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维读者:色情业应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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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维读者:色情业应合法化
2000年11月29日 星期三 于 02:00:00· 万维读者 发表在:百家争鸣
性的问题是中国的一个热点问题,“卖淫嫖娼”更是一个敏感的问题,在讨论中可能会受到一些人的诘难。
为此,笔者希望大家形成这样一个共识:根据宪法每个公民对现行的法律和制度都有在理论上探讨和批评的权利,这有利于国家对法律的修正。但在法律尚未修正和废除前,谁都无权违法。同时不论是高级官员的观点还是普通公民的观点,在真理面前应人人平等。
一、社会上“三陪、卖淫嫖娼”的现状。
十几年来尽管政府在立法上禁止“卖淫嫖娼”的行为,对公民进行大量的宣传和教育,并动用很大警力和精力,(有的地方还组织联防队)对“卖淫嫖娼”人员实施了严厉的罚款、拘留、劳动教养,但从几年来的社会效果看,我们对这股“卖淫嫖娼”的浊流,不但没有堵住,而且有泛滥之势。不可否认卖春女越来越多,文化层次逐渐提高,女大专学生作“三陪”已司空见惯。有些大城市还出现了“男妓”。“三陪、卖淫嫖娼”活动人员逐年增加,遍及舞厅、酒家、酒吧、茶室、宾馆、浴室、泳池、理发室、路边店……公安机关堵不胜堵。由于政府把她们的行为定为行政处罚的打击重点,因此她们都在“地下”活动,没有健康检查制度、卫生防治措施,造成性病发病率成倍增长。又由于“卖淫女”能轻易致富,又是单身姑娘在“地下活动”,三陪女、卖淫女经常受到社会黑势力的敲诈、迫害,她们受到伤害又不敢举报,卖淫女的基本权益得不到保障。报刊上时有“三陪卖淫”女子被抢动、杀害的报道。某一城市,三年内被恶势力杀掉“三陪、卖春”女九十名,这已成为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
现在有些大城市的高级娱乐场所,对“卖淫嫖娼”活动保持默认态度。如某县人民政府,公然规定本县的几个宾馆,各所在地的派出所干警不能进去抓嫖抓赌,如果要清查由局长批准,再派治安科去清查。事实上有些地方政府部门,从本地或本部门的利益出发,对赌、嫖采取了一种默认和放纵的态度。也可能是有一部分地方官员已认识到“卖淫三陪”虽不光彩,但不是对别人有危害的犯罪。
有的干部和群众公然认为公安机关抓“嫖娼”是“法海和尚多管闲事”,或者是为了公安局自己创收抓罚款。
二、“三陪、卖淫嫖娼”产生的思想根源(心理原因)。
我们应该有勇气承认:人类进入私有制社会,实行了一夫一妻制度后,人的自然属性多恋和变换性生活对象的倾向,并未消失。自由婚姻制度也并没有根治他们对婚姻外性生活的兴趣,更何况现在的婚姻质量并不高。据有关方面在某市抽样调查得出结论,有百分之六十的家庭婚姻没有爱情。婚姻、爱情、性生活是三个獨立的概念,三者可以统一也可以分离,这形成了大部分人的共识。
众所周知,婚姻对象的变换,要受到经济、舆论,家庭义务各方面的制约,而嫖娼则为这部分人提供了一个不改变婚姻关系,而暂时变换性行为对象,得到新的刺激的目的。因此有人认为“卖淫嫖娼”能减少婚外“情人”,有利于一夫一妻制的巩固和家庭的稳定,这是社会上“卖淫嫖娼”现象产生和存在的人的本性的原因。
三、“三陪、卖淫嫖娼”产生的商品经济的根源。
