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许霆案:始于震惊,终于悲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6 19:58:43
转帖]许霆案:始于震惊,终于悲凉             许斌
时至今日,许霆恶意取款案已不足以成为现实生活运行过程中的主焦点之一,此点,体现在媒体报道其重审热度及多数论坛网友对于本案执著争论程度的持续降温中。报道与争论半径在萎缩,甚至集中到了许霆本人在重审法庭内匪夷所思般的自辩语录上。至此,许霆一案基本从焦点性质的公共事件降级成为普通涉嫌盗窃案件。自然,一起普通的涉嫌盗窃案件不足以成为现实生活运行过程中的主焦点之一。
本案始于震惊,并非因为其具体行为如何“惊天动地”,而是因为通过此案,公众猛地发现:现行法律条文竟然与今时今日人们所接受、秉承的道德良知、文明理念格格不入。相当部分公众顿时间感受到一句中国古老箴言的残酷,那就是“窃国者候,窃钩者诛”。他们坦陈事实问:为什么,一些臭名昭著、涉案金额超过许霆案万倍的违法者能够被依法轻判,而因为发现银行自动取款机故障、且多次提取银行现金、总额仅仅是17.5万元的许霆却要被依法剥夺一生的自由。由此,一起普通的涉嫌偷窃案件上升为焦点性质的公共事件,尽管执著于争论的许多公众或许还没有意识到,他们实际上开启了一扇门、点燃了导火线,他们正在质疑的,是法律条文本身的公正性;他们真正等待的结果是,当法律条文、规则制度明显背离了时代道德与文明底线之时,社会本身是否包含有纠错机制以及这种纠错机制将如何运作。
这个时候,许霆案自动分解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具体的许霆涉嫌盗窃银行案;第二层次是刑法第264条额外违定盗窃银行财产及国家珍贵文物者“罪加一等”的规定是否合情、是否合乎法理。无论第一层次的许霆涉嫌盗窃银行案如何定性,即便是最后判定其盗窃罪名不成立,也不能在公共领域之内回避刑法第264条是否合情、是否合乎法理的大问题。当许霆一案上升为焦点性质的公共事件,在公共领域之内,就必须假定其盗窃罪名成立且至少应该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
如果将许霆案视为焦点性质的公共事件展开讨论,我们立时能发现,其延伸的深度如此幽远,甚至令我们不敢面对。有如整个刑法量刑标准是否遵循了根据其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处罚尺度的原则;而在同一处罚半径之内,刑法第264条明文规定对盗窃银行财产及国家珍贵文物者“罪加一等”更鲜明体现出一种立法原则:即国家高于一切、国家之所有高于一切、国家之任何一个分支机构及其所有高于一切,任何触犯国家及其任何一个分支机构利益的行为都将被视为向国家挑战、可以惘顾其社会危害性大小而“置之于死地”。在立法原则之内,公民对于国家的意义,或者是国家对于公民的意义,包括谁能代表国家,皆成很虚无的慨念。国家之为国家,只是因为“说是就是,说不是就不是”;公民唯有绝对服从之义务,国家尽享生杀予夺的权利。这一原则绝不仅仅体现在刑法第264条,而是体现在几乎所有的法律法规、典章制度中,并大规模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的一些奇怪、恐怖存在:就在强调“依法治国”的今天,一些国企还堂而皇之地下辖有警察机构;银行可以开枪击毙觊觎其财产者。如果这样做体现了合法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那么,为什么普通公民不能合法持有枪支并同样对觊觎其合法私有财产、私人空间者施之以最激烈的手段呢?既然后者并不受既定法理保护,那么,银行能这样做也不具有既定法理上的合理性。
