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出狱收百万坐牢补偿费 行贿人用补偿求"谅解"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14:20:43
 
2010年10月21日08:53  来源:人民网-《京华时报》
【字号大中小】打印留言论坛网摘手机点评纠错 E-mail推荐:  
据《检察日报》报道,近日,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检察官透露:一些贪腐官员在刑满释放后,竟收到原行贿人送来的巨额“坐牢补偿费”,有的甚至公开炫耀。
贪官坐牢收到补偿
宁波市象山县检察院的检察官刘新讲述了他办过的两起案件。
一起是李某在收受王某贿赂后,利用职务便利,在王某竞标承包象山某建设工程中给予“照顾”,后李某因涉嫌受贿罪被检察机关起诉,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李某出狱后,王某提出给予李某“补偿款”数百万元,李某在多个场合表示已经收受。
另一起是,某局原工作人员张某等3人在收受开发商刘某送的10万元贿赂后,在工程款结算方面给予“关照”,致刘某非法获利800余万元,张某等人因受贿罪入狱。判决后,行贿人刘某筹措好100万元,声称准备在张某等人出狱后以“坐牢损失费”名义进行补偿。
行贿人补偿求谅解
据检察官白涛介绍,受贿官员在案发前通常利用权力和职务影响,经营形成了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网。“这些官员案发后,有的人对其表示同情,有的找行贿人进行打压。因此,有些行贿人会选择在受贿人出狱后给予巨额钱财,以求得谅解、修复关系,弥补内心不安。”
白涛曾遇到一起案件,行贿人李某到案后3个多小时便如实交代了行贿事实,办案人员让其离开时,李某提出“多关几天再放我”的要求,理由是交代得太早了,现在出去会让圈内人指指点点,今后“没办法做人了”。
办案检察官分析,给予“坐牢补偿费”是行贿人谋求利益的需要使然。对行贿人来讲,案结事却未了。一方面,行业潜规则依然存在,另一方面,由于指证犯罪,其在圈内圈外已然被视为另类甚至被称做“叛徒”,生存空间被大大压缩。为了提高市场竞争能力,行贿人必须重新取得各方认同和信任,对受贿人进行“坐牢补偿”,大概也是行贿人出于无奈但效果较好选择之一。同时,尽管受贿人受到法律惩处,但他们通常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较丰厚的人脉资源,仍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行贿人对受贿人进行补偿求得“宽宥”后,双方往往达成“罪魁祸首是司法机关”的共识,摒弃前嫌联结成更加紧密的共同体。
落马官员认为是馈赠
落马官员为什么敢“再收钱”?
据记者调查有以下几个原因。在受到刑事处罚后,落马官员变成无职、无权、无党、无派“四无”人员,自认为此时收受钱财无关公职公务,更不存在为他人谋取利益情形,纯属接受个人馈赠,因此既不担心党纪约束,也不惧怕国法制裁,送的是诚心实意,收的也是心安理得。
此外,“按劳取酬”心理也是重要因素之一。
在行贿人羽翼渐丰、日益做大的背后,受贿人往往出谋划策、“功不可没”,甚至在某些环节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收补偿应算受贿
在如何打击坐牢补偿费问题上,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原受贿人因犯罪已经服刑并且被开除公职党籍,不再是国家工作人员,也未继续为原行贿人谋利,其行为难以构成受贿罪。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受贿数额”的规定,上述收受钱款的行为同样构成受贿罪。
 
(责任编辑:贾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