一般来说大部分“三陪卖淫”女郎,都年轻美貌。但是在商品经济社会时,她们既无资金,又无专长,要寻找好的职业比较困难。她们又不愿过清贫的日子,企图致富,尤其看到高消费阶层的生活非常羡慕。在商品经济思想的冲击下,淡化了她们的性道德观念,她们发现自己的青春美貌及性权利,都可以当作商品交换。有的妓女公开表示,“有嫖客嫖她,是嫖客对她美貌的价值和性服务价值的肯定”。她们觉得这样做只是一种不光彩的谋生手段,她们也有权利选择嫖客,并没有受摧残受污辱的感觉。传统观念总认为她们是受害者,这种观点应该有所转变。据有关方面调查,在城市“三陪卖”女百分之三十三经济状况优裕和较好,百分之五十六是经济状况一般,经济困难和很困难的占百分之十一。由此可见九十年代在大中城市内从事卖淫活动的妓女并非是生活无出路、有人逼良为娼。主要是她们认为卖淫或三陪工作轻松,且赚钱容易。一般情况下,妓女一个月能赚到三千元以上。当然也有部分妓女既为了赚钱,同时也为了寻找性刺激,但主要是受金钱的驱使。
四、社會主義商品经济社会要求我们对“卖淫嫖娼”的社会问题进行重新定位。
我们在五十年代实行工私合营改革,农村实行了土地改革,实质上从城市到农村实行了一项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的运动。消灭了“私有制”、消灭了贫富的重大差别,社会没有高消费阶层,没有了有闲阶层,这使社会失了“买春”的人群。没有“买春”则就没有“卖春”的人群,因此五十年代、六十年代只有“通奸”,没有“妓女”。是因为政府铲除了“妓女”产生的社会根源,并不完全是打击和道德教育的结果。因此可得出结果:只要我们社会有私有制,商品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就有“卖淫嫖娼”的根源和浊流。
在封建社会,统治者搞集权政治,依靠思想教化、依靠道德治国,故他们有意夸大“性”道德的重要性,提倡禁欲,把人们的一切婚外性行为都定为是“淫”。
同时将它无限上纲,将淫定为万恶之首,并进行惨无人道的严厉打击,以表明他们的道德高尚,而实际上大部分统治者十分虚伪,暗地过着荒淫无耻的生活。
我们是社會主義国家,不能搞思想教育万能、道德治国那一套封建“人治”思想。实践证明,在社會主義的商品经济时代,人们面对强大的物欲、性欲、权欲,靠人们自己的道德和理性进行制约,那是十分软弱的。我们社会上的许多先进人物、模范人物一旦变成政府官员,由于权力得不到有效制约,如原红塔集团的诸××、大邱庄的禹××都走上犯罪道路。它充分说明思想教育和道德只能是一种辅助手段。保证政府官员的权力得到法律的有效制约,即权利制约权利,才是保证官员清正的良方。
当前我们对“三陪、卖淫嫖娼”问题存在着两种不正常的心理。一种人认为,“卖淫、三陪、嫖娼”是商品经济社会的必然产物,是人们的“私事”,不存在道德与不道德的问题。第二种人认为,“卖淫、嫖娼、三陪”活动,有伤社会风气,造成社会道德败落,同时煽动一些人去仇恨妓女和嫖客,甚至把政府官员腐败的原因也归结到是嫖娼的原因,亡国怨美女。笔者认为,与商品经济同步产生的卖淫嫖娼行为,只要不违反自愿原则,(如果违反自愿原则,拐卖妇女、强迫妇女三陪、卖淫,无疑应受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制裁),只是一种异性的美貌和性权利的商品化,是一种与社會主義性道德不相容的不道德的行为,而且仅仅是性行为的不道德。与嫖娼卖淫者的其他道德及事业的追求、政治信仰没有必然的联系。否则我们无法解释,历史上的妓女杜十娘和法国的歌剧《茶花女》的思想艺术价值。
五、政府对“三陪、卖淫嫖娼”的社会浊流应用大禹治水的疏导方法解决。
现在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实行治安拘留、劳动教养、高额罚款也是一种对社会上“卖淫嫖娼”活动的抑制,这本质上是一种堵的方法。同时这种管理手段,是建立在缺乏对“卖淫嫖娼”群体起码人格尊重的基础上,是一种带有仇恨心理、暴力倾向的一种简单化堵绝。其结果使这个群体产生一种逆反心理,并进入“地下”活动,使公安机关堵不胜堵。
他们不是从社会的实际出发,而是从良好的理想观念出发。作为一个真正的馬克思主义者,既然发现政府用宣传、教育、罚款、拘留、劳教仍不能堵住“三陪、卖淫嫖娼”及性病泛滥的浊流,就应该进行反思,就应该转变观念,坦率承认我们是社會主義初级阶段,是商品经济社会。在商品经济社会必然存在着“三陪、卖淫、嫖娼”的诸种根源,就不可避免地要产生这一浊流。众所周知,因为异性美貌的商品化、性权利的商品化,确实迎合了社会上一部分性道德比较低下的人群的需要。我们不能漠视这部分人的存在和欲望。如果政府禁止“卖春、买春”,堵绝这部分人的低级欲望,就象漂亮的皇宫中堵绝了阴沟,将使皇宫塞满污物而臭气弥漫。
