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象山:受贿人出狱 行贿人送上“坐牢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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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象山:受贿人出狱 行贿人送上“坐牢补偿费”
2010年10月20日 07:33:02  来源: 检察日报 【字号大小】【留言】【打印】【关闭】


行贿人为什么主动“补偿”?落马官员为什么敢“再收”?
□由于工作联系多,私人交往频繁,有些受贿人和行贿人会建立朋友关系甚至产生真情实感,内外以“兄弟”相称。
□在受到刑事处罚后,落马官员变成无职、无权、无党、无派的“四无人员”,自认为此时收受钱财无关公职公务,更不存在为他人谋取利益情形,纯属接受个人馈赠,因此既不担心党纪约束,也不惧怕国法制裁。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受贿数额”。
近年来,随着反腐败力度的加大,一些官员因收受贿赂落马。记者近日在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调查时却发现了这样一种令人诧异的现象:一些贪腐官员在刑满释放后,竟“意外”地收到了原行贿人送来的巨额“坐牢补偿费”,有的甚至公开炫耀。
宁波市象山县检察院的检察官刘新向记者讲述了他所办过的两起案件。
一起是李某在收受王某的贿赂后,利用职务便利,在王某竞标承包象山某建设工程中给予格外“照顾”,后李某因涉嫌受贿罪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李某出狱后,王某提出给予李某“补偿款”数百万元,李某在多个场合表示已经收受。
另一起是,某局原工作人员张某等3人在收受开发商刘某送的10万元贿赂后,在工程款结算方面给予“关照”,致使刘某非法获利800余万元,张某等人因受贿罪入狱。判决后,行贿人刘某筹措好100万元,声称准备在张某等人出狱后以“坐牢损失费”名义进行补偿。
行贿人为什么主动“补偿”
“在权钱交易型的职务犯罪案件中,行贿人通常采取感情投资、逐步渗透、长期经营的策略,以时间换得空间、以情感博取信任、以小额投入谋求高额回报。经过长期交往,行贿人通过受贿人手中的权力,谋取了巨额收益,受贿人也从行贿人处得到了大量钱财,双方往往会形成利益共同体。由于工作联系多,私人交往频繁,有些受贿人和行贿人会建立朋友关系甚至产生真情实感,内外以‘兄弟’相称。受贿人东窗事发后,此类行贿人通常采取外出逃避侦查、到案后拒不供述或者交代小事情、隐瞒大问题等手段力保受贿人。”检察官白涛说。
一名建筑行业的承包经理,多次被叫到检察机关接受调查,均避重就轻,不肯配合,致调查一时搁浅。此人出来之后,却被有些人称为“够意思”,在建筑行业“信誉”越来越高,生意十分红火。
据白涛介绍,受贿官员在案发前通常利用权力和职务影响,经营形成了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网。“当这些官员案发后,有的人对其表示同情,有的甚至直接找行贿人进行打压,因此,有些行贿人会选择在受贿人出狱后给予巨额钱财,以求得谅解、修复关系,弥补内心不安。”
白涛曾遇到这样的一起案例。行贿人李某在到案后3个多小时便全部如实交代了行贿事实,但当办案人员让其自行离开时,李某提出了“多关几天再放我”的要求,其理由是交代得太早了,现在出去会让圈内人指指点点,今后“没办法做人了”。
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查明案情本是案件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但如今却成为圈子内、社会上的笑柄,这种现象极不正常但是客观存在并且颇有市场。在“软骨头”、“不讲义气”、“害了人家”等社会评价给行贿人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下,有些行贿人会采取频繁探监、给予“坐牢补偿费”等方式,向社会传递“自己的确是迫于无奈,绝不是不讲义气”等信息为自己减压。
办案检察官分析,给予“坐牢补偿费”也是行贿人谋求利益的需要使然。对行贿人来讲,案结事却未了。一方面,行业潜规则依然存在,尤其在工程建设领域,诸如“工程承接”、“政策处理”、“设计变更”、“竣工验收”、“资金拨付”等等环节仍然需要“疏通”、“打点”;另一方面,由于指证犯罪,其在圈内圈外已然被视为另类甚至被称做“叛徒”,生存空间被大大压缩。为了提高市场竞争能力,行贿人必须重新取得各方认同和信任,对受贿人进行“坐牢补偿”,大概也是行贿人出于无奈但效果较好的选择之一。同时,尽管受贿人受到法律的惩处,但是他们通常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较丰厚的人脉资源,仍然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行贿人对受贿人进行补偿求得“宽宥”后,双方往往达成“罪魁祸首是司法机关”的共识,摒弃前嫌联结成更加紧密的共同体,实行资源整合、优势互补,共同经营谋利。
落马官员为什么敢“再收”
落马官员为什么敢“再收”?据记者调查有以下几种原因。
贪官因贪贿被查办后,损失不可谓不大。首先是经济利益受损严重,以宁波市象山县为例,按照当地的工资收入水平,仅以副科级官员为例,如果50周岁被查处,75周岁去世,后10年的工资福利加上之后的退休工资,至少有200万元化为泡影。其次是政治生命就此终结,绝大多数官员案发前,在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同时,也成功地实现了人身价值,同时也收获了一定的经济、社会利益,其家庭甚至家族都能直接或者间接地依附受益,而随着一纸判决,受贿人多年的积累付出付诸东流,各种显性和潜在的利益直接受损。
在受到刑事处罚后,落马官员变成无职、无权、无党、无派“四无人员”,自认为此时收受钱财无关公职公务,更不存在为他人谋取利益情形,纯属接受个人馈赠,因此既不担心党纪约束,也不惧怕国法制裁,送的是诚心实意,收的也是心安理得。
“拿人手短、吃人嘴软”,如此朴素的道理落马官员自然懂得,之所以敢堂而皇之地接受“补偿”,“按劳取酬”心理也是重要因素之一。在多年的交往过程中,受贿人对行贿人的“照顾”往往会发生阶段性质变,起始阶段是被动收受财物,适当予以关照——中间阶段是“礼尚往来”习惯化,积极予以支持——交往后期是利益共通,用心进行扶持,贿赂双方共同演绎着一支权钱交易的变奏曲。在行贿人羽翼渐丰、日益做大的背后,受贿人往往出谋划策、“功不可没”,甚至在某些环节起到了决定性作用。有恩于人、施利于人、牢狱之灾之后面对补偿,坦然收受当然不在话下。