,上海个人住房不良贷款余额增加了4.41亿元,与之前积累了几年的不良贷款余额相比增长近43.8%,达到15.48亿元。
专业人士介绍,对于坏账的界定,一般是3个月以上逾期未还就会被认定为逾期违约;半年以上未还,银行就可能将其列入追讨类贷款,行使抵押物处置权。追讨不成的,会通过法律诉讼程序,以拍卖方式处置抵押物。拍卖价格不抵银行贷款额的,余额还需要向购房者继续追讨。而上海的违约的自然人客户增加。个人住房不良贷款率达到0.58%,比去年3月末上升0.17个百分点。
坏账增加,银行通过法律手段追讨坏账的诉讼官司也在增加。
房地产法律业务增加
“现在,二手房见证法律服务已经成为我们所重要的流水业务。”上海某房地产行业律师介绍。据了解,虽然每笔交易见证费只有800元,但众多律所已经开始接手这项业务。“以前在市场好的时候,银行风险意识不强,本该有的法律见证环节被忽略了。但现在银行风险防控意识提高了,也开始把这项工作交给专业的律师事务所来做。”该律师称。毕竟,要想彻底调查出申请人的现有物业情况、还款能力和还款信誉,并不像以前市场认为的那样简单。相关人士还指出,违约还贷增加并非是市场下调的必然结果,“如果银行在上涨周期也能够严格按照规定审核贷款资质,目前的坏账纠纷会少很多。”一位房地产金融人士称。
除了这种流水业务外,房地产类的诉讼官司才是律师事务所的重头业务。而其中大多数诉讼与银行信贷有关。
“在最初一轮的信贷纠纷中,炒房人投资失败无力还贷,恶意骗贷者居多。”倪志刚称。其中,利用制度性政策恶意骗贷者开始增加。去年下半年,为降低银行在处置不良资产方面的被动性,最高人民法院修改了此前关于“第一套自住住宅不得拍卖”的规定,变“不得拍卖”为“有条件拍卖”,具体为“在裁定拍卖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6个月的宽限期”;“强制迁出时,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可以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临时住房”。
然而,银行和法律人士均表示,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很难对这类人群实施强迁。而购房者正是利用这一政策,恶意赖账。法律人士举例:某购房者有四套住宅,当其中一套出现诉讼时,他就把另外三套卖掉,使这套住宅成为“唯一自住”,从而规避处置。
“目前对银行个贷来说,最大的风险不是商业风险,也不是金融风险,而是制度风险。”该人士称。
相关法规逐步完善
坏账诉讼增加后,并未真正成熟起来的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也开始逐步调整。
近日,中创律师事务所就打了上海第一例所谓“买卖合同虽无效,但抵押合同却有效”的案例。据了解,按传统司法惯例,一旦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在此买卖合同基础上产生的抵押贷款合同也就相应无效。但实际上,相关律师提醒:如果某房产的产权人将房子卖给了一个投资者,一旦这种买卖被证实无效,银行要找的还款人不是骗了钱的投资人,而是原始产权人。
再比如,由于对房地产中介行业阶段性担保的法律认定并不明确,一旦银行将中介公司告上法庭,按照目前的法律依据,大部分中介将承担赔偿责任。
专家介绍,中介承担的这种“连带责任担保”期限是指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人权证(即产权证)交银行核对无误,及抵押物他项权利证明(即担保协议)交银行置管之日止。中介需要做的两个工作缺一不可。如果中介只是将担保协议交给了银行,而没有将产权证交银行核对,银行就可以认定担保期没有结束。一旦出现坏账,中介难脱担保责任。“为了维护中介的利益,相关法规有可能需要做些修改。”法律人士称。
可见,当房地产领域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法律的价值尺度也在修正。“比如以往,法律主要是从百姓的居住利益出发,保护静态的不动产。而随着不动产投资交易的频繁,法律价值可能倾向于保护交易安全,节约交易成本。”倪志刚称。而通过越来越多的案例实践,无论是律师、法官,还是市场投资者与产权人,都在不断适应这种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