社会问题的产生、存在和发展有其一定的规律,不是以我们的良好愿望而转移的。外国有些性文化研究专家、社会学研究专家提出:“人们对食欲、性欲的满足,有利于社会和家庭的安定,”卖淫嫖娼“有利于泄放部分人的性精力过剩;有利于减少‘性暴力’案件的发生;有利于减少婚外‘情人’的产生;有利于一夫一妻制度的巩固。婚姻、爱情、性是三个獨立的概念,在婚姻关系中可以统一,也可以适当分离。他们认为‘买卖是买卖、爱情是爱情,是两码事。’”以上的观点不一定完全适合我国的国情,但是我们不能不承认其有某些合理成份,对我们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笔者认为:馬克思发现了“私有制”的罪恶,我们共產黨人的最终目的是要消灭私有制。但在社會主義初级阶段不得不从社会现实出发,经过理性思考,承认私营企业存在的必要性、合理性,从法律上赋予私营企业个体户的法律地位。
同理,我们的理想是要消灭“三陪、卖淫嫖娼”的不道德行为,但是,精神文明要有一定的物质基础,我们社会要发展私营经济、商品生产,我们政府近期内就还无法消除“三陪”活动、“卖淫嫖娼”活动产生的根源。因此,我们是否更应该正视社会阴暗面,作出理性的选择,给予“三陪、卖淫嫖娼”的风俗服务业一定的法律地位。自己正视社会阴暗面,并不影响社会的正义和进步,就象有卫生设施并不影响宫殿的雄伟和美丽。
六、有的人认为,把“三陪、嫖娼”定位于道德问题,不受法律的制裁,不利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设,这是人们认识上的一个误区。
什么是精神文明建设?笔者认为:根据社會主義初级阶段理论,所谓精神文明就是对国民进行“公民教育,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在商品生产和交换过程中重信用、守诺言;在政治生活中讲黨性、讲民主、讲自由、讲正义;在伦理上提倡相互尊重、宽容,提倡一夫一妻、健康文明的性行为。”(性道德在道德中只占极小一部分。)
过去报刊上许多文章不能把“性生活”与精神文明建设的关系搞清楚而出现误导,是因为我们每个人也错误地相信“性”的力量是无穷的,是可以决定其他道德的高低。因此人们把性道德与其他道德的关系弄颠倒了,还认为掌握了真理。
实质上,从生物学的的角度讲:人类的性行为有二大功能:一是生殖后代;二是异性间的欢娱。而我们过去为了精神文明建设总是只承认第一功能,否定或掩盖第二功能。在商品经济社会,“性”的娱乐功能变成一少部分俊男、美女不光彩的谋生手段。而对于性的第二功能有的人特别喜欢,有的人比较冷漠,有的人比较放任,有的人比较约制,应该说它没有什么階級性或政治性。客观地说一个嫖娼者,他可能象《水浒》中的矮脚虎王英是一个打仗勇敢的将军或战士,也可能是一个各方面都优秀的企业家或科学家,当然也有可能是一个五毒俱全的恶棍。总之它与一个人的其他道德确实没有必然联系。而性道德的高低并不能支配和影响其他道德的提高和发展。
有的同志说,如果国家不用法律禁止“嫖娼”的行为,假说一个人欲嫖娼,但没有钱导致他去偷窃或贪污怎么办?难道不是“卖淫”者的罪过?笔者不禁要问:如果一个人欲到大酒店和风景区去吃喝玩乐,但没有钱导致他去偷窃、贪污怎么办?难道是大酒店和秀丽的风景区的罪过?道理很明白,一个无钱的人、温饱问题没有解决的人,一般不会去大酒店吃喝、风景区游玩,更不会去嫖娼。如果有人无钱但敢为嫖娼去偷、去贪污,无疑他本身是社会的败类,应受到法律的严惩。反之,这种人如果没有“卖春、买春”的场所,由于他好色成性,同样会犯“性”暴力罪,同样受法律制裁。笔者认为:那种认为“赌”、“嫖”是造成社会精神文明程度下降的观点和指责是人们强加于“赌”、“嫖”这两个群体身上的一条没有证据的罪状。