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官贪腐录:23年来120名省部级高官腐败样本-1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17:24:14

二、资本寻租阶段(1993年-2002年)

在这个阶段初始,第三代领导集体产生。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进一步发展。

此前1992年底,在中共十四届一中全会上,时任北京市委书记陈希同当选为中央政治局委员,登上权力巅峰。但仅三年后,陈希同即因北京市原副市长王宝森案引咎辞职,不久身陷囹圄。1995年9月陈希同即被清除出中共中央政治局和中央委员会,并于1997年8月(中共十五大前夕)被开除党籍。

该案始于江苏无锡一起非法集资案,后牵出王宝森贪污公款线索,王宝森随即畏罪自杀,但遗留的案件线索随后牵出陈希同。

1998年7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玩忽职守罪判处陈希同有期徒刑16年,一个月后的终审维持原判。陈希同被认定非法占有对外交往中接受的共计价值人民币55余万元的22件贵重礼物,并指使、纵容王宝森动用财政资金修建两座豪华别墅作为享乐之所,涉及资金近4000万元。

随后落马的另一位国家领导人成克杰,涉案情节包括1994年通过情妇李平受地产公司请托介绍并插手地产项目等。除成克杰外,在这一时期,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辽宁省原副省长慕绥新、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等人都涉足房地产腐败案件。

“凡是在稀有资源的分配上有利可图之处,都会看到这些贪官的身影。”中央党校教授林说。

同时,在这十年期间,越来越多的窝案开始出现,其中,两个影响深远的窝案——“厦门远华走私案”和“辽宁慕马案”几乎在同期被查出。

这其中,远华走私案堪称该时期政商勾结的腐败样本。该案涉及石油、汽车、房地产、文体娱乐等众多暴利行业,案件主角赖昌星在政界死党的帮助下潜逃加拿大,迄今未能引渡回国。其身后利益关系网中的高官悉数落马,包括当时的公安部、海关总署、福建省相关领导。

同期还有四名央企高管落马,分别为中国建设银行(5.18,-0.07,-1.33%)原行长王雪冰、中国光大集团原董事长朱小华、中国华能集团原副董事长查克明、神华集团原副董事长李大强。彼时,无论银行还是央企,都实行传统的政府管理体制,人事任免由组织部门循旧例进行,激励约束机制非常薄弱,以政代企的结果必然孕育一个权钱杂交的怪胎。前车之辙如此清晰,亦印证当今市场化改革之路不能踌躇,实应加速。

对相关贪腐案例的分析表明,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官员腐败已不光延续之前的“官倒”等行为,腐败从“商品流量领域”拓展到“资本存量领域”,即进入工业资产(如国有企业的出售、改制)、土地和房地产领域、大型的城市建设领域和金融领域。如陈良宇帮助商人张荣坤取得上海路桥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给国家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206亿元;帮其弟陈良军获批和转让土地,非法获利人民币1.18亿元。

此间大量出现的经济部门腐败,与渐进式、不彻底经济体制改革相关,例如交通领域“四位一体”的投资体系,正好应合其“前腐后继”的交通官员。在这里,改革迟滞的阻力来自旧体制的受益者,也就是学界早已指出的“中间过程利益集团”。

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在反腐形势的变化下,为遏制官员的“图利”冲动,1995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随后2000年12月,中央决定在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中首先实行家庭财产报告制度,并于2001年6月15日颁布了《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要求相关官员报告个人和亲属的财产状况。

此外, 2000年2月,中组部印发的《关于建立干部监督工作督查员制度的办法(试行)》;随后的2003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等相继发布。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时期,反腐制度建设的举措多限于党内监督,而建立法治渠道、加强司法机关作用的反腐建设尤显不足。这一思路延续至今,亦是将来改革的主要突破口。

三、复合寻租阶段(2003年至今)