再由此继续延伸,在法理之外,则是任何一个时代是否有局限性、历史是否是前进的、公众是否有权利选择自己生长于斯且尽职尽责于斯的社会的运行规则,以及选择渠道、选择程序是怎样的,如何来保证渠道畅通、程序公正。焦点性质的公共事件对于现代社会的影响与重要性便在于此,围绕其产生的讨论以及在讨论后付诸实施的现实行为决定了一个时代的道德良知、文明理念渗入现实生活的深度,乃至决定了一个时代的走向。
正是讨论,正是通畅的改变渠道、公正的程序赋予波及范围之内的当事人以神圣感、使命感,使得规则的力量发挥到极致。是的,我说的是舆论与规则之间的相互关系。
理论一点说,法官在审判许霆涉嫌盗窃银行财产一案时,应尽可能回避舆论的影响以保证执法尺度的精确。但理论,却是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上:即我们对于现行法律条文抱有信心,不仅因为我们深信现行条文近乎完美地体现了我们发自内心接受并秉承的道德良知、文明理念,并且,我们还深信能及时发现且修正其中渐渐不能为我们所容的瑕疵。我们并非不知道我们生活的这个世界不可能完美,我们并非不清楚我们思维的局限,我们知道我们的讨论以及行为未必一定能最好地怯除我们感觉到的瑕疵,甚至,我们必须承认我们的讨论以及行为常常会因为种种原因而背离了自然公平法则、令得一部分人受到伤害,尽管如此,我们依然永远对所有人与生俱来的对更加美好生活的期望抱有信心,我们对无数万年以来的人类文明蕴藏在所有人心间并溶炼而成的人类良知抱有信心,通过展开毫无边界的讨论、通过不断修正的议事规则并运用这些规则实践讨论的结果,终于能使得现实社会运行规则最接近我们的期望、最能避免使更多的人受到伤害、最能使因此受到伤害的人更快从伤害中解脱出来。当思想的火花被小心呵护,当思想的火花总能够划破黑暗放射光明,它将导引着我们“一日三醒”、时时刻刻处于点点滴滴进步
中,社会因此而呈现出渐进的稳定结构,永不至于断裂到需要激进革命来修复的程度。
有理由相信,正是对于自己以及身边、与遭遇到和听说到的现实的不满并力图改变之,推动了人类社会的进步。
许霆案以震惊始,却没有沿着我们期望的轨迹发展,绝大多数参与讨论者自动或被动将自己封闭在既定框架内,将讨论止步于刑法第264条的边缘,止步于是否适用此条、止步于能否在残酷进行中为引发人们最广泛关注的许霆开一道特别的口子,惘顾其体现的立法原则彻底背离了今时今日的人们所接受且秉承着的道德良知与文明理念,遑论找寻并讨论今时今日被公众普遍接受的道德良知与文明理念究竟是什么、如何将其体现在现实社会的运行规则中、如何在更加宽广的社会层面上怯除原有之背离了人们道德良知与文明理念底线的立法原则的存在;遑论正视整个社会,启蒙式地讨论道德良知、文明理念与成文法律、典章制度间的关系,以最基础的法治与法制区别为原点向着无垠的社会星空延伸;遑论付诸实践,呼吁建立公开讨论、博弈、表决的渠道与程序以怯除我们能够发现的一切社会瑕疵。
最后剩下来的是集体猥琐,存在于所有人心底的道德良知与文明理念告诉自己:无论许霆之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因此剥夺其一生自由是不公正的;绝大多数人都知道:导致许霆可能被剥夺一生自由的,并非是他提取了银行17.5万元现金的社会危害性有多大,而是因为整个刑法的量刑标准没有遵循根据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处罚尺度的原则、是因为刑法第264条还在此基础上规定了凡盗窃银行财产与国家珍贵文物者要“罪加一等”、因为刑法第264条本来是一种不切实际的立法原则的衍生物。今时今日,这一立法原则已不太可能被摆上台面,但摆不上台面、不能公开为外人道,却不意味着它没有继续体现在规则体系之中、成为等而上之的“潜规则”,不可以说出来却一定要实行下去。
于是,我们看到了极其无奈的事件发展过程,争论半径一天比一天萎缩、萎缩在具体事件的外袍上苟延残喘。要么是回避盗窃行为本身,死扣字眼、穷尽歪理论证盗窃罪名不成立以逃避对于立法原则的追问;要么,就是建议修改执法尺度,例如在坚持原有条文不动摇的前提下通过司法解释将判决无期徒刑的最低涉案金额规定为20万元以期瞒天过海、皆大欢喜。至于在未来的某一天,是否有人恰好在不直接危害社会的前提下盗窃了银行20万元又会引发关于20万元与一生自由份量的争论是不管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嘛。