君不见有的国家对“赌”、“嫖”按照一定的社会游戏规则进行管理,用我们的观点,他们的性道德总体水平比较低下,但是他们的总体职业道德、守法观念、卫生状况都比我们文明。笔者没有为“赌”和“嫖”的群体辩护的意思,只是想再次表明人们的性道德支配或影响不了社會主義精神文明,而有利于政府集中精力抓其他方面精神文明建设。我们把它定为道德问题,并不是我们提倡公民去参与“卖春、买春”活动,相反我们应通过宣传使人们明白,“卖春、买春”是一种严重的不道德行为,它主要表现在“卖春、买春”者对配偶的不忠,有可能对配偶带来一些感情上的伤害;同时“卖春”者可能受到金钱的奴役,又由于“乱交”造成性病的产生和传播。每一个有正义感、有道德、有责任感的人,随着性观念的转变,虽然能宽容这部分群体的“卖春、买春”行为,但是我们在人格上是鄙视他(她)们的。应该相信,谁也不会愿意让自己的子女去参与“卖春、买春”行为。所以那种认为一旦将“卖春、买春”行为定位于道德问题,不受法律制裁,就会造成象洪水一样泛滥是没有根据的,也是对我国公民的总体道德观念缺乏自信的表现。
事实上,人们道德水平的提高可分为两个阶段。一般说来十八岁以前个人道德观念的形成,主要来自家庭、学校、政府的教育。成年后参加工作。他们的道德观念主要来源于政府政策、法律的公平、公正和实际操作过程中的公平和正义,来源于自己对社会问题的獨立思考。社会的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人们的道德水平与社会的公平正义程度成正比,这是一个基本的哲学原理。
所以笔者深信,只要我们政府在政策和法律的制定和操作过程中能保持比较公正和正义,深化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改革,创造巨大的社会财富,提高物质文明这个基础,我们没有理由担忧人们道德水平的下降、公民的性道德会下降。
七、坚持对“卖淫嫖娼”进行“堵”的同志存在着思想认识上的误区和缺乏实事求是面对阴暗面的勇气。
如果目前的状况不进行有效的改革,群众禁不住要问,我们政府这样一门心思,用大部分警力和精力端正男女“两性”关系,端正得了吗?有好结果吗?有些群众戏称:“我们十一届三中全会前抓階級斗争、路线斗争忙,现在抓嫖抓赌欢。”群众的言论虽不全面,但值得我们政府领导人反思、深思。
现在我们已变成一种习惯,中央一号召抓精神文明建设,下面就组织公安机关、联防队抓“赌”抓“嫖”。在他们的观念里,只要消灭了“赌”、“嫖”,社會主義的其他道德就会提高了,人们的文明程度就高起来了。这种受封建儒家思想影响的唯心主义观点在精神文明建设中是十分有害的,是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一个陷阱。
笔者认为:持对“卖淫嫖娼”进行堵的观点的人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区。1、他们混淆了性道德与其他道德的关系,甚至以一个人性道德的高低来衡量其他道德的高低及政治态度的好坏。2、他们从理想主义出发,缺乏实事求是的精神面对社会阴暗面。他们只知道“堵”是对社会负责,不进行深层次的思考,不理解“疏”是搞好治理的唯一出路,同样是对社会负责。3、其中还有一部分人,他们明知“买春、卖春”是商品经济的必然产物,用“堵”是堵不住的,但缺乏社会责任感,实行“驼鸟”政策。他们认为,堵不堵是一回事,能不能堵住又是另一回事。实践证明,这种认识在精神文明建设的实践中是十分有害的。实际上社会上人们呼吁,当官有官德、从商有商德、从医有医德、从学有学德,社会上有些人职业道德的低下已达到了无法容忍的地步。构建符合社會主義初级阶段的职业道德是精神文明的基础,提高公民的责任意识、权利意识、法律意识是关键,再说“魰革时期”,我们把通奸定位于违法行为,现在我们已定位于道德问题,并没有引起人们性道德的下降。实际上,某种行为是道德低下的行为,还是犯罪行为,是由它对社会的危害性的大小所决定的,我们通过对“卖春、买春”现象的重新审视,定位于道德问题,是因为它社会危害性确实较小,不宜定为违法行为。