与中国的政治周期相同,在第三阶段中又一批领导层登场。而这一时期,落马高官在地域分布上覆盖更为广泛,在34个省级行政区中有21个省的省部级高官落马。

在此阶段,权力寻租的方式多样,呈现复合特征,其中官位寻租成为主要、也是最恶劣的贪腐方式之一。这表明腐败已超越低层次的“吃拿卡要”的流程腐败,逐步发展出更为高级复杂的形态,可称为“超越委托权而出售代理权的腐败”。例如,在安徽省政协原副主席王昭耀的判决书中,44笔受贿行为中有29笔涉及助人升职、调任和安排工作。

这一阶段,影响最为深远的是黑龙江卖官窝案。这场席卷黑龙江官场的风暴历时三年,一连串卖官案被清算,其中牵扯的省部级官员六人,如原黑龙江省政协主席韩桂芝、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范广举、副省长付晓光、省高级法院院长徐衍东、省委秘书长张秋阳、省检察院检察长徐发,此外还涉及省直机关厅局级干部30余人及该省绥化、大庆、牡丹江、鹤岗等九市不同级别官员百余人。

一般性权力腐败可一次完成,而官官之间的权钱交易必是一组连环。以经济学的眼光来看,通过行贿获得官位的人,必然在今后通过“卖官”或审批权寻租来获得回报——也就是未来的官官或是官商交易。

在一个错综复杂的卖官链条中,用新的权力去遏制已有的权力远非良策。而真要做到消除寻租,防止设租,关键在于还人民以选举权,并摆正政府在市场和社会中的位置。实际上,这一时期接二连三出现的“窝案”引发了对人事组织体系的拷问。

2006年8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及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布三份文件对此进行制约。其中,《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的职务任期、连任限制、最高任职年限、任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等问题作出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则对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适用情形、操作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中硬性要求干部在任期结束后加快流动,防止产生利益结合。

为了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2006年9月,《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印发实施。

尽管这一规定要求官员报告个人及家庭的具体事项,包括出国移民等,但在当时并没有起到明显效果。许多官员的配偶、子女移居海外,“裸官”一词应运而生。这个词汇最早被用在陕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庞家钰身上,其妻儿早在2002年就移民加拿大,其本人于2007年案发,后因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在2008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据不完全统计,省部级“裸官”还有:原公安部副部长李纪周,女儿投资移民美国;原贵州省政协主席黄瑶,其子移民新西兰。

2007年9月13日,旨在履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而成立的国家预防腐败局,由中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马 兼任首位局长,由此传达双重信息:其一,中国政府直面国内的腐败现象,并不以“家丑”而遮掩;其二,国际携手反腐大势已成,实质性合作日益频密。

2010年7月,《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重获修订,与2006年相比,新规还将房产、投资、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列入报告内容,其中第三条明确规定:领导干部应当报告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然而,由于规定所要求报告的内容并不公开,公众无从监督,因而执行力度有限,被认为治标不治本。而法学界多有呼吁,治本之策在于严格执行各种涉及反腐败的法律,建立俗称“阳光法案”的官员财产申报公开等制度。

所谓“阳光法案”,即指在中国,实行公职人员特别是高级官员的家庭财产申报、登记和公布制度,以法律要求官员财产公开化,使公众有充分的监督机会。目前中国这一制度建设仅限于党内规章,而且无论从内容上还是执行力度上,都与国际通行的“阳光法案”相差甚远,实效也微乎其微。加之“申”而不“公”,亦使贪腐不能曝于阳光之下。

报告二

贪腐高发带

《资本论》中引用英国经济评论家邓宁格对“资本”的评论同样适用于“贪腐”,如果把“利润”换成“利益”:“一有适当的利益,贪腐就胆大起来……有50%的利益,它就铤而走险……有300%的利益,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

对权力的制衡缺失和监督不力使得贪腐的多发成为可能,在天然的逐利冲动下,商业、房地产和金融等领域以及官位买卖成为贪腐高发带,大型国有企业更是成为贪腐的温床。

大型国有企业的腐败土壤在于现有机制仍存有明显弊端:其一是内部控制与外部监管严重不足,其二是现存分布式的管理架构约束力与制衡力太差。

这种腐败的模式,一定程度上又在地方得到复制;尤其是在分税制体制下,存在资金“活水之源”的领域,都成了重点寻租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