虽然许霆一案的重审结果尚不得而知,但作为焦点性质的公共事件,无论结果如何,本案早就实质性结束了。即使维持原判,无论一个人一生的自由与不附带有直接危害社会行为的区区17.5万元现金如何不能在一架天平上维持平衡,除了带给部分人一声叹息之外,也绝不可能再度引发越来越多的人思考法律条文本身的瑕疵,并将思考引向深处,触及立法原则、公众对于社会运作规则的影响与决定权了。在震惊中开启的大门、点燃的导火线早已经在绝大多数参与者主动或是被动的集体猥琐中关闭、熄灭。
尽管最可能的结果,应该是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硬行减轻对于许霆的量刑尺度,甚至也不在司法解释中提高涉案金额标准,就是单纯为了减轻对于许霆的量刑尺度而强行减轻。这是注定的结果:如果前提为条文是僵硬的、规则是“一百年不能动摇”的且不容任何人质疑并改变,整个社会、所有人只能成为既定条文的奴隶,我们将一次次遭遇到的,只可能是单方面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的随意、和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的更加随意。甲痛恨乙和丙,于是甲就单方面制定法律、规定甲有杀死乙和丙的权利,于是,甲杀死乙和丙就是合法行为,同时乙和丙的任何防卫行为成了非法。他人因为甲杀乙和丙而震惊、呼吁甲放下屠刀,于是甲决定在短时间内不杀乙和丙、甚至永远放过乙和丙群体中的某一个特定对象,但甲单方面制定的法律依然有效、依然不允许动摇,甲杀死乙和丙依然是合法的,暂时不杀,但以后一定会杀,这就是法制的可怕之处。
类许霆群体就是乙和丙。许霆案的重审,以及很可能发生的对于许霆本人的不依法判决、或者因此在既定条文不容否定的前提下通过修改司法解释针对许霆本人作稍稍轻微一点点的处罚,更象是在法律条文陷入封闭僵化、失去道德良知和文明理念层面上的合理性之后,对于强大舆论压力特别回应的一种恩赐式的无奈。没有比这种无奈更可怕的东西了,任是如此令人震惊的事件,也不能触动原有规则之分毫呵!那将意味着,无论多么不合理的现实规则都将永远继续下去。在今后的绵长岁月中,我们之中的任何一个人,无论因为任何原因遭遇到不公正规则的过度处罚,唯一能够指望的,仅仅是空泛的舆论罢了。而舆论如此容易疲惫,明天、后天,当具体事件重复,如果还有人如许霆一样因为涉嫌盗窃银行相同数量的现金被判处无期徒刑,舆论反应可能就限于一声微弱的叹息。
许霆案已经被束缚成为具体案件、其公共属性被剥离得干干净净,其判决结果,将只对他自己有意义。而公众面对的,将依然是一成不变的法律条文、和躲在条文背后的立法原则及现实社会运行规则体系,再加上过度关注之后剩下的一地鸡毛、与这鸡毛象征着的规则的僵化与社会运行模式的封闭。仔细去观察,还能发现鸡毛上很奢侈地顶着两个小得不能再小的字:渐进。渐进者,渐而能进也,倘若渐而不进,则如之奈何!我们知道,一个失去了渐进能力的社会相当可怕,因为它建筑在时刻可能爆发的火山顶上。
我们曾经如此热诚地关注着类似许霆案的一个个焦点性质的公共事件,那是因为,我们充满着对于未来更加美好生活的期望,我们梦想着借以维护、修正乃至重新确立社会某个方面甚至是整体的运行规则,所以会有一些人煽情地说“救今天的许霆,就是为了救明天的千千万万个你我”,这样的关注,却一如既往在主动或者被动的集体猥琐中结束,即便是对于许霆个人自由的拯救能够成功,也不能够阻止同样的不公平规则在未来的某个时候以同样的理由剥夺去我们之中某些人一生的自由。恐惧从四面围拢来、凝结成了冰块,热情就这样冷却、成了悲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