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牢补偿费”与“权力期权化”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30 08:32:05
2010-11-29 04:41:00 来源: 西安晚报(西安)  

郭庆晨

世事真是无奇不有。有消息传来,浙江省象山县某些官员因受贿入狱刑满释放后,竟然收到了原行贿人送给的高额“坐牢补偿费”。如果不是消息出自当地的检察机关,真不敢相信这种事情竟然会是真的。

我真有点佩服那些行贿者,竟然能够想出“坐牢补偿费”这样的名目。所以会起这样一个名目,或许是出于两点考虑:其一,原先行贿的时候,只考虑到权钱交换,没想到受贿的官员会被判刑,算起来受贿的官员似乎有点儿“亏”,以高额“坐牢补偿费”相送,算是一种“补偿”。其二,因受贿而判刑的官员毕竟是坐了一回牢,怎么说也都是“受苦”、“受难”,送予高额“坐牢补偿费”算是抚慰的一种方式吧。无论是出于哪种考虑,给人的感觉都是一样的,那就是:被判刑的官员受贿有理、坐牢有功,理应得到高额的补偿或回报。唉,都坐过一段时间的牢了,好不容易出来,怎么还要收取“补偿费”,不该呀,实在是不该呀!

其实,要说不该,也就是这“坐牢补偿费”的名目不太好听罢了,要是换一种说法,未必就让人那么反感。比如说,某些垄断企业的官员在职的时候领取很高的工资,在退休之后依然享受几乎同工资差不多的高额补贴。这不,前一阵福建上杭县的紫金矿业就爆出从上杭县到福建省乃至北京政界的多位退休官员,被紫金矿业委以闲职,从该矿欣然获得十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的年薪,有的甚至还通过各种渠道拥有紫金矿业的股份。有专家认为,这种现象,属于典型的“权力期权化”。也就是说,某些官员在位时,利用权力为某些企业、个体老板牟取非法利益,为规避风险,他们不是当即攫取利益,而是为日后退休、下海经商等谋取更大的利益做铺垫。所以,虽然人退休了,但先前拥有的权力并没有就此退休,还在继续享受在位时的一应待遇……

当然,这种“权力期权化”并非只限于某些矿业,在一些垄断行业也同样存在。据媒体披露,今年年初,国家审计署对中国人寿进行审计的时候就曾查出一份“补充养老险”保单。按照这份保单,包括中国人寿前总裁在内的47名高管,在退休之后可以享受到年金收益及医疗费用的报销。其中最高的每个月领取9.28万元,低的每月收益也有万元之多……

“权力期权化”是什么?就我的理解而言,是官员把在位时所做的一切当做投资,退休之后坐吃公权的利息。毫无疑问,这是一种腐败,是利用公权蚕食社会财富的贪贿行为。尽管看上去与某些官员接受“坐牢补偿费”不太一样,但本质上并没有什么区别。所不同的只是,“坐牢补偿费”是行贿人给予的,而这种“公权的利息”则是“公家”给予的尽管发放“公权的利息”者常常是以“企业”的身份出现。

对“坐牢补偿费”,人们往往会义愤填膺:官员竟然接受行贿者此类“补偿”,明显是在继续经济犯罪,这胆子也太大了!而面对“权力期权化”,看到某些官员从公家领取“公权的利息”时,就会变了一种语调:那可是公家发放的待遇,报酬高说明人家单位好、有本事!同样的腐败,得出的结论反差竟是如此之大。

岂不知,那种给刑满释放的官员“坐牢补偿费”的做法只是私人的个别行为,而且是在暗地里悄悄进行的,而“权力期权化”则是一种在公权力之下以制度化出现的行为。须知,有公权保障的腐败才是最大的腐败,也是最危险的腐败。因为有了公家的保障,这腐败不但会成为待遇,而且会成为一种制度,从而保证官员腐败行为“合理合法”地进行,对社会肌体的健康构成了严重威胁。

如此看来,反腐败还真不能只盯着某些个人和“散户”,而是须从制度上、机制上着手,对那些以“公家”的面目出现,貌似“合理合法”的腐败行为出重拳下狠手,才行。

(本文来源:西安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