八、“卖淫嫖娼”虽是道德问题,但法律应规定政府官员不得参与嫖娼活动。
有的同志认为,既然“卖淫嫖娼”只是不道德行为,那么政府官员也可以参与。
笔者认为:政府官员在才干上应该是社会的精英,在道德上应该是人们的楷模。政府官员应该有很高的道德修养和情操,他们的言行在人们中要起到引导人思想向上、行动向前的作用。当然政府官员也是人,所以也具有人的劣根性。因此,我们要从制度上、法律上对政府官员要象“圣人”一样要求,又要象对“小人”一样防犯他们。只有这样能保证政府官员少犯和不犯错误。笔者相信,只要政府官员不参与嫖娼,真正做到老百姓可以做的事,政府官员不能做!那么不但对政府形象不会有丝毫损害,相反能树立政府官员的高大形象。
九、将“卖淫嫖娼”行为定位于道德问题的主要意义。
(1 )有利于我国在人權问题、个人性自由权利问题上与国际接轨。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把“卖春、买春”行为定为不道德行为,而不是违法行为。
(2 )有利于社会的安定。政府将“卖春、买春”定位于个人權利,并将其定位于性道德低下的行为,并加强性病防治,有利于消除“卖春、买春”人群对政府的抵触情绪,有利于社会的安定。
(3)有利于落实“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可以适当增加风俗服务行业的税收,在风俗服务行业设立性病检查制度,有利于性病的发现和治疗。可以这样理解,在政府划定的一定范围内“卖春、买春”,由于性病得到了有效的防治,政府宽容这个群体的不道德行为。在政府规定的范围外,搞“暗娼”的活动,由于它要导致性病的产生和蔓延,政府必须对危害社会公民健康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从而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4)有利于“浪子”回头、妓女“从良”。人格得到提高,因为道德水平的提高有时是从反面教训中得到的。有些参加嫖娼的人,他们的好奇心理得到满足后,会感到乏味,会感到用金钱买来的没有感情的性行为与动物无异。他们会开始重新认识性欲、爱、婚姻与责任的关系,要求“回归家庭”。
(5 )杜绝了公安机关一个腐败源,有利于公安机关做好治安本职工作。
据有关方面统计,公安机关的司法腐败大部分产生在抓嫖抓赌的过程中。(其实赌博也是一种不道德行为,笔者在此暂不论述)。例如有些酒家、宾馆、舞厅等娱乐场所开业,则必请各地公安机关内有实权的人士光临。有些服务行业的老板为了减少公安机关的“清查”,千方百计在公安干警中寻找自己的靠山,各地风俗服务行业的老板向公安干警行贿的案件时有发生。毫无疑问,将“三陪、卖春、买春”行为定位于道德问题,杜绝了公安机关的一个腐败源。
又例如,某市有一户居民家中失窃,向公安机关报案后第二天,该公安局才派干警去察看现场,问其原因,这几天公安局抓嫖抓赌,所以昨天派不出警力。由此可见,抓嫖抓赌,牵制了我国大部分公安局的警力和精力。
综上所述:卖淫嫖娼仅仅是一种不道德行为,它的产生和发展有人类本性的原因又有商品社会的根源,是不以人们的良好愿望转移的。封建社会将其定为“万恶淫为首”是封建统治者的无限上纲。我国现在把它定位于应受行政拘留、高额罚款、劳动教养违法行为也是不正确的,是封建传统思想在立法上的表现。依事物的发展规律,借鉴外国的做法进行综合治理势在必行。那种认为将“卖春、买春”定位于道德问题是政府对卖淫嫖娼不再管理,是采取放任态度的观点也是一种认识上的误区,它不但表明政府有对社会阴暗面的重新认识、定位和治理的勇气,更表明政府对自己的政权的巩固充满自信。
最后,据中央电视台报道,中国“爱滋病”病毒携带者已达四十万人,并逐渐增长。笔者希望每个有良心、有责任感的中国人,从中国实际出发,从人道主义立场上来关注社会的阴暗面的治理。
选自万维读者
作者:万维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